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利合作經營合同
- 更新時間:2021-02-07 10: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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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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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合作經營合同第1篇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傳真:
手機: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傳真:
手機: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雙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經營企業簡稱合營公司。
第一條 定義
1.1 “產品”指合同附件所列的產品。
1.2 “專利”系指登記獲有專利權的和經登記獲有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專利技術。
1.3 “技術”系指為滿足生產、使用、保養及銷售該產品所需的技術,并為甲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將來能獲得的并有權向第三方公開的技術數據、配方、生產程序、圖紙、說明書、手冊目錄及信息等。
1.4 “商標”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標為準。
1.5 “技術協助”按合同規定,甲方每年派出二名生產和發展該產品的技術專家至合營公司生產部門指導生產,具體期限由合營公司與甲方商定。該專家的薪水及往返差旅費由甲方承擔,在合營公司逗留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由合營公司負擔。
1.6 “技術信息互換”在合同期限內,甲方將已改進的技術通知合營公司。合營公司在使用技術中作改進時,應通知乙方。經改進的技術,其所有權屬改進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載明的保密條款約束。
第二條 股權比例
2.1 合營公司的宗旨系引進專利,按專利提供技術決竅進行合作生產。乙方提供生產廠房及所需設備,甲方提供專利技術。雙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項目投入。
2.2甲方以其所持有的---------------專利所有權作為無形資產入股合營公司,雙方同意以協商作價----萬元,占公司總資本的51%。
2.3乙方以貨幣、實物資產等出資 ,經雙方認可的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確定該資產價值-----萬元,占公司總資本的49%。
第三條 專利和商標的使用
3.1 按合同的規定生產、使用和銷售該產品外,不經甲方同意,合營公司不得使用其專利、技術和商標。
3.2 事先未得到書面同意,合營公司不得對所生產的產品進行修改。甲方有權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確保合營公司的產品達到規定的質量水平。
3.3 合營公司按照雙方的議定,在銷售產品上須標志商標時,應標明該產品是按甲方的許可制造。
3.4 合營公司出售的全部產品所使用的名稱和標志均載明于附件。經甲方同意后合營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稱和商標在湖南地區銷售。
第四條 第三方偽造及侵權
合營公司若發現有任何偽造的產品、或侵犯專利或商標時,應立即通知甲方。
雖然,僅甲方獨立擁有對第三方偽造的產品、侵犯專利或商標的行為采取追究甚至是訴訟或采取其他行動的權利,但甲方對合營公司就上述有關情況而提出的各種建議,應給予充分考慮。為此,甲方可以合營公司名義作原告或雙方聯合作原告,合營公司對此不應無理由的予以拒絕,但須先取得合營公司的書面同意。對維權所得合法收益,由甲乙雙方按投資比例分享。
第四條 使用費
4.1 在合同期限內合營公司須向甲方為合營公司提供的技術及協助給予補償費。
4.2 在本合同及其附件生效后--天內,乙方應向甲方支付--萬元的專利使用費。其使用費可以根據該產品的銷售情況分期返還,返還比例為甲方年收益的--%。
4.3 合營公司應保持完整、正確的記錄,便于確定向甲方支付的款額,甲方可派會計師代表甲方審查其記錄,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在合同期限內每年每季度后的--天內向甲方提供季度銷售報告。銷售報告應列明上一個季度內出售產品數量的凈售價并附上應支付的款項數額。銷售報告應由合營公司財務主管簽署。
4.4 合營公司根據合同及乙甲方書面指定的銀行將應付款項以人民幣按時匯至甲方。
第五條 技術培訓
5.1 按合營合同,甲方應向公司提供技術培訓,以提高公司雇員的技術水平。
5.2 甲方同意向合營公司選拔的雇員按下述技術范圍提供培訓:專利產品產品的制造、發展、銷售和使用;培訓其他有關的技術待合營公司與甲方協商而定。
5.3 甲方不提供與制造、銷售或維修保養該產品無直接關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訓,亦不提供甲方對第三方承擔有保密義務項目的培訓。
5.4 培訓人數和內容、地點、期限及其他有關培訓事宜由合營公司與甲方商定。
5.5 合營公司若需要甲方派遣指導人員、技術專家及有關管理人員至合營公司對合營公司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合營公司應支付聘請人員從受雇地至合營公司的全部差旅費及在合營公司期間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貼費用。
5.6 按本合同規定,合營公司屬下的雇員凡參加并完成由甲方提供的培訓計劃者,自培訓完結后二年內,不得向合營公司提出辭職。
第六條 優先條款
6.1 合營期間合營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設備、配件等在價格、供貨時間和質量同等的條件下,必須優先購買和使用乙方制造的產品。
6.2 合營期間合營公司所需的各項服務,在費用、時間和服務質量同等的條件下,必須優先同乙方簽訂承包和技術服務合同。
6.3 在費用、時間和質量方面同等的條件下,合營公司必須優先購買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簽訂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貨物和服務。
第七條 后續技術改進及收益歸屬
7.1對于本專利在合營公司應用后所產生的技術改進,分為微小改進、較大改進與重大改進。
7.2對于微小改進,改進技術屬于合營公司所有,公司免費使用,不再另行支付費用;
對于較大改進,改進技術屬于合營公司所有,公司按照改進程度、給公司帶來收益、利用公司條件的程度,向改進人支付一定獎勵,獎勵數額另行約定;
對于重大改進,改進技術屬于專利權人所有,公司需向專利權人支付技術許可費用。
第八條 專利許可
甲方專利權入股合營公司后,甲方不得再自行使用該專利技術進行生產銷售也不得另行對外轉讓該專利,若合營公司向其他公司許可實施該專利,必須經過甲方同意。
