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工商局版承攬合同
- 更新時間:201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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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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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F—2001—0303
北京市承攬合同
合同編號:
定作人: 簽訂地點:
承攬人: 簽訂時間:
第一條 承攬項目 (注:空格如不夠用,可以另接)
承攬項目名稱及內容 |
計量單位 |
數量或工作量 |
報 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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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 價 |
總 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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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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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技術標準、質量要求: 。
第三條 承攬人使用的材料由 人提供。材料的檢驗方法、時間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
第四條 定作人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等的時間、辦法及保密要求: 。
第五條 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在 日內向定作人提出書面異議。定作人應在收到書面異議后的 日內答復。
第六條 定作人(是/否)允許承攬項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來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是:
。
第七條 定作人協助承攬人的事項與要求: 。
第八條 工作成果交付的期限、方式及地點: 。
第九條 工作成果驗收標準、方法和期限: 。
第十條 承攬人對工作成果質量負責的期限及條件: 。
第十一條 定作人應在 年 月 日前向承攬人(預付材料費/交付定金)(大寫) 元。
第十二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
第十三條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材料費的,承攬人(是/否)可以留置工作成果。
第十四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一)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及時書面通知承攬人并承擔由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 (二) 。
第十五條 定作人違約責任: 。
承攬人違約責任: 。
第十六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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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作 人 定作人(章): 住所: 營業執照號碼: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稅號: 郵政編碼: |
承 攬 人 承攬人(章): 住所: 營業執照號碼: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稅號: 郵政編碼: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