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范本
- 更新時間:2021-02-25 10: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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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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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范本第1篇
第一條 責任范圍
本公司對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費用,根據保單明細表規定,負責賠償:
(1) 洪水、潮水、水災、地震、 海嘯、暴雨、風暴、雪崩、地崩、山崩、凍、冰雹及其他自然災害;
(2) 雷電、水災、爆炸;
(3) 飛機墜毀、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墜落:
(4) 盜竊 ;
(5) 工人、技術人員缺乏經驗、疏忽過失、惡意行為;
(6) 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 除本條款第二條除外責任規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預料和突然事故。
發生上述損失事故后,現場的必要清除費用,本公司也可賠償,但以不超過附表列明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1)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2)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沒收、征用、罷工、爆動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3) 核反應、輻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4) 自然磨損、氧化、銹蝕;
(5) 錯誤設計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6) 換置、修理或矯正的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
(7) 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筑用機器、設備、裝置失靈;
(8) 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損失、費用或責任;
(9) 各種后果損失如罰金、耽誤損失、喪失合同:
(10) 文件、賬簿、票據、現金 、有價證券、圖表資料的損失;
(11) 保單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12) 領有公區運輸用執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13) 盤點貨物當時發現的短缺;
(14)本公司建筑工程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第三條 保險期限
本保險在保單列明的建筑期限內自投保工程動工日或被保險項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時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畢驗收時終止。但本保險的最晚終止期應不超過保單中所列明的終止日期。保險期限的擴展,必須事先獲得本公司的書面同意。
第四條 保險金額
建筑工程應為保險標的建筑完成時的總價值,包括運費、安裝、關稅等。建筑用機器、設備、裝置應按重置價值計算。其他承保項目應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的義務
一、被保險人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發生意外事故,對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
二、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損失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三、為便于調查,被保險人在檢驗損失前應保護事故現場。
四、為防止損失擴大,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將損失減少至最低限度。對有益的合理措施費用,本公司可予償付。但本項費用和賠款總額以不超過受損的補保險項目保額為限。
五、保險內容如有變化(如保險項目有增減、工程期限縮短或延長、保險金額應調整等),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批發手續。
六、被保險人及其代表對上述規定的義務,如故意不執行,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索賠和賠款
一、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索賠時,應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證明單據,作為索賠依據。
二、本公司的以恢復投保項目受損前的狀態為限,受損項目的殘值應予扣除。
三、 賠款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損項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總賠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保險金額。
四、保險金額如低于本條款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其差額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本公司僅按保險金額與本條款第四條規定數額的比例賠償。
五、本公司賠付損失后,如需恢復原保險金額,該恢復部分應交原保險費率按日計算的保費。
六、本保險單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如另有別家公司保險的存在,不論為被保險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擔賠償的責任。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凡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建筑工程第三者責任險條款
第八條 本保單所保的建筑工程,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鄰近地區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以及被保險人因此而支付的訴訟費用和事先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均可由本公司負責賠償。
第九條 本公司對每一事故賠償金額以根據法律或有關部門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數據為準,但不能超過本保單列明的賠償限額。
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未經本公司的書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諾、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
第十條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 明細表列明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2) 被保險人和其他承包在現場從事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工的人身傷亡和疾病;