第九條 專利無效
9.1在甲方專利權時效期限內,第三方向專利局提出專利權異議,并經專利局裁定或法院裁判后該專利確屬無效的,不再按本協議前述約定享有權利。
9.2若該專利在認定無效后,可認為是一般技術具有使用價值的,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確定合作方式;若已無技術使用價值,則雙方可以解除專利入股合同。
9.3對于專利確定無效前,甲方因此而在合營公司獲得的各項收益,甲方不再返還合營公司及其他股東。
第十條 經營管理
10.1甲方在合營公司派駐一名董事,一名監事,二名生產技術人員,一名財務管理人員。
10.2乙方在新公司派駐二名董事,一名生產技術人員,一名財務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公司解散
11.1合營公司解散時,若專利仍在專利權期限內,合營公司須將該專利權仍轉移至甲方名下,其他股東有協助義務。
11.2合營公司解散時,在公司存續期間所涉及的商業秘密,由原先的提供者合理使用,其他各方不得使用,并不得泄露。
第十二條 雙方方保證與承諾
12.1甲方保證:
12.1.1甲方擁有協議項下專利的合法專利權;
12.1.2甲方保證擁有簽署本協議的資格和能力。
12.1.3甲方保證按雙方協定時間提供的技術信息是準確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甲方提供的實用技術是最先進的;合營公司按甲方的要求,在正確的應用其技術的狀況下,合營公司的產品應達到國際或國內的先進水平。
12.2乙方保證:
12.2.1乙方保證擁有簽署本協議的資格和能力。
12.2.2乙方保證提供給合營公司的資產來源真實合法。
第十三條 保密
合營公司承認并同意在合同期內由甲方提供的技術系屬秘密。合營公司及其全體雇員和工作人員應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術。在未得到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開或透露此技術。自簽署合同至終止合同,該項技術的保密期限為--年。
第十四條 合營期限
14.1 合營公司的合作經營期限是以合營公司取得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為期--年。
14.2 當合作經營期限屆滿前六個月,除雙方同意終止外,合營公司的合作經營期限可按《企業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繼續為期十年的延長,但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14.3 在未得到甲方事先書面的同意,合營公司或乙方應保證將全部技術和其他權利退還給甲方,且在將來任何時候無權繼續使用與本合同有關的專利、技術和商標。
第十五 條違約責任
雙方商定,共同遵守本協議。如有違反,愿意承擔違約責任。
15.1本協議任何一方若有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義務或承諾、保證的行為,即構成違約,均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15.2若因本協議任何一方實質性違約,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守約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違約方除應返還從對方獲得的財產外,還應賠償因此而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16.1 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暴動、傳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導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將履行合同的時間延長,延長至與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6.2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立即用電話或傳真將發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十五天內用航空掛號信將有權證明的機構出具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時間超過六十天時,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進一步解決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七條 仲裁
17.1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7.2 除非另有規定,仲裁不得影響合同雙方繼續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八條 其他
18.1 本合同中的標題,僅為醒目參考用,不影響本合同的意義和解釋。
18.2 合同的文本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18.3 甲、乙方及合營公司之間的通訊來往均以中文為準。
18.4 按本同規定任何一方發出的通知或通訊,應以書面文字為準并按對方所列的上述地址寄出后十天,視為有效送達。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專利合作經營合同第2篇
甲方:
乙方:
本協議甲乙雙方以市場、專利、合作及購買的方式,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
一、 甲乙雙方達成專利價值為 萬人民幣,甲方出資 萬人民幣購買乙方的專利使用權,剩余款項每年支付余款的 %,甲方在 年 月 日前付清。
本合同轉讓的專利權:
(一)為 專利。
(二)發明人/設計人: 。
(三)專利權人: 。
(四)專利授權日: 。
(五)專利號: 。
二、 因使用該產品的設備技術性較強,甲方以25%的分紅請乙方作甲方公司 (江西澤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技術總監。
三、 合作分工:
1、甲方負責建立營銷團隊,開發市場,提供設備資金、物料采購,產品銷售,產品配送,財務管理,生產管理等。
2、乙方負責項目技術開發,生產培訓,生產監控,產品管理等。
3、甲方負責向國家申請相關項目補助金、乙方予以配合,申報及運作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4、公司盈利達到5000萬元時,甲方負責組建產品開發研究所,從公司利潤中抽取8%—15%作為開發經費,所長由乙方擔任。
四、 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在甲方的配合下,以其所具備的技術水平為基層,研發出更為科學更有市場前景的新節能產品。
2、乙方負責公司的技術咨詢、培訓及開拓業務進程中提供技術支持,完成
新產品的設計改變、并開發新技術,保證新產品比第一代產品更優越。
3、在甲乙雙方新成立公司此合同正式生效后,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與第三方合作新技術及經營。
五、 共同開發項目的成果歸屬與分享:
1、合作期間甲乙雙方新開發的項目,其專利權屬于甲、乙雙方共同擁有。
