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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施動物防疫法辦法立法后評估報告

          實施動物防疫法辦法立法后評估報告

          更新時間:2021-03-04 14:58:39

          工作報告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實施動物防疫法辦法立法后評估報告》,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實施動物防疫法辦法立法后評估報告第1篇

          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深入開展我市規章立法后評估工作,切實提高規章制定的質量,根據《關于開展市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工作的若干意見》(杭府法發[2007]12號)及《關于開展2008年度規章立法后評估工作的通知》(杭府法[2008]6號)的要求,我們對《**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市政府令第212號,以下簡稱《辦法》)實施情況進行了評估,現將評估情況報告如下:

          一、《辦法》實施取得明顯成效。

          《辦法》于2004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4年11月9日市政府令第212號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辦法》實施3年多來,對推進我市動物防疫工作走上法制管理軌道,規范我市畜牧業健康發展,保障公共衛生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加強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動物防疫意識。

          首先,積極組織牧業執法人員學習《辦法》,切實提高執法人員自身素質。《辦法》公布后,全市各級農業部門都舉辦了《辦法》的培訓班,組織執法人員認真學習。市農業局每年定期組織牧業執法人員開展培訓考核、法律知識競賽等活動。通過這些學習考核活動,有效地提高了執法工作人員的法制觀念、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其次,積極開展管理對象的普法宣傳教育。我們的管理對象是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管理對象較為復雜,法制素質參差不齊。各級農業部門積極開展對行政相對人的宣貫活動,舉辦了多次《辦法》宣貫培訓班,提高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守法意識。農業部門還與犬類主管部門一起深入社區進行《辦法》宣傳,以加強對寵物防疫工作的依法管理。

          2、認真實施,我市重大動物疫病得到有效防控。

          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市動物防疫工作緊緊圍繞“動物防疫與動物產品安全”這一主線,嚴格執行《辦法》的各項規定,在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動物產品安全監控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

          (1)認真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動物疫病。

          一是切實開展牲畜口蹄疫、禽流感、豬瘟、高致病性藍耳病等動物的強制免疫工作,確保應免畜禽達到100%免疫。二是開展動物防疫示范村(區)建設,目前全市共在兩區16個鎮建立動物防疫示范村21個。三是建立了犬類狂犬病防疫工作新機制,實行狂犬病免費注射,開展犬類免疫進社區等活動,提高犬類免疫率。四是深入開展重大動物疫病監測工作,全市重大動物疫病監測工作穩步開展,疫情監控體系初步建成,目前全市建成監控點75個。五是進一步加強實驗室建設。**市畜牧獸醫總站于2006年6月開展了動物疫病監測實驗室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進行了實驗室儀器設備招標和生物安全實驗室建設,現生物安全實驗室己投入使用,儀器招標工作已經完成,該項目的完成將進一步提高我市重大動物疫病的分析診斷和快速反應能力。

          (2)依法嚴格把好檢疫關,確保市民吃上“放心肉”。

          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強化依法檢疫,創新管理制度。認真抓好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場的檢疫工作,使屠宰生豬檢疫率達到100%,確保了我市放心肉工程的順利實施。2007年,全市產地檢疫生豬97.8萬頭,產地檢疫家禽4383.8萬羽;屠宰檢疫生豬273.9萬頭,牛1.5萬頭,羊2.8萬頭,檢出病畜3688頭,病害內臟198.9噸,市區兩個家禽定點屠宰場檢疫家禽42.604萬羽,檢出病禽3080羽,檢出的病害動物及產品均按規定作無害化處理。

          (3)依法強化動物防疫流通監管,防范外來疫情輸入。

          為了有效防范外來疫情輸入,確保上市畜禽產品安全,根據《辦法》,我市開展調入動物及產品的備案報驗工作。2005年3月起,經市政府批準,設立了外來動物報驗中心,在市區城南、城北兩個入城口、望江門建立了3個報驗站,實行電腦聯網,軟件管理,實時監控,對從市境外調入動物及產品實行調入前備案,調入后報驗。為方便經營單位備案,我們對市區動物及動物產品經營單位實行電子備案,實行網上申報、網上受理、審核,節省了時間,提高了辦事效率。這一舉措在農業部尹成杰副部長、農業部獸醫局賈幼陵局長視察時得到了他們的高度肯定。