(2) 被保險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們的職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3) 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其他財產、土地、房屋的損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4) 領有公區運輸用執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造成的事故;
(6) 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
本條款為本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險的附加條款。
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范本第2篇
鑒于保險單列明的投保人已填寫查詢表,并向保險單所載的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人”)提交建筑工程一切險的投保申請書和其它所需的書面材料(該等查詢表及投保申請書等書面材料均視為本保險合同的一部份)。
保險人同意:在投保人已繳付保險單列明的保險費后,保險人以保險單所列的承保項目和賠償限額為限,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對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條款、投保申請書、報價單、保險單、批單、批注及其它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合同的構成部分,且前述投保申請書為訂立本保險合同的基礎。
第一部分 物質損失保險部分
保險標的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為在保險單中列明的各被保險項目或其任何部分。
第三條 下列財產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1) 領有公共運輸執照的車輛及所有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2) 檔案、繪圖、賬簿、賬單、現金、印章、契據、債據、票據、有價證券、支票的損失;
保險責任
第四條 雙方理解并同意:對被保險人在保險單中列明的各被保險項目或其任何部分,在保險期間內由于責任免除條款所列以外的原因,遭受不可預見和突發的物質損失而需要修理和重置時,保險人以支付現金、修理或重置方式(由保險人選擇)予以賠償,但所賠償的每個單項的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規定的相應被保險項目的保險金額,以及每次事故的最高限額(如適用),所有項目賠償的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列明的總保險金額。
如在保險單中單獨列明殘骸清理費用,則在保險合同承保范圍內發生損失而引起索賠時,保險人將支付被保險人清理殘骸的費用。
第五條 責任的擴展:只有在事先特別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本保險才負責賠償超時工作、夜班、節日加班、快遞運輸的額外費用。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保險人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 保險單中列明的在每一次事故中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
2. 各種間接損失,包括罰金、及延遲損失、不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
3. 設計錯誤所引起的損失;
4. 重置、修理或矯正被保險項目本身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所支付的費用。但此責任免除只限于直接受損的項目,而不包括由于上述原材料缺陷和工藝不善引發的事故而導致的正確實施項目的損失;
5. 自然磨損、腐蝕、氧化、在正常大氣條件下由于缺乏使用引起的變質;
6. 建筑用裝置、設備或機器的機械或電氣故障或功能紊亂;
7. 僅在盤點時發現的損失。
保險金額與免賠額(率)
第七條 保險金額:保險單中所列明的保險金額不得少于:
就第一項而言:被保險建筑工程項目完工時的總價,包括所有材料、工資、運費、關稅、應付款及業主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就第二項和第三項而言:建筑用裝置、機器及設備的重置價值,即被保險建筑用裝置、設備或機器用同種或有同樣功能的新裝置、設備或機器替代所需的費用。
并且,被保險人保證在遇到任何工資或價格的重大變化時調整保險金額,但此調整只有當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項下簽發批單后方能生效。
如在損失發生時發現保險金額低于被保險項目的總價值,被保險人將根據保險金額與應投保的總價值的比例獲得賠償。每一項財產及每一單項費用均單獨受此條件限制。
第八條 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賠償處理
第九條 賠償的基礎:如發生損失或損害,本保險的賠償基礎應為:
(1) 在可修復情況下 — 以將被保險項目修復至受損前狀態的費用減去殘值為限;或
(2) 在全損情況下 — 以被保險項目損失前一刻的實際價值減去殘值為準。
但賠償的前提應為:1、被保險人實際承擔了索賠的損失或損壞;2、該損失或損壞的金額在保險金額范圍內;3、被保險人遵守保險合同的條款和條件。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得以證明已實施修理和重置的必要憑證和文件。所有可修復的損失應予修復,但如修復損失的費用等于或超過被保險項目受損前的價值,則賠償應按上述第(2)款辦理。
如臨時修復是最終修復的一部分,且未增加總的修理費用,則該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
對被保險項目的任何改造、添加或改進的費用,本保險不予賠償。
第二部分 第三者責任保險部分
保險責任
第十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于保險期間內建造或安裝第一部分所列被保險項目時,在工地或鄰近地區發生以下事故而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予以賠償,但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金額。
1. 第三者身體傷害或疾病(無論死亡與否);
2. 第三者財產損失或損害。
根據本第二部分所提出的索賠,保險人同時負責賠償:
1. 任何被保險人應當補償第三者的訴訟成本和費用;及
2. 所有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費用。
但保險人在第二部分項下的賠償責任不超過保險單中列明的最高賠償限額。
責任免除
第十一條 保險人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 保險單中列明在任一事故中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2. 用于對保險合同第一部分已承保的各項進行改善、修復或重置所引起的費用;
3. 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所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和建筑物的損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批單中特別聲明賠償的除外);
4. 由下列各項所產生的責任:
(1)承包人的、業主的或其它與項目有關(該項目的部分或全部在第一部分中承保的)的機構的雇員、工人及其家屬的身體傷害和疾病;
(2)上述承包人、業主或其它與項目有關(該項目的其部分或全部在第一部分中承保的)的機構或其雇員、工人所有或由其照管和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3)領有公共運輸執照的車輛、及所有船舶或飛機造成的事故;