2、一方轉讓其擁有的專利權時,另一方可以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受讓。
3、合作各方中,其中一方單方書面聲明放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申請。
4、開發項目被授予專利以后,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乙方可以免費取得該項專利的普通實施許可,該許可不得撤銷。
5、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不得單方申請專利。
六、 收益分配:
1、該項目所得的利潤按合作方所占比例分成,其中甲方占分成85%,乙方占分成15%。 在保證項目正常運作的情況下,每年進行年終分紅一次(每年 12 月對上一年度紅利進行分成)。
2、司應當每月支付給乙方薪酬暫定為1萬元,若在公司盈利的情況下,乙方有權按照第七項第1條的規定予以分紅。
八、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所提供給對方的一切資料,包括專項技術和對項目的策劃設
計等要嚴格保密,并只能在合作雙方公司的業務范圍內使用。
2、甲、乙雙方公司的全部高級職員,研發小組人員將與合作公司簽訂保密
協議,保證其在就業期間和研發期間所接觸的保密資料,專項技術予以保密。
3、凡涉及由甲、乙雙方提供與項目,資金有關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資本營運計劃,財資情報,客戶名單,經營決策,項目設計,資本融資,技術數據,項目商業計劃書等均屬保密內容。
4、凡未經雙方書面同意而直接、間接,口頭或者書面的形式向第三方提供
涉及保密內容的行為均屬泄密。
九、違約責任
1、在合作期內,項目合作雙方中任一方未經其對方協商認可擅自退出該合作項目,責任方同時賠償被侵害方的投入損失及其他合作期內應得收
2、乙方不承擔由于公司的經營不善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
十、其它
1、甲、乙雙方在執行本合同時發生爭議,可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經雙方調解無效,可向公司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2、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議訂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同樣具有法律效應。
3、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4、本協議經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簽訂地點: 代表(簽字): 年月日 簽訂地點:
!!!專利合作協議2017-08-11 12:39 | #2樓
甲方: 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職務: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系人: 聯系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帳號: 帳號:
電子信箱: 電子信箱:
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宗旨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勞動、共同經營、共同發展的原則,共同經營新型插座事務。
第二條 專利技術的權屬狀況:
⑴ 專利技術名稱: 。
⑵ 發明人/設計人: 。
⑶ 專利權人: 。
⑷ 專利授權日: 。
⑸ 專利號: 。
⑹ 專利有效期限: 。
⑺ 專利年費已交至 。
第三條 合伙企業概況
企業名稱: 經營場所: 經營范圍: 經營方式:
第四條 為保證甲方的有效權益,乙方負責提供以下技術資料: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如下實施該專利技術所需的技術情報和資料:(包括商標、工藝設計、技術報告、工藝配方、文件圖紙等有關內容,雙方可以約定提交有關資料的清單和份數,以
便于雙方共同監督、檢查)
2.乙方提交的上述技術情報和資料應是能夠體現該專利技術的技術指標、參數及技術水平、性能的資料,以及有關的輔助性材料。
3.甲乙雙方應明確約定有關技術情報和資料提交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提交方式,具體交付方式和地點為: (明確甲方提交資料的方式和地點)
4.乙方應向甲方保證交付的技術情報和資料,應當是完整的、清楚的。圖紙資料的規格及繪制符合國家的 標準(或 規定)。
5.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全部技術資料后,應對資料予以認真的檢查與核對,如發現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應在收到技術資料后的 日內向乙方發出通知,乙方應在收到如上通知后的 日內予以說明、補充或更換;技術資料符合要求后,甲方應在 日內向乙方簽發技術情報和資料驗收合格確認書。
6.與實施該專利技術有關的技術秘密的名稱或代號為: (寫明屬于技術的秘密的技術名稱或代號),記載上述技術秘密的資料為: (寫明技術秘密的載體)。
7.甲方應保證不得泄露上述的技術秘密。
第五條 乙方向甲方保證:在本協議訂立時,本專利權不存在如下缺陷:
1.該專利權受物權或抵押權的約束;
2.本專利權的實施受到另一個現有的專利權限制;
3.有專利先用權的存在;
4.有強制許可證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計劃推廣許可”的情況;
6.本專利權項下的發明屬非法所得。
在本協議訂立時,乙方如果不如實向甲方告知上述權利缺陷,甲方有權拒絕出資,并要求乙方補償由此而支付的額外開支。
第六條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條,在本協議成立后,乙方的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時,如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且乙方無惡意給甲方造成損失,則乙方不向甲方返還前期投入費用,甲方也不返還全部資料。如果本協議的簽訂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或乙方有意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返還前期投入費用。
他人向專利局提出請求撤銷專利權,或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對該專利權宣告無效或對復審委員會的決定(對發明專利)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在本協議成立后,由甲方負責答辯,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請求或訴訟費用。
第七條 出資方式
1.乙方負責專利產品的宣傳工作(包括電視媒體、報紙、網絡等),宣傳費用由 方承擔。
2.乙方負責專利技術的發明創造及后續改進
3.甲方負責支付因本專利前期開發產生的債務 元。
4.甲方負責支付本專利的3C認證費 元。
