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采石場承包協議
- 更新時間:2021-02-01 14: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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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為您推薦的《采石場承包協議》,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采石場承包協議第1篇
甲方:
乙方:
為加強對 采石場的管理,加大開采力度,提高礦石開采量,甲乙雙方經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 采石場從事礦產開采,本協議期限暫定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除在協議期內如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和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不能履行協議外,甲乙雙方均不得無故終止協議。
二、上繳利潤:
1、乙方應按照每開采一方石料向甲方計提 元作為其承包甲方石場的承包費用。
2、乙方應保證在承包期內每月開采石料數量不低于 立方。如乙方開采未能達到本協議約定最低標準的,應按照每月 元向甲方支付承包費。
3、上繳利潤應經雙方確認,每月月底進行結算。
三、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
甲方應承擔辦理礦山證照、手續和職能部門收取的各項費用。
甲方應做好礦山開采的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建設維護用于出入石場的道路、水電設施等,確保道路通暢。
甲方負責協調與村民關系,保證石場的開采工作能正常進行。
甲方有權按照本協議規定,監督乙方依法經營,在承包期限內,甲方有權派員對乙方的開采狀況進行監督,以確定石料的開采數量。
乙方:
在本協議約定承包期限內,乙方自行承擔開采石料所需的采礦及運輸設備。開采過程中所需的工人由乙方自行招募,并承擔其工人的工資、保險、石場經營所產生的水電費、運輸費等費用。
乙方為承包期內采石場的法定代表人,對采石場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負有全面責任,對在采礦過程中所發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有乙方承擔責任。
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執行國家政策和計劃,做好礦山采礦的安全措施,如因乙方在采礦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導致甲方采礦許可證被吊銷的,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或非法干預,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相應調整當年上繳利潤或延長承包期限。
2、乙方完不成當月開采指標,應按照約定開采指標支付甲方承包費。如乙方無故拖延承包費的結算,甲方有權解除承包合同或要求乙方按照最低開采指標一次性支付 個月的承包費。
五、執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乙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采石場承包協議第2篇
甲方:
乙方:
茲有甲方所屬采石場由乙方承包開采、生產石料合作合同: 依照國家《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合理、互利雙贏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本合同,具體內容如下:
一、項目概況:
(一)開采地點:云縣愛華鎮平掌村委會小河邊組中山坡石場
(二)項目名稱:開采、生產加工成品料
(三)開采期限:自2012年十月十八日至2013年十月十八日止,期限壹年。
二、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提供現有石山和開采生產場地、供乙方安排各項堆料場地使用,辦理開采手續。
2、協調政府各有關部門的工作,和爆破中與當地村民中偶爾出現問題的工作,法律、法規等政策性問題除外。
3、保證通電至石場變壓器為止供乙方使用,電壓能帶動所有生產機器,通路從平掌村委會至石場成品料場,通水至石場。
4、提供全新生產成品料設備一套,即破碎機生產線,安裝調試正常由乙方驗收合格為準,交由乙方使用,使用期內的維修、更換零部件等乙方自負。
5、提供住宿場所,廚房場所。
6、負責石料銷售,貨款結算回收。
7、甲方負責購買炸材雷管,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8、甲方應按雙方合同擬定產量銷售,合同期滿,未銷售的剩余石料應結算給乙方。
(二)乙方責任:
1、要求員工遵守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尊重當地鄉規、民欲,和諧百姓。如違反此項條款者與甲方無關。