(4)被保險人根據其與第三者所訂協議而承擔的任何賠償責任,但對于即使沒有簽定該項協議時也應依法承擔責任的情形除外。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率)
第十二條 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三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賠償處理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認可、提議、承諾、付款或賠償。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第三者 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保險人愿意,可以以被保險人的名義代替被保險人進行抗辯、理賠或起訴。保險人在訴訟活動和理賠過程中具有完全自決權。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供一切保險人所要求的相關信息和協助。
第十五條 就任一保險事故而言,如保險人支付被保險人每一任何事故的最高賠償額(扣除任何已支付的賠償金額),或支付被保險人低于最高限額的賠償額但該金額足以妥善解決此事故提起的索賠,則保險人在本第二部分項下對該事故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部分 通用條款
責任免除
第十六條 保險人對由下列各項所直接或間接引起、引發或擴大的損失、損害及責任不承擔賠償責任:
1. 戰爭、侵略、外敵入侵行為、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內戰、暴亂、革命、兵變、叛亂、暴動、罷工、停工、民眾騷亂、軍事或篡權勢力、惡意的群體或代表任何政治組織或與其有關的群體的破壞行為、陰謀、沒收、征用、在法律上或事實存在的政府或公共權力機關命令所為的征用、破壞或毀滅;
2. 核反應、核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3. 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疏忽;
4. 工程全部或部分停工。
在任何訴訟或其它法律程序中,如保險人根據上述除外責任第一款規定,認為某一損失、損害或責任不屬于本保險合同賠償范圍,而被保險人認為屬于本保險合同的賠償范圍的,則被保險人應負舉證責任。
保險期間
第十七條 盡管保險單中所列的責任起始時間可能不同,但是保險人的責任期限應從工程開始日或自保險單中所列的被保險項目卸至建筑工地時起立即生效,保險人的責任于所承保工程各部分交付或投入使用時終止。
保險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保險單中所列的終止日期。任何保險期間的延長,必須事先獲得保險人的書面同意。
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九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及完整的索賠資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如無法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核定,則雙方同意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限最長不超過 30 天。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一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被保險財產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即時解除本保險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該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按日比例退還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滿期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并按照保險人提出的一切合理建議預防損失、損害及責任的發生,同時遵守各種法律規定及制造商的建議,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三條
(1) 保險人代表應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間檢查被保險項目的風險。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代表提供一切評估風險所需的詳細資料。
(2) 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當被保險項目的風險程度顯著增加時,被保險人應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同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根據情況需要自行承擔費用增加防損措施。保險人有權增加保險費或者即時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將按日比例退還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滿期保險費。被保險人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的,因被保險項目的風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除非獲得保險人書面確認和同意,被保險人不得自行或允許他人對被保險項目做出任何可能引起風險增加的實質性改變,否則,對于由此造成風險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如發生被保險項目轉讓,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因被保險項目轉讓導致風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將按日比例退還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滿期保險費。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風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如發生保險合同項下可能引起索賠的情形,被保險人應當:
(1) 立即以電話或傳真,同時用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告知損失的性質與程度;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2) 盡全力采取一切措施減小損失的程度,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 保護受損部分,以供保險人代表或勘查人員進行調查;
(4) 提供保險人所需的被保險人所能夠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一切相關信息及文件證明。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5) 由于盜竊或搶竊引起的損失,應通知警方。
在已按本條款的規定通知保險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對輕微的損失進行修復或替換。在其它情況下,對受損項目進行任何修復或替換前,應由保險人代表對損失進行勘查。如保險人代表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進行勘查,被保險人有權自行進行修復或替換。
