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業主委員會章程示范文本
- 更新時間:2021-02-10 14: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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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章程示范文本第1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 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明確業主與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三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規范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組織與行為,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及建設部頒布的《業主大會規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業主大會由該小區全體業主組成,于 年 月 日在 小區經政府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
第三條 業主大會下設 業主委員會于 年 月 日在 小區由第 屆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 業主委員會全稱: .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地址: .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主任為 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人,對內行使業主大會所授予的權力,對外代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本章程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本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
第八條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織與行為,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業主委員會依據本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業主和業主大會
第一節 業主
第九條 小區的房屋所有權人為 小區業主,包括享有物業產權的個人、公司或其他組織。建設單位以不予出售的自營部分產權可成為業主。房屋所有權人為兩人以上時,房屋所有權共有人共同作為物業業主。經房屋所有權人授權,房屋承租人可以行使業主依據本章程所享有的權利。
業主按照其擁有的投票權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十條 房屋產權證書是證明房屋所有人為業主的充分證據,在 小區開發商未協助房屋所有人辦理房屋產權證之前,購房合同或其他房屋所有權證明是證明房屋購買人為業主的證據。
第十一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和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業主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有權獲得下列信息和資料:
(一)繳付成本費用后得到本章程;
(二)有權查閱和繳付成本費用后復印:
1.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
2.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記錄;
3.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記錄;
4.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部分的賬冊。
業主提出查閱前條所述有關信息或者索取資料的,應當向業主委員會提供證明其為業主的書面文件,業主委員會經核實業主身份后按照業主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四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或者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委托管理合同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的,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業主有權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投訴,要求停止或撤銷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
第二節 業主大會
第十五條 業主大會是 小區物業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小區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每年兩次,并應于每年 月 日之前召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以內召開臨時業主大會:
(1)委員人數少于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距物業管理合同到期日三個月時;
(3)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兩個月前;
(4)業主委員會認為必要時;
(5)經20%以上的業主書面請求時;
(6)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7)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業主公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臨時業主大會只對通知中列明的事項做出決議。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依法召集,由委員會主任主持。業主委員會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業主委員會主任指定的副主任或其他委員主持;主任和副主任均不能出席會議,主任也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業主共同推舉一名業主主持會議。
第十八條 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通知可以采用書面或公告形式。經業主委員會決定也可以采用包括書面或公告形式在內的多種形式。
第十九條 業主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住宅類房屋業主為房屋所有權共有人的,任何一共有人均可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決權,其他共有人在該共有人行使投票表決權后,不再享有表決權。商業性房屋業主為房屋所有權共有人的,需全體共有人共同書面指定或委托一人行使依照本章程享有的投票表決權。
第二十條 業主(包括業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數行使表決權,每一房屋擁有一票投票表決權。
如業主房屋超過 平方米的,(此數額為所有業主房屋建筑面積的平均數)每超過前述1倍的業主多擁有一票投票表決權,擁有表決權的票數依此類推。同一業主(包括同一房屋的多個房屋共有人作為業主的)擁有多票投票表決權的,不得分開行使。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本小區內持有1/2以上投票表決權的業主參加。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幢、單元、樓層等為單位,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于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凡需投票表決的,業主的贊同、反對及棄權的具體票數經本人簽字后,由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投票時如實反映。
業主代表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其所代表的業主可以另外推選一名業主代表參加。
第二十三條 業主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業主大會做出普通決議,應當經代表1/2以上投票表決權的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做出特別決議,應當經代表2/3以上投票表決權的業主通過。(鑒于業主大會章程初始制定時,小區入住率低,可經達代表1/2投票表決權的業主通過即可)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以普通決議通過:
(1)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2)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3)監督物業公司的工作;
(4)監督實施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及續籌方案;
(5)需要聘請會計師或律師時;
(6)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
(1)修改本章程;
(2)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3)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和續籌方案;
(5)決定業主交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辦公經費的具體數額時;
(6)需要確定業主委員會每位成員的津貼數額時;
(7)需要提起審批業主委員會制訂的年度經費計劃時;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依法做出約定。
第二十七條 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做出約定。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作書面記錄并存檔。
第二十九條 業主大會做出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及時公告。
業主委員會章程示范文本第2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地址。
名稱: 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地址:
所轄區域范圍:
第二條 本委員會是本住宅區業主對物業實行自治管理的群眾性組織。
本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本委員會自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之日起成立。每屆任期2年。
第三條 本委員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監督、指導。
第四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環境。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員名,聘任執行秘書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權利:
(一)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二)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預算;
(三)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情況;
(四)審議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
(五)負責維修基金的籌集和使用管理;
(六)監督公共建筑、公共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本委員會的義務:
(一)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三)監督業主遵守業主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各項管理目標的實施;
(五)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代收費;
(六)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八條 本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員產生及職責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委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委員名額分配,堅持按產權份額與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
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人委派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二)熱心公益事業;
(三)組織協調能力較強,在業主中有威信;
(四)身體健康,有行為能力;
(五)辦事公道,品行端正,無劣跡。
第十二條 委員的職責:
(一)參加委員會召開的會議和組織的活動;
(二)審議會議的議案和報告;
(三)參與委員會的決策;
(四)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
(五)向委員會提出議案、建議和意見;
