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雙GP合作議書
- 更新時間:2021-02-26 1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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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雙GP合作議書》,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雙GP合作議書第1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系地址
甲乙雙方遵照公平、自愿、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依法就合作設立凱瑞德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業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項目
甲乙雙方自愿共同作為普通合伙人合作設立凱瑞德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業(以下簡稱本合伙企業或合伙企業),本合伙企業作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組織載體,受托管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從事投融資管理及相關咨詢服務,為基金追求效益最大化,實現合伙企業自有資產的增值保值,使合伙人獲得可能的最大的投資回報。
第二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準。
第三條、合伙期限為XXX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長或縮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條、合伙人的名稱及出資方式、出資時間、數額和持股比例:
合伙人的名稱認繳情況
數額時間方式首期出資數額剩余出資數額持股比例
第五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各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對于合伙企業取得的項目投資收益,XXX人將獲得收益分成,比例為合伙企業投資收益總額的XXX%;XXX人將獲得收益分成,比例為合伙企業投資收益總額的XXX%。
2、若合伙企業資產凈值高于合伙企業初始成立規模,XXX方可提取資產超出初始規模部分的XXX%作為業績報酬。
第六條、合伙企業費用
合伙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合伙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下列費用:
1、支付給資產管理公司的管理費用;
2、開辦費;
3、合伙人會議費用;
4、合伙企業年度審計所發生的審計費;
5、必要的媒體費用;
6、合伙企業自身發生地與投資業務及投資項目無關的其他律師費和咨詢費等。
第七條、本合伙企業由XXX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以下簡稱“執行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
第八條、執行合伙人的權限:
1、執行合伙企業日常事務,辦理合伙企業經營過程中相關審批手續。
2、負責合伙企業與資產管理公司之間的資產管理協議的簽訂,通過簽訂資產管理協議由資產管理公司對合伙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業與資金托管銀行簽署資金托管協議。
4、代表合伙企業簽訂其他合作協議,負責協議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業對各類股權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負責合伙企業的投資項目篩選、調查及項目管理等事務。
6、代表合伙企業處理、解決合伙企業涉及的各種爭議和糾紛。
7、【其他】
第九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有權監督合伙企業的資產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伙企業的資金及賬戶,包括有權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進行審計,相關費用由該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自行承擔。
執行合伙人應當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利潤歸全體合伙人組成。合伙人會議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協議約定對本合伙企業事項作出決議。
第十條、合伙人入伙,應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5、合伙企業累計虧損超過總出資額50%時,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人退伙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除非發生不可抗力愿意或進入解散、清算程序。
第十二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協議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4、發生本協議約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根據本協議有關爭議解決的規定解決。
第十三條、本合伙企業相關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業與他人簽訂的協議、合伙企業的項目投資計劃、財務會計報告等,均屬于合伙企業的機密資料。任何人不得對外公開或者基于與執行合伙企業相關事務無關的目的使用該等文件。
第十四條、除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或者根據司法程序的規定應當向有關機構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徑向外披露合伙企業相關信息、合伙企業投資的項目情況等任何信息。擬公開被披露的信息在公開披露之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五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5、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6、法律、性質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六條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合伙企業解散后,由清算人對合伙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結算,處理所有尚未了結的事務,還應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職責如下: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七條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協議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15日內向其他合伙人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協議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合伙人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協議。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全體合伙人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協議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協議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協議的能力,則全體合伙人可協商解除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需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協議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協議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九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執行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的規定,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逾期繳納其認繳的出資,每逾期1日,應當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違約金,并承擔補償義務;逾期超過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權將其除名。
