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森林公安局起訴意見書
- 更新時間:2021-01-23 13: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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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為您推薦的《森林公安局起訴意見書》,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森林公安局起訴意見書第1篇
森公刑訴字【 】第 號
犯罪嫌疑人xxx,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漢族,農民,群眾,初中文化,現住址:xxx縣xxx鎮潭橋村謝屋組,居民身份證:xxx。
犯罪嫌疑人xxx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一案,由xxx縣xxx林業中心站報案至xxx縣森林公安局, 2016年7月4日我局立案偵查,2017年8月24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xxx刑事拘留,2017年8月29日對其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xxx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一案,現已偵查終結。
經本局偵查終結,現已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xxx有以下犯罪事實:
2017年8月22日19時至24時,xxx縣xxx鎮譚橋村謝屋組村民xxx在未經野生動物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攜帶頭燈、網兜、捕網、塑料籮筐等捕蛙工具,來到xxx鎮潭橋村農田捕捉青蛙,并于8月23日上午將捕獲的青蛙帶至xxx鎮西大道惠康超市旁邊的汽路市場進行出售,因行情不好,當日并未賣出,遂帶回家中待售。2017年8月23日19時至24時犯罪嫌疑人xxx前往xxx鄉磨山村農田田埂上捕捉青蛙,并于8月24日6時將兩日捕獲的青蛙帶至xxx鎮西大道惠康超市旁邊的汽路市場進行出售,因xxx林業站、xxx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的阻止,尚未出售,xxx林業站將警情報至xxx縣森林公安局,接警后,xxx縣森林公安局派員趕赴現場,當場控制住犯罪嫌疑人xxx,并對涉案物品進行了扣押,在xxx市場監督管理所工作人員的見證下、展開現場勘察,對嫌疑人xxx捕獲的蛙類數量進行了清點,經過清點,xxx捕獲出售的活體蛙類38只,死體2只,合計40只。xxx縣森林公安局民警在xxx縣檢察院工作人員的監督下,對40只蛙類進行封存,并送往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進行物證鑒定,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物證鑒定, 31只蛙類(含死體2只)為三有保護動物(有益的、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黑斑蛙,9只蛙類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虎紋蛙。犯罪嫌疑人xxx在未取《狩獵證》的情況下,采用禁用方法進行狩獵,致使野生動物資源遭受重大損失,到案后,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如下:證人證言,書證,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物證鑒定書,現場圖片,現場勘查報告,現場繳獲的作案工具,犯罪嫌疑人xxx供述等。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涉嫌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狩獵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現將本案移送你院審查,依法起訴。
此致
xxx縣人民檢察院
xxx市森林公安局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1、本案卷宗 貳 卷 頁
2、犯罪嫌疑人xxx已取保候審
森林公安局起訴意見書第2篇
犯罪嫌疑人林勇,男,現年30歲(一九七一年五月三十日出生),福州市人,漢族,高中文化,家住福州市鼓樓區銅盤路209號109室。
違法犯罪經歷:2001年9月26日因涉嫌綁架、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經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強種田,男,現年35歲(一九六六年一月四日出生),安徽省固鎮縣人,漢族,小學三年級文化,家住固鎮縣連站鄉王崗村西組167號。
違法犯罪經歷:2001年9月27日因涉嫌綁架、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經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王東學,又名王曉東,男,現年23歲(一九七七年一月九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家住宿州市甬橋區蘆嶺鎮北環五寨村坪里組93號。
違法犯罪經歷:2001年9月28日因涉嫌綁架、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經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熊波,男,現年33歲(一九六八年一月七日出生),云南省云威市人,漢族,大專文化,家住福州市鼓樓區北大路北大公寓2座203單元。
