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版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民事起訴狀
- 更新時間:2020-11-09 09: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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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譚興文,男,漢族,生于1967年1 0月11日,戶籍住址XX市合川區云門鎮興云街2號,現住XX市沙坪壩區都市花園西路9幢2單元24-4,公民身份號碼51 02261 96 71 011691 6。代理律師聯系電話:13709449106.被告:楊潔,女,漢族,生于1 985年7月10日,住址XX市合川區合陽所小橋路91號7幢6-1,公民身份號碼:5110231985071 01161,聯系電話:13028362885/15723282723。
第三人:唐奇鈴,男,漢族,生于1 981年9月2 7日,住XX市合川區合陽所小橋路91號7幢6-1,公民身份號碼:51 028 3198109 2 7 5 51 7。聯系電話:15123630278.
案由:債權人代位權糾紛。
訴訟請求:
一、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償義務,被告在位于XX市合川區釣魚城街道辦事處嘉濱路600號19幢4-4號房屋出售款中的50%向原告承擔清償責任;
二、被告和第三人承擔原告實現本案債權的全部費用。
事實及理由:
原告譚興文與第三人唐奇鈴系朋友關系,第三人唐奇鈴因工程需要周轉,201 5年1月26日向原告譚興文借款58萬元,約定2 01 7年1月30日還清全部借款,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但逾期后,第三人唐奇鈴至今未支付任何利息。經過再三催促,在2 01 6年1 0月1 0日出具了借條。原告譚興文2 01 7年2月1 5日曾向XX市合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XX市合川區人民法院201 7年4月1 3日以( 2017)渝011 7民初1 565號民事判決書確認了本筆債權的合法性。
被告楊潔與第三人唐奇鈴于201 0年6月24日在XX市合川區登記結婚,2017年3月23日又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第三條約定,共同財產坐落于XX市合川區釣魚城街道辦事處嘉濱路600號19幢4-4號房屋歸被告楊潔所有。
XX市合川區人民法院( 2018)渝011 7民初3744號民事判決書撤銷了被告楊潔與第三人唐奇鈴在離婚協議處分共同財產坐落于XX市合川區釣魚城街道辦事處嘉濱路600號19幢4-4號房屋的行為。由此推定該房屋為被告楊潔與第三人唐奇鈴的共同財產。
原告對第三人的債權合法有據,應受法律保護。由于第三人怠于行使其對被告的到期債權(怠于分割共同財產),已損害了原告的債權實現。因被告楊潔將該房屋出售給了案外人何瑜,被告楊潔應在該房款的50%范圍內向原告承擔償還責任。
為充分切實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據《合同法》第73條之規定,特予提起代位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決。
此致
XX市合川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二0二0年八月二十六日
二0二0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