          3、嚴格執法,確保《辦法》貫徹落實。

          三年來,全市農業部門緊緊圍繞“動物衛生與動物產品安全”這一主線,認真貫徹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動物防疫監管工作為重點,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通過加強上下、部門聯動,日常管理和專項整治相結合,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等方式,嚴厲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取得了明顯成效,動物產品市場經營秩序明顯好轉,動物產品安全性大大增加。辦法實施3年來,全市共開展執法檢查2043次,出動執法人員7305人次,檢查單位3984家次,立案查處違法案件104起,罰沒款35.2978萬元。其中,市本級立案查處違法案件30起,罰沒款23.7503萬元,特別是嚴肅查處了“屠宰場生豬批發行涉嫌偽造檢疫證明”案,影響較大,該案涉及假證數量大,已觸犯刑法,被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有12名當事人最終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動物防疫制度不斷完善。

          《辦法》實施三年來,我市根據《辦法》建立并實施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

          按照《辦法》要求,我市建立了風險評估與管理相關配套管理制度,對調入動物的產地開展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風險評估,加強聯防協作。制定了聯防工作程序,根據上級疫情通報、產地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信息,對動物及產品產地進行動物疫病風險評估,符合要求的予以開放,對風險較高地區實施停調,實行動態聯防。到08年2月底,我市共與8省39市79個縣建立了生豬產銷聯防協作關系,與5省1市24家企業建立了動物產品定點調運關系。

          (2)外來動物及動物產品備案報驗制度。

          2005年,根據《辦法》的規定,城區設立了3個報驗點,對所有進杭動物和動物產品查證驗物,進行報驗。同時根據動物疫情動態,做好動物和動物產品準調工作,防范疫情輸入。為創新管理方法,提高工作效能,2006年市外來動物報驗中心電子備案軟件系統于10月份研制成功,并開始試點運行至今。從實際效果來看,網上電子備案操作簡單、高效便捷,這一便民舉措得到了企業的普遍贊譽。2007年共接受報驗動物和動物產品3.2萬批,其中接受報驗生豬4901批,24萬頭;家禽618批,30萬羽;冷鮮動物產品7321批,19822噸;冷凍動物產品12687批,181372噸。

          (3)動物及動物產品可追溯管理制度。

          為加強動物和動物產品流通環節的檢疫監管,建立完善動物防疫可追溯管理,我們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于2007年制訂出臺了《**市動物及動物產品分銷信息憑證管理辦法》。該項制度的建立,彌補了目前《動物防疫法》中關于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檢疫監管方面的空白, 同時,得到了省農業廳領導的高度評價。

          (4)動物診療糾紛鑒定制度

          為加強動物診療單位的管理,保護畜主的合法權益,及時處理診療糾紛,我們根據當前社會實際情況和行業狀況,制訂了《**市動物診療事故鑒定暫行辦法》。當寵物診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時,診療機構和寵物主人可以依據《**市動物診療事故鑒定暫行辦法》,向我局申請,并由我局組織專家組進行診療事故鑒定。使我市動物診療糾紛的處理更為規范。

          近年來,國內外重大動物疫情形勢日益嚴峻,動物防疫工作形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動物防疫工作在保護公共衛生安全、人民身體健康和畜牧業安全生產等方面的職能日益突出。《辦法》中確立的產地行風險評估、外地調入動物和動物產品備案報驗、動物和動物產品信息標識等許多制度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通過我市3年多來的實踐,證明這些創新規定都是行之有效的管理辦法和手段,其中風險評估制度已被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和《浙江省實施〈動物防疫法〉辦法》所借鑒。

