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縣政務服務局機關事務管理制度
- 更新時間:2021-01-24 11:30:13
-
規章制度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縣政務服務局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縣政務服務局機關事務管理制度第1篇
為加強機關日常事務管理,使局機關事務管理走上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特制定本制度。
公物保管制度
一、機關所有財產屬于公有,機關工作人員有義務加強管理,嚴控丟失和轉借他人。
二、機關財產實行登記使用制度,辦公室財產交個人管理,公共場所財產交專人管理,登記表采取一式三份,管理人一份,財務室一份,存檔一份。
三、干部職工崗位調離,必須按表交結,凡缺少部分,按市場價格賠償,否則,不予辦理有關調離手續。
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一、機關衛生管理。辦公區衛生按照劃定區域,責任到科室到人的辦法管理。公共衛生責任區的衛生在下班前10分鐘開始進行。衛生責任人要對責任區域堅持一天一小掃,每月進行一次大掃除。同時,嚴禁亂倒、亂潑、亂扔、亂吐,嚴禁在辦公區域高聲喧嘩,努力創造整潔、舒適、安靜的工作環境。同時,不準損壞花草樹木和公物,違者除照價賠償外,并適當給予經濟罰款。
二、局辦公室要根據縣里的要求和創衛工作的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上路勸導、集中整治和衛生大掃除活動。
安全、保密和綜治工作制度
一、安全、保密和綜治工作由局領導負總責,日常工作由辦公室按職責落實到責任人。
二、辦公室人員應自覺遵守《保密守則》,不得向家屬、子女、親朋好友透露保密事宜,若有違反,將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辦公室人員要自覺遵章守紀,要對親屬和子女做好思想教育和法規教育,防止危害社會治安行為的發生。
四、認真做好防火防盜等工作。局領導對科室的保密工作,每半年檢查一次;對安全和綜治工作,每季度檢查一次。堅持節假日值班,對重點部位要隨時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縣政務服務局機關事務管理制度第2篇
為加強機關日常事務管理,使局機關事務管理走上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特制定本制度。
公物保管制度
一、機關所有財產屬于公有,機關工作人員有義務加強管理,嚴控丟失和轉借他人。
二、機關財產實行登記使用制度,辦公室財產交個人管理,公共場所財產交專人管理,登記表采取一式三份,管理人一份,財務室一份,存檔一份。
三、干部職工崗位調離,必須按表交結,凡缺少部分,按市場價格賠償,否則,不予辦理有關調離手續。環境衛生管理制度一、機關衛生管理。辦公區衛生按照劃定區域,責任到科室到人的辦法管理。公共衛生責任區的衛生在下班前10分鐘開始進行。
衛生責任人要對責任區域堅持一天一小掃,每月進行一次大掃除。同時,嚴禁亂倒、亂潑、亂扔、亂吐,嚴禁在辦公區域高聲喧嘩,努力創造整潔、舒適、安靜的工作環境。同時,不準損壞花草樹木和公物,違者除照價賠償外,并適當給予經濟罰款。
縣政務服務局機關事務管理制度第3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規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機關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社會監督,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局機關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公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等情況的活動。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遵循依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局機關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對政府公開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科室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主要包括局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局內設機構及職能,局行政服務事項,局辦事服務指南,機關事務動態和機關事務信息等。
第六條 下列內容不予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二)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條 政府信息通過下列方式公開:
(一)政府公開欄;(二)辦事指南;(三)網站;(四)服務、監督熱線電話;(五)聽證會、咨詢會、評議會;(六)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七)檔案文件;(八)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鼓勵通過市政府門戶網站政府公開欄目發布。
第八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和公開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包括政府公開的事項、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時間應當與公開內容相適應。對涉及人民群眾普遍關注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實行決策前公開、實施過程動態公開和實施結果公開。
第十條 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申請后應當登記,對能夠當場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或者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提供或者答復。不能當場提供或者答復的,應當在規定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答復。對不屬于公開范圍的政府內容,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各科室整理好有關信息后,應經科室負責同志、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后,方可按有關程序發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及時受理、答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接受公眾的監督。
第十三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內容的;
(三)不及時受理、答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有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的;
(四)提供政府信息公開內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隱瞞、篡改、捏造或者毀滅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的;
(六)泄露國家機密,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內容的;
(七)其他違反本制度的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