2、生產加工石料全部工序,從剝離山皮土方,連接石場路道至生產成品料(可銷售料)及其它所需廢次料裝運上車。裝運上車前有關生產全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和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3、除甲方現有設備設施以外,其它的所需生產、安全等設備設施,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作人員聘用及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4、保證安全生產,嚴格管理:如酒后上班、上班博、上班帶病、違規、冒險操作、吵架鬧事和其它安全事故所產生的后果及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5、與每位聘用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勞動保險、含工傷意外保險,簽訂用工合同,同時該資料復印后交甲方存檔。
6、爆破石料時,施工人員應遠離施工場地,并確保周圍可能石塊會飛落的地方無其它人員,方可引爆,如因疏忽所造成的后果乙方自負。
7、本石場在開采期間除本合同擬定石料外,如發現礦產資源。和其它物體、物料,均屬甲方所有,乙方無權干涉。
8、甲方在維修公路時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動用乙方挖機時,應無條件給予使用,但必須在不影響乙方生產的情況下可行。
9、保證石料加工質量符合建筑要求,不含泥、沙,不參雜風化石。保證日產量500方、年總產量20萬方。如因質量問題造成無法銷售時,由乙方負責。
10、石料裝車人員必須按甲方開具的銷售票據,如數裝車,如果發覺無票裝車或超量裝車的,甲方將罰款每車次1000元(不含貨款)。
11、該項目不得轉讓第三方,自合同簽字之日起十五天內保證全部設備進場,若無進場視為違約,甲方并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
12、合同期滿甲方所屬機械設備及其它設備設施應保證能正常運作生產,交甲方驗收,如有損壞時應由乙方修理完好,或按價賠償,同時石場保證三層階梯明顯。
三、生產石料單價,按銷售裝運上車后數量計價
1、毛石:,乙方收入。
成品料石(公分石)
四、結算方法
每月結算一次,甲方按當月售出數量付還乙方每立方應得單
價百分之八十的金額,剩余百分之二十每三個月結算一次、留于甲方作為安全基金,合同期滿甲方將實存余款付清乙方。
五、雙方責任
1、甲、乙雙方在由于自然災害和戰爭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受到損失的和政府法律、行政法規等政策性所造成的損失,雙方均不為對方負責。
2、若遇物價或人工價格大幅上漲,乙方有權與甲方協調上漲價格補差。
六、以上條款純屬雙方真誠意愿,任何一方無權單方面在合同期內修改和終止。若以上條款有一方違約者,根據另一方當時每天實際可收入利潤、按天數計算、賠償另一方經濟損失。
七、合同期滿雙方需要繼續合作,將本著友好協商,另行簽訂協議,未盡事宜可另補充協議,協商未果時,可以向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簽章)后生效,均具有法律效應。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2012年 月 日
采石場承包協議第3篇
甲方:
乙方:
為了進一步發展和壯大集體經濟,充分利用集體資源,促進當地經濟發展,經甲乙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將自己所有的座落在 畝發包給乙方從事采石經營,地塊南北長 米,東西長 米。四至:北至,東至 ,南至
二、承包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日。
三、承包費為 元,以乙方所用運輸車輛為準,所使用車輛規格不超過22方。
四、承包費方式預付以雙方對帳單為準。
五、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如果乙方在本年度沒有進行采石生產,乙方每年向乙方繳納 元作為補償。付款方式為在3 月1日前一年后不采視為乙方自行放棄,此合同自行解除,采石場歸甲方收回。
六,在承包期間國土局、工商局、安監局等國家各職能部門所需收取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七、乙方在生產期間,應做到安全第一,如發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負責,甲方不付任何責任。
八、乙方在經營采石期間,負責維修好采石場至 道路,以確保道路通暢,便于村民出行。
九、乙方在經營采石場期間,本自然村村民用于自己建房、本自然村村民修道護河等非經營性所需石料,經甲方確認后,乙方免收石料費用。但甲方在需要使用石料期間,必須聽從乙方安排,不得影響乙方正常生產經營,甲方經營性所需石料,乙方可拒絕提供。
十、在合同有效期間,甲乙任何一方不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負責經濟補償。
十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間,甲方干擾乙方方的正常生產經營,甲方將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十二、對本合同條款,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乙方經營承包。
十三、此合同在生效期間,由于使用權產生相關糾紛以及道路相關糾紛事宜,由乙方負責處理。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日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