          三、存在的問題與修訂意見

          《辦法》施行三年來,在加強我市動物防疫監管,提高食用動物產品安全性,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動物防疫工作形勢變化及各地執法工作的實踐,《辦法》面臨著一些新情況。特別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原《動物防疫法》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與老法相比有較大的調整。《辦法》中的許多條款與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明顯不符,《辦法》中個別條款的文字表述還存在一些錯誤,《辦法》中的行政處罰主體與上位法相抵觸,《辦法》中的一些條款規定過于籠統,不夠明確細化,有些內容沒有涉及等,因此,《辦法》已與目前動物防疫形勢及上位法的要求不相適應,需要做相應的修訂和完善。

          一是適應獸醫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健全獸醫人員隊伍。要按照行政監管和社會服務相分離的原則,建立官方獸醫與執業獸醫制度。二是適應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的要求,認真實施動物防疫行政許可。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設立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證明等行政許可制度。要按照新《動物防疫法》的要求,對許可的主體、對象、要求等進行修訂。三是完善動物及動物產品安全風險評估和可追溯體系建設。《辦法》已初步建立了外來動物及動物產品備案報驗制度,近幾年,我市對這一制度又開展了許多有益的探索,開展了動物及動物產品經營單位電子備案和網上申報、受理、審核;開展動物防疫示范村(區)建設;試行動物檢疫電子出證;建立動物產銷聯防協作機制等工作,并取得了明顯成效。將這些好的管理措施吸收到《辦法》的修訂中,為動物防疫實踐提供法律依據。四是需要明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執法主體資格。《辦法》中規定的行政處罰主體是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這與新修訂的《動物防疫法》規定相抵觸,需要調整。五是修改部分字面內容,使表述更加準確。

          實施動物防疫法辦法立法后評估報告第2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確保動物和動物產品的安全,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對動物疫病的預防、診療、控制、撲滅,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部門職責] 市、區、縣(市)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動物防疫工作。市、區、縣(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動物、?鋝?返募煲吖ぷ骱推淥?泄囟?鋟酪叩募嘍焦芾碇捶üぷ鰲?/DIV>

            財政、貿易、林業、公安、衛生、環保、工商、質監、交通、城管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

            第四條[政府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領導,加強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鄉(鎮)、街道、村動物防疫、疫情測報、應急撲疫等基層動物防疫組織的建設,建立動物防疫經費投入機制和動物防疫物資儲備機制,制訂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保障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五條[防疫宣傳] 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轄區內與動物防疫有關的管理規范,宣傳、普及動物防疫知識,按規定公布動物防疫有關情況。

            第六條[強制免疫方案] 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結合當地動物防疫工作實際,編制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強制免疫組織]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編制的實施方案,組織本轄區內動物防疫組織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強制免疫工作。

            第八條[強制免疫實施] 從事動物飼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備或者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按照獸醫主管部門編制的實施方案,實施動物免疫。農村散養戶無能力自行實施動物免疫的,應當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實施。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的免疫程序還應當報區、縣(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

            從事動物飼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已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加施畜禽標識,將免疫情況載入養殖檔案,實施可追溯管理。

            第九條[強制免疫效果監測]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對實施強制免疫的動物進行免疫效果跟蹤監測,建立免疫統計和免疫監測檔案。對重大動物疫病免疫抗體水平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開展技術分析,指導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免疫效果。

            第十條[飼養場布局] 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科學、合理地制訂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布局方案,規范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的設點布局。

          鼓勵和推廣規模化、專業化、生態化的動物養殖方式。一個食用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只能養殖一種動物。

            第十一條[選址情況報告] 興辦(含新建、改建和擴建)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應在建設前就選址情況向當地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建成后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十二條[飼養場防疫措施]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對本場的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負責,落實防控措施,履行下列防疫義務:

            (一)實行封閉式管理,嚴格控制人員、車輛出入;

            (二)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定期參加動物防疫技術知識培訓;

            (三)按規定對人員、車輛、養殖場所、工具進行消毒;

            (四)按規定開展強制免疫工作,根據需要做好非強制免疫病種的免疫工作;

            (五)建立健全養殖檔案,養殖檔案保存2年以上;

            (六)按規定申報檢疫,動物經檢疫合格后方可離場;

            (七)按規定做好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

            (八)發現動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國家規定應當撲殺的疫病時,立即按規定報告,并執行有關控制和撲滅措施。

