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編辦發〔〕69號黨政機關網站開辦審核、資格復核和網站標識管理辦法
- 更新時間:20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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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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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網站開辦審核、資格復核
和網站標識管理辦法
(中央編辦發〔2014〕6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黨政機關網站安全防護水平,維護黨政機關在互聯網上的合法權益,規范黨政機關網站開辦審核、資格復核和網站標識管理,根據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網上名稱管理暫行辦法》(中央編辦發〔2014〕6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互聯網上開辦的黨政機關網站的開辦審核、資格復核以及網站標識申領、使用,應當遵循本辦法。
第三條 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得開辦黨政機關網站,企業、個人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得開辦黨政機關網站。縣級黨政機關各部門以及鄉鎮黨政機關可利用上級黨政機關網站平臺,也可利用中央編辦政務和公益機構域名注冊管理中心(簡稱注冊管理中心)免費提供的政務和公益機構建站平臺建設本單位的網站,原則上不單獨建設。
第四條 網上名稱是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在互聯網上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網站名稱等。域名是指互聯網上識別和定位計算機、與該計算機互聯網協議(IP)地址相對應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標識。網站名稱是指用于網站識別的字符標識。
網站標識是指黨政機關向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后統一頒發、包含可公開的單位基本信息和網上名稱信息等內容并顯示在網站顯著位置的電子標識。點擊該電子標識,可顯示網站開辦主體的機構名稱、機構類型、機構地址、機構職能、網站名稱、中英文域名、標識編號、標識發放單位和時間等內容。
第二章 網站開辦審核和資格復核
第五條 黨政機關網站開辦主體通過中國機構編制網開設的“政務和公益機構網上名稱審核管理平臺”(簡稱管理平臺)在線提交網站開辦審核申請(垂直管理部門的地方機構開辦網站由上級部門負責申報)。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函和申請表(參考模板附后);
(二)申請“.政務”或“.政務.cn”、“.gov.cn”域名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證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或申請經辦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四)允許向公眾提供信息查詢服務的同意書;
(五)按要求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有效、準確和完整。
第六條 黨政機關網站要注冊以“.政務”或“.政務.cn”為結尾的中文域名,確因工作需要使用英文域名的,要注冊以“.gov.cn”為結尾的英文域名,并填報其網站名稱。
第七條 機構編制部門通過管理平臺,依托機構編制統計及實名制網絡管理系統、域名注冊管理系統對黨政機關網站申請材料進行在線初審。審核內容包括:
(一)網站開辦主體的性質;
(二)網站開辦主體是否經法定程序批準設立和變更;
(三)網站開辦主體的名稱是否經機構編制部門批準;
(四)網上名稱是否規范;
(五)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八條 在線初審通過后,機構編制部門通知申請單位將申請函、申請表、證明材料復印件等書面申請材料加蓋單位公章后以機要交換方式報送。
因材料不全或需更正未通過初審的,申請單位應按要求及時補充或更正后再次提交。不具備開辦資格的,告知申請單位原因。
第九條 機構編制部門對申請單位報送的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審核通過的,機構編制部門在申請表中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后通過機要交換給申請單位;審核未通過的,機構編制部門函告申請單位原因。機構編制部門及時將審核結果通報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條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對已開辦的黨政機關網站進行資格復核。資格復核申請內容和審核程序與開辦審核相同。
第十一條 資格復核未通過的,機構編制部門及時通報注冊管理中心、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停止中英文域名解析。
第十二條 機構編制部門收到申請單位在線申請后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收到書面申請材料后原則上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在管理平臺上公布審核通過的黨政機關網站名單。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網站通過開辦審核和資格復核后,注冊管理中心將網站標識代碼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申請單位,并以手機短信方式告知申請單位經辦人。
第十四條 網站開辦主體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網站標識加掛在網站所有頁面底部中間顯著位置。
第三章 網站標識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均應在其網站上加掛網站標識。已建網站的黨政機關應按要求做好系統配置,確保網站標識顯示在其網站所有頁面底部中間顯著位置。未建網站的黨政機關可利用注冊管理中心免費提供的政務和公益機構建站平臺建設本單位網站并加掛網站標識。
第十六條 網站開辦主體應規范使用網站標識,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嚴禁將網站標識代碼出租、出借和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十七條 實行定期報告制度。網站開辦主體應當通過管理平臺,定期向機構編制部門在線報告開辦主體資格變動、網上名稱和網站標識使用等情況。如需變更相關信息,網站開辦主體應重新申報,流程與開辦審核相同。
第十八條 機構編制部門配合同級網信辦對黨政機關網站標識使用情況進行監測。對沒有按規定規范使用的,要及時告知網站開辦主體,限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管理中心應撤銷其網站標識:
(一)因機構合并、撤銷、變更而使網站開辦主體性質發生變化的;
(二)網站名稱變更與注銷的;
(三)網站關閉或網上名稱失效超過30天的;
(四)擅自出租、出借和轉讓網站標識的;
(五)未按要求定期報告的;
(六)其他應予撤銷的情形。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網站在網上名稱管理和網站標識使用中出現違規行為的,由機構編制部門配合同級網信辦作如下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提出口頭或書面警告,并敦促網站開辦主體及時整改;
(二)情節嚴重的,通知注冊管理中心、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立即終止中英文域名解析,責令網站開辦主體立刻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進行黨政機關網站開辦資格審核。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發現偽造、盜用黨政機關網站標識和仿冒黨政機關網站的行為要及時報告。中國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受理仿冒黨政機關網站舉報并組織處置。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管理平臺以及使用說明見中國機構編制網專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