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
- 更新時間: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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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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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生育服務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權,規范計劃生育證件管理,提高服務水平,根據國家和省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關于改革生育服務證制度的指導意見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市育齡夫妻符合《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領取生育服務證,憑證享受免費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條 生育服務證(省衛生計生委統一印制)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經其授權的村(居)委會免費登記發放。
第四條 生育服務證實行全市集中信息化管理,長期有效。
第五條 生育服務證辦理對象:
(一)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生育服務證在女方戶籍地辦理。
(二)夫妻一方為本市戶籍,可選擇在本市戶籍方戶籍地辦理。
(注:一方系港、澳、臺同胞或外國公民的,雙方子女數按《關于內地居民涉港生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中國內地居民涉外生育問題的規定》計算。)
(三)夫妻雙方或一方為高校在校學生,按《人口計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關于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劃生育問題的意見》規定辦理。
(四)夫妻雙方或一方為現役軍人,按《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規定辦理。
(五)夫妻雙方非本市戶籍,按照相關規定可在本市辦理《流動人口一孩生育服務登記證明》。
第六條 申領生育服務證,應提供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和雙方生育、收養子女情況聲明及1寸免冠照片(各兩張);涉外及涉港、奧、臺人員,應提供相關有效身份和婚姻證件(含法定中文翻譯件及有權機構的認證文件)及復印件。
第七條 持證人戶籍、婚姻信息發生變化或證件破損時,應到原發證機關或現戶籍地換領生育服務證;我市戶籍居民持市外發放的有效生育服務證在我市辦理相關事項,應在戶籍地換領生育服務證;持證人因個人原因造成生育服務證丟失時,應在發證地公開發行的縣級及以上綜合性報刊刊登遺失作廢聲明后,到原發證機關補辦。
第八條 持證人申請再生育批準或發生違法生育時,生育服務證失效,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九條 持證人應在生育后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上報子女出生信息;持市外發放的有效生育服務證在我市換證的,原發證機關未上報子女出生信息的,由換證機關采集上報。
第十條 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應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說明理由。對材料不齊備的,應一次性書面告知當事人須補正材料清單及要求。
第十一條 當事人通過偽造相關材料或虛假承諾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生育服務證的,由縣級衛生計生(人口計生)部門宣布其生育服務證無效。通過騙取生育服務證違法生育的,可按《條例》規定的最高計征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十二條 本市各級衛生計生(人口計生)部門在生育服務證發放管理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對無故拒絕辦理、相互推諉、玩忽職守、搭車收費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查處,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6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