            第十三條[飼養場疫病檢測]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每年定期對其飼養的動物開展重大動物疫病和人畜共患傳染病的檢測,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應當委托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防疫組織進行檢測,檢測應有完備的記錄。

            第十四條[人員防護措施] 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與動物和動物產品直接接觸人員的衛生防護工作,每年對其進行定期體檢;發現患人畜共患傳染病的人員,應當及時將其調離工作崗位。

            第十五條[飼料管理] 禁止使用過期變質食品、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垃圾飼養動物。

            禁止使用動物源性飼料飼養反芻類動物。

            第十六條[養殖檔案] 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應當建立養殖檔案,載明以下內容:

            (一)動物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

            (二)免疫、檢疫、消毒情況;

            (三)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

            (四)動物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情況;

            (五)從業人員體檢檔案;

            (六)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從事動物飼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發病多、死亡率高時,應當及時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或者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

            第十七條[動物診療單位防疫規定] 動物診療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取得當地獸醫主管部門核發的動物診療許可證,按照批準的執業類別和范圍開展動物診療活動;

            (二)配備或者聘用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動物診療工作;

            (三)建立門診、病歷、處方制度,并對診療結果負責,門診登記、病歷、處方應當至少保存3年;

            (四) 發現動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國家規定應當撲殺的疫病時,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不得擅自進行治療;

            (五)治療傳染性動物疫病的,應當有獨立的傳染病診療室和隔離室,對工作人員、就診動物進行嚴格消毒;

            (六)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病死動物、動物病理組織和醫療廢棄物;

            (七)不得擅自開展狂犬病等動物疫病的強制免疫工作;

            (八)依法采購、登記、保管、使用獸藥,建立臺帳,不得使用假劣獸藥和農業部規定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

            (九)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動物診療活動情況向核發動物診療許可證的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十)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動物診療人員防疫規定] 從事動物診療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進行體檢,患有人畜共患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的,不得直接從事動物診療工作;

            (二)診療動物前后進行自身消毒;

            (三)按規定書寫病歷、處方、診斷書等有關文書,有關文書不得隱匿、偽造和銷毀;

            (四)規范使用獸藥、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五) 診療時發現動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國家規定應當撲殺的疫病時,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報告,并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不得擅自進行治療;

            (六)發生重大動物疫病時,應當服從獸醫主管部門的調遣,參加控制、撲滅動物疫病的有關工作;

            (七)執業獸醫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獸醫執業活動情況向其執業注冊的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八)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動物診療事故鑒定] 發生動物診療事故爭議時,雙方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事故鑒定,由獸醫主管部門委托畜牧獸醫專家進行鑒定;雙方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動物診療事故鑒定所需的資料和證據,配合調查。

            第二十條[市場防疫措施] 興辦動物、動物產品批發市場的,應向當地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獸醫主管部門應出具有關動物防疫條件的書面意見。

            經營動物、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對本市場的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負責,履行下列防疫義務:

            (一)設置相對獨立的功能區,不同種類動物交易區域應相對隔離,每個動物交易區域內的攤位相對獨立,活畜禽與消費者有隔斷設施;

            (二)配備清洗、消毒設施設備,對交易區域定期進行清洗和消毒;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病死動物的無害化處理工作;進行動物批發交易的,還應當配備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

            (四)確定專門管理人員負責動物防疫工作;

            (五)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動物防疫情況向當地縣級以上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六)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染疫動物處理] 染疫(含疑似染疫)動物和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動物的尸體以及染疫動物排泄物、相關污染物,由貨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經檢疫不合格或未經檢疫又無法補檢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在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前兩款所需處理費用由其所有人承擔,但發生重大動物疫病時,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按各級人民政府制訂的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的規定承擔。

            第二十二條[病害動物運輸] 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動物、動物產品及其污染物的運載應當實行封閉式運輸,并采取防滲、防漏和避免病原擴散的措施,運載工具在裝前卸后應當嚴格清洗消毒。