違法犯罪經歷:2001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審,11月6日經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執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李嵐,女,現年31歲(一九七O年八月十六日出生),福州市人,漢族,初中文化,家住福州市西二環荷澤新村9座307。
違法犯罪經歷:2001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取保候審。
經本局偵查終結,證實犯罪嫌疑人林勇、強種田、王東學、熊波、李嵐有下列犯罪事實:
1997年8月間,洪山所民警周俠(已死亡)與犯罪嫌疑人林勇經事先預謀欲綁架犯罪嫌疑人熊波勒索錢財,由犯罪嫌疑人林勇在閩侯金橋租一套別墅用于關押人質,并物色幫手。犯罪嫌疑人林勇以招收聯防員為名糾集了犯罪嫌疑人強種田、王東學。8月29日晚10時左右,周俠駕駛一輛白色轎車載著犯罪嫌疑人林勇、強種田、王東學在愛心卡拉OK門口跟上了駕車兜風的綁架對象犯罪嫌疑人熊波、李嵐至新店收費站附近,周俠亮出公安證件伙同犯罪嫌疑人強種田、王東學以熊、李兩人涉嫌賣嫖娼將二人戴上手銬,連人帶車綁架到事先租好的金橋花園1區5號,犯罪嫌疑人熊波和李嵐被關押在二樓不同房間內,由犯罪嫌疑人強種田、王東學看押。周俠向犯罪嫌疑人熊波勒索現金人民幣30萬元后放人。當晚,周俠和犯罪嫌疑人林勇分別強行與犯罪嫌疑人李嵐發生兩性關系。關押期間,周俠同犯罪嫌疑人林勇、王東學多次將犯罪嫌疑人熊波帶出別墅,讓熊打電話與家人及公司聯系贖金。經多次聯系并踩點后,于第三天下午,周俠等人確定贖金交付地點為潮福城后面的洋下新村,并決定次日拿贖金。犯罪嫌疑人強種田趁其他犯罪嫌疑人外出聯系之際,也強行與犯罪嫌疑人李嵐發生兩性關系。當晚,周俠等人回到別墅后,周因勞累去睡覺。犯罪嫌疑人林勇將周俠拿完贖金后要把熊、李二人殺死的決定告訴犯罪嫌疑人強種田,犯罪嫌疑人強種田聽后便將在看押犯罪嫌疑人熊波期間熊要求強等人幫助其逃跑以及愿意直接給他們60萬元人民幣的事告訴犯罪嫌疑人林勇。爾后,犯罪嫌疑人林勇、強種田、王東學一起到別墅二樓即關押犯罪嫌疑人熊波、李嵐的房間,共同商量把周俠殺死后,由熊提供60萬元人民幣給他們逃跑。接著犯罪嫌疑人林勇、強種田、王東學按照事先分工將犯罪嫌疑人熊波手銬打開,叫熊躲在衛生間內,由犯罪嫌疑人李嵐假裝大哭引周俠入內,犯罪嫌疑人林勇、強種田、王東學三人從背后將周俠壓倒在地,用繩子勒周俠脖子,犯罪嫌疑人李嵐協助按腳,直至周俠倒地無力反抗。這時犯罪嫌疑人熊波從衛生間走出,犯罪嫌疑人強種田拿出一把刀給犯罪嫌疑人熊波讓熊捅周俠,犯罪嫌疑人熊波接過刀后就朝周俠腹部捅了一刀,致周腹部內流出許多分泌物。之后,上述五名犯罪嫌疑人對現場進行了清洗,并開車外出準備將周俠的尸體扔掉,未果后回到金橋別墅,商量到晚上先分尸,再拋尸的計劃,由犯罪嫌疑人熊波先帶犯罪嫌疑人強種田一起去拿錢,并購買了分尸裝尸的工具鋼鋸、編織袋等回到別墅交給犯罪嫌疑人林勇。犯罪嫌疑人熊波從60萬元人民幣中取出5萬元人民幣給犯罪嫌疑人李嵐后,帶著她離開金橋別墅回福州。犯罪嫌疑人林勇、強種田、王東學在別墅內用鋼鋸將周俠的身體分成頭、兩手臂、軀干、左右大腿、左右小腿八大塊,并將作案工具、周俠的衣物、尸塊等分別裝了六、七個編織袋,并加上石頭。由犯罪嫌疑人林勇駕車伙同犯罪嫌疑人強種田、王東學將裝有周俠尸塊的編織袋分別拋于閩侯及森林公園附近的水潭中。三犯罪嫌疑人帶著現金回到福州后又與犯罪嫌疑人熊波聯系,由熊用車將三人送到長樂國際機場,并交代他們逃跑。臨走時犯罪嫌疑人林勇還將周俠的二把軍用手及大部分現金存放在犯罪嫌疑人熊波處,犯罪嫌疑人熊波明知是支仍藏放于家中至次年的春節被犯罪嫌疑人林勇取回。2001年9月份,上述犯罪嫌疑人分別被我公安機關抓獲。
森林公安局起訴意見書第3篇
起訴意見書
刑訴字[2012] 34號
犯罪嫌疑人許穩,男,出生于1991年12月6日,省份證號碼340221199112062089 ,漢族,本科文化程度,是安徽省安慶市安慶師范學院大學一年級學生,家住陜西省寶雞市阜平縣平陽鎮燎原村28號.因涉嫌盜竊罪,2011年5月1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經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檢察院批準,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許穩涉嫌盜竊一案,由王晶與2011年4月22日9時報案至我局.我局經審查,于當立案進行偵查.犯罪嫌疑人許穩于2011年5月12日被我局抓獲歸案.犯罪嫌疑人許文涉嫌盜竊一案,現已偵查終結.
經依法偵查查明:2011年4月22日早上許犯罪嫌疑人許文由于前天晚上在校外打了一夜的臺球,所以在早上7時許才回到宿舍,在經過312宿舍時看見門沒鎖就進入了該宿舍,進入宿舍后發現宿舍只有王晶等三人在睡覺,同時看見三臺筆記本電腦放在書桌上,由于許穩家境不是太好,同時又沉迷于吃喝玩樂,經常手頭緊張.而當天正好許穩身上沒錢了,于是臨時起了盜竊的意圖,在經過一番掙扎后將3臺筆記本電腦偷走. 然后回到宿舍將電腦藏于衣柜中.
認定上述案件事實的證據如下:報案材料,現場勘查筆錄,物證,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許穩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犯罪嫌疑人許穩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涉嫌盜竊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現將此案移送審查起訴.
此致
安慶市宜秀區人民檢察院
安慶市宜秀區公安分局(印) 2011年6月7日
附:1,本案卷宗3卷12頁
2,犯罪嫌疑人許穩現羈押于安慶市第一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