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咨詢意見書
- 更新時間:2021-02-17 09: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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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法律咨詢意見書》,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法律咨詢意見書第1篇
咨詢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身份基本情況)
咨詢的問題及解答的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律師事務所(公章)
律師: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律咨詢意見書第2篇
廣州市花都區雅瑤舊村第一經濟合作社:
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系一家經合法注冊并依法從事法律服務之中國律師事務所,本律師是該事務所的專職律師,本律師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勤勉盡職,從法律專業角度,就“貴社與廣州市金屬回收公司第一綜合經營部雅瑤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糾紛案”出具如下幾點律師咨詢意見,供貴社參考:
本律師認真審閱了貴社提供的法院送達《民事起訴狀》及《證據清單》,對案情有了一定的掌握,但由于目前本律師未與貴社有關負責人會面了解溝通,僅限于對方起訴的書面材料,有關資料可能不太齊全,由于客觀因素限制,本律師只能就現有的資料出具律師咨詢意見:
一、本案的訴訟結果不僅關系到貴社及廣大社員的重大利益,還涉及案外人利益,應當給予高度重視。
本案涉及的土地現已由案外人建成商鋪、市場、酒店等建筑物,案外人為現在租賃合同相對人及既得利益者。如營業部在本案勝訴,貴社必須履行原合同,意味著對現土地使用人構成違約,不僅損害貴社及廣大社員已獲得可喜的收益,同時還涉及案外人利益,處理不好,貴社還可能面臨案外人的起訴。由于其中關系復雜,目前最好勇往直前,盡一切可行的辦法追求勝訴,才是最佳的方案。
二、關于本案爭議的焦點:
對方起訴是認為此前貴社沒有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且貴社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現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原《承包土地合同書》、《補充協議》仍然合法有效,并要求貴社繼續履行。針對對方的訴訟請求,本律師認為:本案涉及的《承包土地合同書》、《補充協議》在法律上是否合法有效?是否需要繼續履行?是否已經解除?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對方起訴是否過了訴訟時效,這些均是本案的關鍵,因此,本律師從法律的角度作如下分析。
三、本律師從法律專業及結合司法實踐經驗,分析意見如下:
1、《承包土地合同書》、《補充協議》是否有效的問題?
貴社與營業部簽訂的《承包土地合同書》名為“土地承包關系”,實為“土地租賃關系”,該合同是否有效?關鍵要看簽約時,涉及的土地的性質。如果當時土地是農業用途,并非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用于建廠房及商業使用。即使是林地、荒地,沒有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部門的批準,履行法律程序,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用于建廠房、商鋪等,均屬于違法用地。所以,合同約定土地用途是由營業部自行建廠使用,是建設用地的性質,違反《土地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因而《承包土地合同書》屬于無效合同。
2、《承包土地合同書》、《補充協議》是否需要繼續履行?
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對于無效合同的處理,雙方均有過錯的,自各承擔有關責任,貴社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營業部對自己的投資承擔風險,貴社不需要繼續履行。
3、《承包土地合同書》、《補充協議》是否已經解除?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存在雙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即使《承包土地合同書》、《補充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也因拆遷征收不可抗力事由而解除,特別營業部與鎮政府之間簽訂了《折遷補償協議》,營業部領取了補償款,根據《承包土地合同書》第六條:“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國家征地時,乙方應服從拆遷,......,從商定拆遷之日起,承包合同即終止。”,這種情況下,《承包土地合同書》、《補充協議》亦依法終止,貴社與營業部之間不再存在合同關系。
4、貴社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營業部沒有提出賠償的訴訟請求,也沒提交有關損失的證據,法院不會對賠償的問題作審理和判決。即使日后再提起賠償訴訟,也因其自身的行為過錯、鎮政府已作補償、起訴時效等問題,得不到法院支持。
5、對方起訴是否過了訴訟時效的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在《折遷補償協議》簽訂后,如果營業處認為與貴社存在糾紛,應當2年內請求法院予以保護,現在營業處起訴,顯然已過訴訟時效。
綜上所述,從現有的材料看,貴社在該案件的訴訟中,具有以上幾方面合法抗辯理由,追求勝訴具有一定可行性。但官司訴訟本身具有風險及不確定性,案件的結果有待人民法院的審理,判決。
四、貴社處理本案應當注意的有關問題:
1、本案涉及對方重大利益,且目前中國的司法現狀還不完善,對方已給予高度的重視,有專業的法律人士策劃訴訟,貴社亦應給予重視。
2、本案屬疑難案件,涉及各方面的法律綜合運用,沒有法律功底及司法實踐經驗的一般的人士,難以承擔訴訟重擔。由具有深厚的法律專業功底、豐富的司法實踐經驗、知根知底的人士處理,效果將會更理想。
3、由于人緣、地緣因素,且對方在雅瑤時間較長,人面相熟,貴社如在花都區域選擇代理律師,可能與貴社溝通方便,但不一定能自始至終堅定地代表貴社利益,請慎重。
4、萬丈高樓從底起,同樣官司訴訟也要開好頭,一旦一審沒打好基礎,甚至出現敗訴,二審花再大的力氣,也可能事倍功半。
最后,祝貴社事業興旺。
廣東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
律師:盧愿光
執業證號:19010311000768
2008年4月21日
法律咨詢意見書第3篇
根據你所提供的如下事實
單位司機送單位領導的親屬,在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司機死亡,單位領導親屬受傷的后果。
你所咨詢的是單位領導應承擔什么責任的問題?
我們所提供的解答都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根據你所提供的事實依據所作出的法律意見,并且我們所提供的法律意見僅供你參考,并非是最終法律結論:
一、 首先應該確定的是事實問題,即如果是領導安排司機去送其親屬,那么司機和領導間除了工作關系以外,便屬于幫工關系,司機在幫工活動中受到傷害死亡,單位領導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二、 其次如果司機主動為領導工作,領導對此不置可否,或者說領導明確拒絕幫工,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因司機的主要過錯而導致損害發生,那么,領導沒有義務對司機的家屬進行賠償。
三、 若此事故的發生前是領導指派司機,還是司機主動前去無可考證,那么本案的事實不清,畢竟司機是在為領導的私人事務中死亡,作為領導屬于受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償責任,范圍在1000——20000元之間。
上述判斷結果的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根據你所提供的事實,領導的親屬在交通事故中也受傷 ,據此,若司機生存,領導親屬所受到的傷害而支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應當由司機賠償,司機在交通事故中死亡,那么對此損失,領導只能自己承擔。
四、根據你所提供的如下事實:
根據你所提供的事實,單位已經對司機進行了賠償,包括喪葬費及其他費用,那么根據法律規定,首先司機不能得到雙倍或者說雙份的賠償;其次作為自己應當賠償領導親屬受到傷害的那部分,作為領導主動放棄,司機的親屬應當理解;再次,事故的發生要講原因,根據原因的大小來確定賠償的責任的大小,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司機本人,他死了,我們都是深表遺憾和同情,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經明確說明,司機本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那么依據《民法通則》第6章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領導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最后,無論如何司機親屬要求領導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但司機是為領導幫忙過程中死亡,領導作為受益人,領導給予司機一定的補償,于情于理于法都是可行的。
以上法律意見,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現行有效法律作出,僅供咨詢人參考試用。
此致
河北濟民律師事務所
張 永 律師
200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