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業意外險保險條款B
- 更新時間:2021-04-05 17: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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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商業意外險保險條款B》,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商業意外險保險條款B第1篇
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并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
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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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或年交至被保險人年滿18周歲。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18、19、20、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每年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給付教育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22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創業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25周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4倍給付結婚保險金,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八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10倍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內因疾病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后因疾病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20倍給付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該項保險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合同繼續有效。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1年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
一、從投保人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若被保險人生存,本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50%給付成長年金,直至被保險人21周歲的生效對應日為止。其他保險責任繼續有效。
二、若投保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發生于交付保險費期內,從其身故或被確定身體高度殘疾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責任免除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斗、酒醉;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癥(愛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后或其他違章駕駛。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投保人因上述各款情事之一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不負本條款第九條所規定的保險責任。
身體高度殘疾鑒定
第十一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鑒定。如果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患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應于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后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教育保險金、創業保險金、結婚保險金及第二期以后(含第二期)成長年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申請免交保險費或申請領取第一期成長年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投保人身體高度殘疾鑒定書;或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證明書及投保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七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同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八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于接到通知后30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戶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后發現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事故發生前,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受益人,并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教育保險金、創業保險金、結婚保險金、成長年金、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注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按( )項方式處理:(1)通過仲裁機關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六條 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七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注1)
二、言語(注2)或咀嚼(注3)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注4)
四、兩手腕關節喪失或兩足踝關節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0.02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癥。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于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180日后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商業意外險保險條款B第2篇
商業綜合責任保險是指第三人因意外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被保險對象依照法律應該承擔責任的時候,保險公司按照合同上規定給付相應的賠償金額。如果發生上述意外,被保險對象應該及時的請求損害賠償金,保險公司則通過正常的審核程序進行理賠。
商業綜合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
商業綜合責任保險的保障范圍主要是公共意外責任、獨立承包人責任等。這些保障范圍都是針對商業上的各項程序而設定,比如說合同、產品、完工等等責任范圍,都是和商業緊密相關的。接下來要給大家介紹的是其他的保險責任范圍。
人格損害責任同樣也是商業綜合責任保險中的一個保險范圍。這項責任主要指的是對第三人的情感、名譽、或是隱私權利等方面的損害,被保人應該負有的責任。但是這個保險的責任范圍必須要在保險合同的簽訂時間之后發生,并且必須是出于具名的營業活動。但這些營業行為不能包括廣告、出版、電臺或者是電視廣播等活動,如果是上述的幾項活動中的一項,那么保險公司將不會對此進行賠償。
廣告損害責任指的是對第三人的感情、名譽、商譽或者是隱私權的損害,同時這種責任范圍還有另外一層含義,即對第三人的知識產權或著作權的損害應該擔負責任,但是這些責任所保障的條件是都在保險地區一級保險的期間內發生,并且是在廣告具名被保險人的貨品、產品或者是服務期間發生,才能生效。
此才理的醫藥費用,不過,這些費用綜合起來不能夠超過該公司的責任限額。另外抗辯和防御賠償的請求或者請求訴訟的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也可以進行理賠。附帶的這些賠償可以不被計算到商業綜合責任保險保險單的責任限度金額的范圍之內。
商業綜合責任保險的事例
在這里要跟大家分享一些商業綜合責任保險的事例,相信通過這些事情,能夠讓大家對商業綜合責任保險更加放心。
王先生去年購買了這款商業綜合責任保險保險,并且這款保險的保險期限是按年度購買的,所以保險的期限是一年。王先生的產品在廣告中受到了起訴,涉嫌抄襲,經過審核之后發現并不是這樣的,于是王先生的上訴費用等都得到了保險公司的理賠。
商業意外險保險條款B第3篇
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電瓶車、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附加險不能單獨投保。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基本險 第一部分 基本險 基本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車輛損失險(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全部損失或部分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 碰撞、傾覆;
2. 火災、爆炸;
3. 外界物體倒塌、空中物體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4. 受保險車輛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
5. 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卷風、雹災;
6. 保險車輛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及后因過失操作不當致使發動機損壞。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保險車輛采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條 第三者責任險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但因事故產生的善后工作,保險人不負責處理。
附加險 第二部分 附加險
本附加險包括下列險別:(一)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險:
1、全車盜搶險
2、玻璃單獨破碎險
3、自燃損失險
4、新增設備損失險
(二)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下列附加險:
1、車上責任險
2、無過失責任險
3、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
全車盜搶險 :
保險責任
(一)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掛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險車輛全車被搶劫、被搶奪過程中發生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三)保險車輛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后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玻璃單獨破碎險:保險責任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本車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投保人在與保險人協商的基礎上,自愿按進口風擋玻璃或國產風擋玻璃選擇投保,保險人根據其選擇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自燃損失險:保險責任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及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本保險事故時,為減少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新增設備損失險:保險責任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基本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上新增設備的直接損毀,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車上責任險:保險責任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或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無過失責任險:保險責任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與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傷亡,保險車輛一方無過失時,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10%的經濟賠償外,對于10%以上的經濟賠償部分,在事故責任認定前已由被保險人墊付的醫藥費用、搶救費用及喪葬費用,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人民法院裁定由被保險人承擔時,保險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標準按本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保險責任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