5.甲方負責支付本專利的模具修改費用 元、開發費用 元。
6.甲方負責本專利產品的銷售(包括銷售費用)。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甲方占注冊資本的 %,乙方占注冊資本的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出資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 出資評估
用實物(或者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應當經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在公司注冊資本驗證后 天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并在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時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證明。
第十條 合伙企業登記
全體合伙人同意指定 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財務
合伙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伙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盈余分配
1.甲、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2.盈余分配按本專利產品銷售后產生的稅后利潤為依據進行分配 ,以每年的12月31日進行核算,按比例分配。合伙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后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1)提取法定公積金10%;
(2)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3)剩余利潤(虧損)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3.合伙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第十三條 債務承擔
1.合伙企業債務由合伙企業財產償還。
2.合伙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3.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協商決定。
4.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四條 企業事務的決定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對合伙企業的出資,用于擴大經營規?;驈浹a虧損;
10.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禁止行為
合伙人在合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2.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3.除全體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伙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十六條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于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二)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條 當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第十八條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1.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同意退伙,并簽訂書面協議;
2.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3.退伙人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后進行結算;
4.退伙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5.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出資的轉讓
合伙人出資轉讓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伙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3.轉讓本企業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4.合伙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5.轉讓出資后的企業合伙人必須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二十條 企業的解散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給予解散:
1.合伙期屆滿,合伙人不愿繼續經營的;
2.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3.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5.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6.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7.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條 清算的順序
1.清算由全體合伙人擔任,并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4.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5.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按員工工資(包括醫療、傷殘補助和撫恤金等費用)、稅款、普通債權的順序清償,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資比例返回出資;
6.清算后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7.清算結束后,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二十二條 違約責任
1.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3.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4.合伙人違反本合同關于禁止行為規定的,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人決定除名。
