
退耕還林財政資金預算管理辦法
- 更新時間:2021-01-24 10:37:16
-
規章制度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退耕還林財政資金預算管理辦法》,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退耕還林財政資金預算管理辦法第1篇
第一條 為加強退耕還林財政資金管理,提高預算完整性,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財政部關于提前通知轉移支付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10]409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退耕還林財政資金包括退耕還林原政策未到期補助資金、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和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
第三條 財政部應當在每年9月30日前,將中央財政下一年度退耕還林財政資金預計補助數指標通知省級財政部門。
第四條 地方財政要認真組織做好對下退耕還林財政資金指標提前通知工作。省、市級財政部門要參照中央財政的辦法,提前對下通知退耕還林原政策未到期補助資金和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指標,層層落實到縣級,并編入下一年度年初預算。省級財政部門要將中央財政提前通知的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指標全額編入下一年度年初預算。
第五條 退耕還林原政策未到期補助資金和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下年度預計補助數由國家林業局按照預計應補助退耕地面積和國家規定的補助標準分別進行測算,并于每年9月20日前將測算結果正式報送財政部。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下年度預計補助數,由財政部按照退耕地還林面積核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資金總量,再按8年平均數測算。
第六條 國家林業局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財政部報送對當年未到期退耕還林面積的正式核查結果。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核查結果,對上年度通知省級財政部門的退耕還林原政策未到期補助資金進行清算,并從當年通知省級財政部門的下年度退耕還林原政策未到期補助資金預計補助數指標中扣除其中不合格面積補助資金。
第七條 國家林業局于每年9月20日前向財政部報送階段核查驗收結果。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階段核查驗收結果,對上年度通知省級財政部門的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進行清算,并從當年通知省級財政部門的下年度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預計補助數指標中扣除其中不合格面積補助資金。
第八條 各?。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于每年11月30日前將下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匯總審核并于下年度3月31日前下達鞏固退耕還林成果任務計劃。
第九條 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階段核查驗收結果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當年下達的鞏固退耕還林成果任務計劃,對上年度通知省級財政部門的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進行清算,并從當年通知省級財政部門的下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預計補助數指標中扣除其中不合格面積補助資金。
第十條 對不按規定時間報送下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的?。ㄗ灾螀^、直轄市),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在下年度不予審核下達該?。ㄗ灾螀^、直轄市)鞏固退耕還林成果任務計劃,財政部在下年度不予下達通知省級財政部門的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預計補助數指標。
第十一條 對不按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審核下達的任務計劃實施的?。ㄗ灾螀^、直轄市),經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核實后,調減該?。ㄗ灾螀^、直轄市)下年度任務計劃。財政部按照調減的任務計劃,相應核減下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并從當年通知省級財政部門的下年度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預計補助數指標中扣除。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對退耕還林財政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的規定,對財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三條 退耕還林資金其他管理要求,按照《關于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禁牧舍飼糧食補助改現金后有關財政財務處理問題的緊急通知》(財建明電[2004]2號)、《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2]156號)、《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7]339號)、《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財農[2007]327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退耕還林原政策未到期補助資金和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測算結果,分別列入下年度中央部門預算。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由財政部按照8年平均數,列入下年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部門預算。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報送的對未到期退耕還林面積的正式核查結果、階段核查驗收結果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審核下達的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年度任務計劃,對上年度退耕還林財政資金進行清算,并在編制下年度中央部門預算時扣除其中不合格面積補助資金。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退耕還林財政資金預算管理辦法第2篇
關于印發《退耕還林財政資金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0]547號
農業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林業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林業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為加強退耕還林財政資金管理,提高預算完整性,加快預算執行進度,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財政部關于提前通知轉移支付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10]409號)等規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林業局制定了《退耕還林財政資金預算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件:退耕還林財政資金預算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林業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退耕還林財政資金預算管理辦法第3篇
第一條 為加強完善退耕還林政策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管理,確保將補助資金及時足額兌現給退耕農戶,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在原退耕還林政策補助期滿后安排的用于解決退耕農戶生活困難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補助標準是: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105元,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70元;原每畝退耕地每年20元現金補助,繼續直接補助給退耕農戶,并與管護任務掛鉤。管護任務的認定、檢查和驗收等具體辦法,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商省級財政部門研究制定。
第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實際,可在國家規定的補助標準基礎上,再適當提高補助資金的補助標準,超出國家規定標準需要的資金由各?。ㄗ灾螀^、直轄市)自行解決。
第五條 補助資金的補助期為: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5年,還草補助2年。
第六條 對原補助政策到期的退耕還林面積,由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驗收,具體驗收辦法由國家林業局另行規定。
第七條 對2004年—2007年到期的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最新組織核查驗收結果核定,于2007年一次性補齊;對2007年以后到期的補助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組織驗收結果,逐年核定。
第八條 財政部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以及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補助資金。
第九條 補助資金實行分賬核算、??顚S?,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和林業部門要加強對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或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發放前,采取公示、公告等形式,加強退耕農戶對補助資金的監督。
第十二條 退耕還林補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糧食補助資金,繼續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4〕34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務院西部地區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部 國家林業局 國家糧食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退耕還林退牧還草 禁牧舍飼糧食補助改現金后有關財政財務處理問題的緊急通知》(財建明電〔2004〕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退耕還林補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現金補助,繼續按《財政部關于印發<退耕還林工程現金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農〔2002〕15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同時,為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從2008年起,對原補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現金補助,由原規定財政部根據退耕還林計劃任務落實情況、工程進展情況和資金申請報告核撥補助資金,改由財政部根據國家林業局核查結果核撥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用于退耕農戶的補助資金的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省級財政部門商省級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財政部、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