            第二十三條[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動物無害化處理制度,劃定應急處理場地,建立區域性公共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二十四條[風險評估及暫停輸入] 對本市外輸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實行動物疫病風險評估管理制度。

            從本市外輸入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暫停輸入,暫停期由輸入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視動物及動物產品安全狀況確定:

            (一)監督檢查、檢疫、監測發現可疑重大動物疫病或者人畜共患傳染病的;

            (二)其產地存在動物疫病防控隱患,被有關部門通報的;

            (三)重大動物疫病免疫抗體水平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情節嚴重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和省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五條[輸入備案報驗] 單位和個人從市境外輸入動物和動物產品,在輸入前3天內報輸入地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登記備案,輸入時應持有效的動物和動物產品檢疫證明向輸入地的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驗。無有效檢疫證明的動物和動物產品,不得輸入。

            第二十六條[疫病監測和報告] 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動物疫病監測的報告體系,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動物疫病進行全面監測、風險分析、預警和預報,及時發現、診斷和報告已出現的動物疫病。

            發生動物疫情,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進行確認和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動物疫情信息。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啟動] 發生重大動物疫病或者外省市發生重大動物疫病有可能影響本市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估,需要啟動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強制撲殺補償] 為撲滅重大動物疫病而強制撲殺動物和銷毀動物產品,以及因依法實施強制免疫造成動物應激死亡的,由獸醫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損失情況進行評估核實,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評估核實結果,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必要的補償。

            第二十九條[檢疫驗證] 從事加工、經營、屠宰、診療、使用、貯存、運輸動物和動物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驗證動物和動物產品提供者出具的檢疫證明、驗訖印章或標志、畜禽標識,建立登記臺帳,并留存檢疫證明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備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驗、追溯。

            第三十條[質量追溯管理] 動物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實行追溯管理制度。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對其提供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出具追溯憑證,載明物主名稱、產品名稱、產品來源、該批次數量、免疫、檢疫和質量檢驗等信息。

          動物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辦法由市獸醫主管部門會同貿易、工商、衛生、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配合義務] 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監測、監督任務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執行。

            第三十二條[法律責任銜接]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已有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動物1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三十四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 (五)、(七)、(八)、(九)項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 (一)、(二)、(五)、(七)項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其作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可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不暫停輸入動物或動物產品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從本市外輸入動物和動物產品未登記備案的,可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輸入動物和動物產品時未報驗的,可并處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非經營性行為,罰款的最高限額為2000元。

            第四十四條[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稱重大動物疫病,是指下列動物疫病:

            (一)國家規定的一類動物疫病;

            (二)呈爆發流行的國家規定的二、三類動物疫病;

            (三)國內新發現或者病原不明的動物疫病。

            第四十五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09年月 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5年1月1日起發布施行的《杭州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市政府令第212號)同時廢止。

          實施動物防疫法辦法立法后評估報告第3篇

          市人大常委會農村辦公室會同法制辦公室、市政府法制辦、市農業局召開《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立法座談會。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柳紀綱出席會議并講話。

          會上,市農業局介紹了我市農業工作概況,重點匯報了《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立法進展情況和草案稿主要內容。法規聯合起草小組各成員單位在討論中認為:一是動物防疫條例立法工作基礎扎實,法規草案稿已經基本成熟。二是要按照北京市動物防疫法實施辦法立法后評估報告,對條例草案稿進行梳理,查漏補缺。三是無害化處理、養犬、活禽銷售等問題仍需調研論證。四是部分制度設計思路明確,但操作性還不強,需進一步細化。五是法律責任設置需完善。

          柳紀綱副主任對市農業局的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他說,多年來,市農業局認真履行促進種養殖業健康發展和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等重要職責,高度重視立法工作,執法比較到位,各方面工作很有成效。《北京市動物防疫條例》作為首個由立法后評估成果直接轉化的立法項目,前期調研充分,已經有一個好的基礎。建議對現有法規草案稿逐條進行分析,梳理細化補充上位法的實施性條款和反映北京實際的創制性條款。對認識不統一的問題,抓緊研究論證,完善有關條款。立法要突出首都特色,體現首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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