第二十三條 聲明和保證
本協議簽署各方作出如下聲明和保證:
1.合伙人各方均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并擁有合法的權利或授權簽訂本協議。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資金,均為各合伙人所擁有的合法財產。
3.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資料等均是真實、準確和有效的。
第二十四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二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
應及時書面通知其另一方,征得另一方同意后,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七條 爭議的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向所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各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各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各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九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第三十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 份,公證處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年____月____日 年____月____日
專利合作經營合同第3篇
專利合作協議
甲方: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鑒于乙方擁有鑒于甲方對技術的了解,愿意實施甲方的技術及專有技術,并且具備實施該這些技術的物質條件、法人資格和必要的資金,雙方經過充分協商,本著平等自愿、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一、合作內容概述:由乙方負責提供技術及完備的各型號的工業設計技術文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專利相關的物質,人才,法人資格和必要資金支持,專利完成后,甲方享有專利權。
二、合作方式:乙方按照本協議約提供符合要求的技術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服務,甲、乙雙方應就本協議的技術所生產的產品的成本、效益、利潤設立單獨的賬目,由雙方派人共同監管。在條件成熟時,由甲方或甲、乙雙方設立該技術生產項目公司。
三、雙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為法人資格方,按項目總投資額 %的比例以廠房、設備、資質及基本流動資金的形式參與合作,全面負責協議項目的生產組織、產品銷售及售后服務事宜,乙方派代表與公司全面管理。
2、乙方按項目總投資額%的比例以及 專利技術參與合作,行駛產品研發設計和專利技術的提供等職責,保證餐品的國內先進行。3、甲乙雙方應發揮各自優勢,共同努力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對經營出現重大問題進行協調解決。
四、利益分配:
1、權益分配:甲方:乙方=:
2、銷售提成:每銷售一臺產品乙方提供 %
3、甲乙雙方原則上在每年的 月底和 月底進行項目利潤的分配,有關分配方案雙方另行協商制定。
五、合作期滿財產處理
2、合同期滿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合同無法進行時,與合作項目有關所有專利歸乙方所有。
六、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均遵守保密條款,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
2、雙方中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產品實物或樣品、文字、圖像、音像、存儲信息等為載體的文件、數據、資料及公司所以專利產品的一切言行均包括在保密范圍內;
3、保密期限同合同期限;
4、保密條款適合雙方所有涉及到公司所有專利產品的人員及各方由于其他原因了解或知情此專利的信息的一切人員。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中任何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視為違約: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其他兩方造成損失;執行共同事務時有不當行為。
2、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公司生產經營范圍內任一項目與任何第三方合作(包括技術轉讓、產品的加工銷售等一切與公司經營范圍有關的內容),否則違約方向另一方賠償其投資比例倍的損失;
3、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合作公司以外私自制造和銷售與合作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產品,否則違約方向另一方賠償 萬元、臺的損失;
4、任何一方擅自退出時,應當賠償由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5、任何一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企業法》第六十八條相關規定的,給本公司或另一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合作期限:年 月 日 至 年月 日
九、后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甲、乙方商定在生產過程中對現有技術的改良或革新以及由此技術而得到的其他技術,所有權仍然歸一方所有,但甲方在合作期限內有權免費繼續使用。
十、其他約定:乙方在與甲方就該技術進行合作時,并不限制乙方和其他有條件實施該技術的企業或個人進行合作。
十一、爭議的解決辦法:甲乙雙方就本協議所產生的任何爭議都應該進行友好協商,協商解決不成的一致同意提交技術提供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十二、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十三、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進一步協商后立補充協議或變更本協議內容,補充協議或變更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簽章:
簽約地點:
甲方: 簽章: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