第二十二條、各合伙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伙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通過協商、調解不成的,按照如下規定處理: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 ]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協議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各合伙人協商后,可以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商不成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國家或地方頒布新的有關法律法規或修訂相關規定,本協議按照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修訂,如果出現沖突、爭議或者分歧,應當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第二十七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共同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即具有合同約束力。
甲方簽字(或蓋章):XXX 乙方簽字(或蓋章):XXX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雙GP合作議書第2篇
雙GP有限合伙模式初探
一、雙GP模式法律允許,且客觀存在
《合伙企業法》第六十一條:“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很顯然,立法已經給雙GP的基金模式留出足夠的生存空間。
盡管“雙GP”不是投資界主流,但它確實客觀存在。
領信股份(831129)于2015年9月18日發布《關于與北京天星資本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戰略合作之框架協議的公告》,公告稱:天星領信新三板投資基金由天星資本與山東領信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發起設立。基金采用雙GP合作模式,根據市場情況,LP選擇采用平層化或結構化的設計,結構化產品的優先級與劣后級資金的比重根據實際募集資金情況確定。
根據我們觀察,在實踐中,部分LP想與GP商討共同管理基金事項,除參與投資、募資外,還參與項目的投資、管理,組成所謂的“雙GP模式”。還有部分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會選擇有政府背景的機構,合作設立雙GP模式的并購基金或是產業基金。
二、雙GP模式的法律結構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點是,雙GP與單GP在整個有限合伙層面而言并無二致。事實上,所謂雙GP模式中的兩家GP一般均為合作關系,兩者共飾GP角色,只是內部分工不同。
雙GP有限合伙模式初探
GP1和GP2的權限劃分取決于合伙協議條款的設計。在實踐中,一般是由GP1負責執行并擔任基金投資管理人,主要負責投資管理事務;而GP2負責執行并擔任基金運營商,負責基金日常運營及監督GP1的投資管理。
雙GP模式具有優勢互補的特點,兩家GP可在管理架構、對外投資和風險控制等諸多方面取長補短。但與之同時,雙GP模式可能帶來的弊端是效率低下,兩家GP也許會在部分問題上爭吵不休。因此,合伙協議條款的設計顯得尤為重要,通過合伙協議確定兩家GP的分工、合作是至關重要的。
三、雙GP模式的登記備案
與法律結構問題一樣,雙GP模式的備案流程與單GP也是一樣。只是由于目前對于產品的備案,中基協正在開發相應的登記系統,目前只能進行單GP的登記;對于雙GP的產品,只有等新的系統上線后再作修改。
雙GP合作議書第3篇
甲方:深圳市康成亨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亞康
聯系住址: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國際商會大廈B座20樓聯系電話:0755-********
乙方:信諾(天津)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成義
聯系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80號
聯系電話:010-********
甲乙雙方遵照公平、自愿、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經友好協商依法就合作設立天津康通匯亨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業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項目
甲乙雙方自愿共同作為普通合伙人合作設立天津康通匯亨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企業(以下簡稱本合伙企業或合伙企業),本合伙企業作為對沖基金的組織載體,主要通過運用量化對沖交易的策略投資股票市場、期貨市場,實現合伙企業自有資產的增值保值,對沖基金的投資要素如附件1所示。
第二條、出資形式
1、前期甲乙雙方以現金形式出資,總投資為200萬元,甲方出資200萬元,乙方出資0萬元。
2、本合伙企業成立后,接納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推薦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合伙企業最終的投資規模由有限合伙人入伙數量及金額確定。
第三條、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及投資范圍
1、本合伙企業經工商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為:從事投資管理(涉及金融、證券等國家專項審批的除外);企業管理咨詢(經紀除外)。以工商登記機關最終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
2、本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內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相關經營的具體方式僅限于投資于下述投資標的: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股票、權證、基金、各種固定收益產品、股指期貨、融資融券、正回購、債券報價回購以及法律法規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投資范圍為國內依法公開發行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A股(包括二級市場買賣以及大宗交易);股指期貨投資范圍是在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股指期貨合約;基金投資范圍包括交易所上市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LOF、ETF基金以及可申購、贖回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固定收益產品包括新債申購、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含可轉債)、公司債、可分離交易債券、可交換債券、短期融資券、央行票據等。
第四條、責任和權利
1、甲方全面負責合伙企業資金的投資管理事務,由其直接行使或通過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2、乙方全面負責合伙企業的日常經營事務并對甲方的投資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由其直接行使或通過其委派的代表行使,日常經營事務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業注冊設立、工商變更、稅務處理、資產估值、辦理合伙企業資產托管、合伙企業資金劃轉等等。
3、甲乙雙方具有任何時候了解合伙企業運營狀況,財務狀況的權利。
4、因甲方違反協議約定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因乙方違反協議約定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利益分配
1、合伙企業成立并接納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后,甲方按照合伙企業資產凈值的0.7%收取管理費,乙方按照合伙企業資產凈值的0.3%收取管理費。
2、若合伙企業資產凈值高于合伙企業初始成立規模,甲方還可提取資產超出初始規模部分的30%作為業績報酬。
第六條、本協議效力
本協議只在本合伙企業工商注冊登記期間適用,合伙企業工商注冊登記完成后,甲乙雙方及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簽署新的《合伙協議》、《經營協議》,本協議自動廢止。
第七條、違約責任
本合作協議期間,甲乙雙方(含增加的入伙人)應誠實守信、友好合作,共同處理合作期間的問題,努力提高經營業績,嚴格按照本協議履行各自義務;任何一方嚴重損害對方合法利益,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向對方賠償。
第八條、其他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協議生效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共同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即具有合同約束力。
2、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各執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