(六)完成委員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任:
(一)已不是業主;
(二)未經批準連續3次不出席委員會會議的;
(三)辭職被接受的;
(四)因患病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或正在接受審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委員的。
第十四條 委員的停任和增補,由委員會提名,提交業主大會批準。委員會應書面說明停任和增補的理由,并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后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于本委員會的資料、財物等移交給本委員會。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中選舉產生。
主任的職責:
(一)負責召開委員會會議;
(二)負責主持召開業主大會;
(三)代表本委員會對外簽約或簽署文件;
(四)管理印章;
(五)經業主大會、委員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執行秘書由主任提名,由委員會會議通過,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執行秘書,可按業主大會討論通過的補貼標準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九條 委員會每個季度至少應例會一次。有2/3以上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在1周內組織召開委員特別會議。
第二十條 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應提前7天送達每位委員。
第二十一條 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作為缺席對待。會議作出的決議、決定,應當經過半數委員通過,并向全體業主、使用人公布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可以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并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場所
第二十三條 本委員會經費從(經營用房經營收入、住戶按實際開支分攤)列支。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的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委員會的會議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刻制印章、掛牌費;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經費收支賬目可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代管,每季度向本委員會匯報,每年度向業主大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應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轉讓、變更或出租、借用給物業管理單位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物業管理經營用房,應嚴格按《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使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訂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本章程未盡事項,由業主大會補充。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定,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解散本委員會,須經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并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注銷登記備案。
第二十八條 制定和修訂的本章程,應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年 月 日
業主委員會章程示范文本第3篇
什么是業主委員會章程
業主委員會章程是指業主委員會必備的規定業主委員會組織及活動的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是以書面形式固定下來的業主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業主委員會負責制定出業主委員會章程。業主委員會章程主要反映出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規范業主委員會的行為、保障業主委員會達到其目的的原則性文件。
制定業主委員會章程是十分必要的。業主委員會章程是業主委員會作為一個組織的行為準則,是保障業主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維護業主利益、實現管理目標的綱領性文件。合理完善的章程是業主委員會發揮作用的重要保證。從業主委員會籌備組成立起,就要制定業主委員會章程。章程必須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XX市XX小區業主委員會,是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的有關規定成立的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統稱業主大會)從全體業主中選舉產生。是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在實施物業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非法人組織。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接受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執行國家及省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
第三條 業主委員會的'宗旨是:代表本物業的合法權益,實行業主自治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舒適、文明的環境。
第二章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及職責
第四條 本業主委員會由本住宅小區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向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業主大會及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代表組成籌備小組,籌備小組組織推薦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實行差額選舉產生。
第五條 業主委員會自選舉成立15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
(一)成立業主委員會登記申請書;
(二)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
(三)業主委員會章程。
第六條 本業主委員會設委員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在業主大會的監督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小區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修訂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
(四)采用招標或其他方式選聘、續聘或組織解聘物業管理企業,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五)審議物業管理服務費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
(六)審議年度管理工作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
(七)檢查、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工作;
(八)監督公用建筑、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負責物業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九)聽取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支持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十)監督業主公約的遵守和物業管理制度的執行;
(十一)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業主委員會會議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兩人以上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7天將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事不能參加,可以一次性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包括會議日期、地點和議題,并代其行使表決權。
第十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企業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列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其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會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第四章 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十二條 本業主委員會委員從業主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在任期內,委員的撤換、增減,由業主委員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大會確認。
第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并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一)個人已宣告破產或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期間該企業破產3年內的;
(二)因身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的能力;
(三)無故缺席會議3次以上;
(四)已不是業主;
(五)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認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六)已以書面形式辭職的;
(七)業主大會已將其罷免的。
(八)其他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情形。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權利義務
(一)委員有下列權利
1、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2、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監督權;
3、參與業主委員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對業主委員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委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業主委員會章程;
2、執行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完成交辦的任務;
3、參加業主委員會組織的會議、活動和公益事業;
4、向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停任時,須在停任后1周內,將管理和保存的屬于業主委員會的資料、財務等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業主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決議和細則都是本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一)有20%以上業主聯名要求改選的;
(二)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和義務的;
(三)因決策失誤給業主或物業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2個以上物業管理區域合并為1個的;
(五)法院判決必需改選的;
(六)因其它原因確需改選的。
第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內被解散時,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按首屆業主委員會成立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產生后,上屆業主委員會在30日內將有關文件和資料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條 業主委員會開展活動所需費用,由全體業主分擔。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不符時,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