如果被保險項目沒有及時得到妥善修復,對由于未及時修復而造成或引致的擴大損失或其他損失、損害或責任,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無論保險人是否已經作出賠償,當被保險項目的損失應由第三者(本保險合同項下的其他被保險人除外)承擔時,被保險人應接受保險人的要求,采取或同意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向第三者追償,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被保險人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進行追償。
第二十七條 如被保險項目發生損失時,本保險負責賠償的損失、損壞或責任同時有其他保險承保,則各保險人應按其承保的相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責任,不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投保人可隨時書面通知保險人解除本保險合同。若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解除合同,保險人將按照規定收取保險單所列保費的5% 作為退保手續費;若在保險責任開始后解除合同,保險人將退還按日比例計算的從解除之日起的未滿期保險費。保險人也可隨時解除本保險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通知被保險人,并退還按日比例計算的從解除之日起的未滿期保險費,法律另有規定或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被保險項目發生部分損失后,投保人可以自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的三十日內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也有權以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的方式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合同解除后,保險人以應當退還投保人按日比例計算從解除之日起的被保險項目未受損失部分的未滿期保險費。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第三十二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任何爭議,其解決方式由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第三十三條 保險單及保險條款各章節是保險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在保險合同中任何地方出現的“保險合同”一詞,應理解為包含保險單及保險條款各章節。在保險合同中的任何地方出現過的任何詞語如被賦予特定含義,則該詞語在保險合同中其它任何地方出現時,同樣具有相同的含義。
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合同范本第3篇
本申請書由投保人如實和盡可能詳盡地填寫并簽字后作為向承保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的依據。本申請書為該工程保險單的組成部分。
順序號 | 工程關系方 | 姓名和地址 | 是否被保險人? |
1 | 所有人 | ||
承包人 | |||
轉承包人 | |||
其他關系方 | |||
2 | 工程名稱及地點 | ||
3 | 工程期限 | ||
首批被保險項目運至工地日期 | 年 月 日 | ||
建筑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4 | 物質損失投保項目和投保金額 | ||
投保項目 | 投保金額 | 免賠額 | |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臨時工程及材料) (2) 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項目 (3) 包裝工程項目 (4) 建筑用機器、裝置及設備(另附清單) (5) 場地清理費 (6) 工地內現成的建筑物 (7) 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列明名稱) |
|||
5 | 物質損失總投保金額 | ||
特種危險賠償限額 | |||
危險種類 | 賠償限額 | 免賠額 | |
地震、海嘯 | |||
洪水、暴雨、風暴 | |||
6 | 工程詳細情況 | ||
體積:長、高、深度、層數、地下室層數 | |||
地基施工方法、挖掘深度 | |||
主體工程施工方法 | |||
建筑材料 | |||
拆除項目 | |||
7 | 工地及附近自然條件情況 | ||
地形特點 | |||
地質及底土條件 | |||
地下水水位 | |||
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稱、距離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 |||
以往最大降雨量記錄 | |||
以往遭受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記錄 | |||
8 | 是否投保第三者責任?如是,請列明下列各項: (1) 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有免賠額 賠償限額 免賠額 A 人身傷害 每人 B 財產損失 (2)總賠償限額 |
||
9 | 是否投保證期保險,如是,請列明保證期期限: | ||
10 | 被保險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與本工程有關的保險?如是,請列明保險公司名稱、保險種類、保險金額和主要保險條件: |
(1)工程合同 投保人簽章
(2)承包金額明細表
(3)工程設計書
(4)工程進程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地地質報告
(6)工地略圖 日期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工程一切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保險公司根據投保人第____________號申請書,在投保人繳付約定的保險費后,同意按本保險單條款、附加條款及批單的規定以及明細表所列項目及條件承保建筑工程切險,特立本保險單為憑。
上述投保申請書為本保險單的組成部分。
明細表
投保人姓名和地址: | ||||
被保險人,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 ||||
建筑工程名稱和地點: | ||||
物 質 損 失 | ||||
保 險 項 目 | 保 險 金 額 | 免 賠 額 | ||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臨時工程及物料) | ||||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項目 | ||||
3.安裝工程項目 | ||||
4.建筑用機器、裝置及設備(另附清單) | ||||
5.場地清理費 | ||||
6.工地內現成的建筑物 | ||||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 | ||||
物質損失總保險金額: | ||||
特種危險賠償限額 | ||||
危 險 種 類 | 賠 償 限 額 | 免 賠 額 | ||
地震、海嘯 | ||||
洪水、暴雨、風暴 |
第三者責任險
保險項目 | 賠償限額 | 免賠額 | |
1.人身傷害 | |||
每 人 | |||
總 額 | |||
2.財產損失 | |||
總賠償限額: | |||
*每次事故引起的損失的保險限額 | |||
保 險 期 限 | |||
建筑期限:自年 月 日起 至年 月 日止 |
加保的保證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保險費總額: | |||
附加條款及/或批文 |
____________________保險公司
投保申請書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保險單簽發日期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 每次事故引起的損失的賠償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