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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更新時間:2021-04-05 16:16:20

          合同范本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有限公司章程范本》,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第1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第十三條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第2篇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方共同出資設立XX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XX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X X市XX區XX路XX號XX室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屋出租;……。(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實收資本:人民幣---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一覽表

          如下:

          單位:萬元

          股 東

          名 稱

          (姓名)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認繳期限

          實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貨幣

          實物

          貨幣

          實物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七條 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12)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永久,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一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兩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章(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20XX年XX月XX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第3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XXX、XXX共同出資設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上海天尚行商務咨詢有限公司(舉例)

            第二條 公司住所:上海市XX區XX路XX號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XX。(以工商核準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XX萬元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住所、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 :XX 身份證號碼:XX

            住 所 :XX

            出資方式 :XX 出 資 額:XX

            投資比例:XX

            股東姓名 :XX 身份證號碼:XX

            住 所 :XX

            出資方式 :XX 出 資 額:XX

            投資比例:XX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3)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4)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5)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7)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8)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9)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10) 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八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時,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三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股東書面請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六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的執行董事。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1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公司的解散是由與清算辦法按公司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二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低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2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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