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移動電話入網合同
- 更新時間:2021-03-27 11: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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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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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移動電話入網合同第1篇
甲方(電信運營商):
乙方(用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移動電話網絡服務(以下簡稱網絡服務)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網絡服務范圍
(一)甲方在其承諾的移動電話網絡覆蓋范圍內,向乙方提供網絡服務、用戶服務及乙方申請開通的各項通信服務。
(二)乙方申請開通默認服務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務,應按甲方規定辦理手續,并繳納費用。其中國際漫游服務,只能在簽訂有自動漫游協議的國家和地區的電信運營商網絡覆蓋范圍內享有。
第二條 入網要求
(一)乙方辦理入網手續時,應提交以下登記資料:
1、個人用戶:提供真實有效的本市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他人辦理的,代辦人應同時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2、單位用戶:提供單位介紹信、真實有效的注冊登記證照副本原件、 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二)乙方應使用國家給予入網許可標志的移動電話機或其他終端,申請開通新服務項目時,應配備具有相應功能的移動電話或其他終端,否則應自行承擔相應費用及損失。
第三條 用戶資料
(一)乙方應保證入網登記資料真實、準確,并有義務配合甲方對登記資料進行核實。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登記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發現乙方登記資料不真實,且無法與乙方取得聯系或乙方未及時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權暫停向乙方提供網絡服務(以下簡稱停機)。
(二)甲方對乙方提供的信息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并承擔未盡保密義務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
(三)用戶服務密碼是乙方重要的個人資料,乙方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但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或公安機關調查相關情況。
第四條 費用標準和費用繳納
(一)甲方應按國家相關部門核定或備案的通信費用標準向乙方收取通信費用,乙方應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額繳納各項通信費用。
(二)如遇國家調整通信費用標準的,應自國家規定的調整時間起按新標準執行。如遇甲方發布費用優惠方案的,應按乙方選定的優惠標準,自優惠方案確定的時間起按優惠標準執行。
(三)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足額繳納通信費用的,甲方有權停機,且乙方每日應按欠繳金額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因甲方或甲方授權機構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繳費的情況除外);甲方應在乙方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后的24小時內,恢復提供網絡服務;欠費停機滿60日乙方仍未繳清欠費和違約金的,甲方有權終止提供網絡服務(以下簡稱銷號)和解除合同,并追索乙方欠繳的全部費用。
(四)乙方在欠費情況下,不能辦理除交費以外的其他業務。
第五條 風險控制
(一)雙方應對通信費用進行風險控制。
(二)乙方發現通信費用異常增長的,應及時進行核實,甲方應積極配合查詢。
(三)乙方未付的通信費用達到甲方明示的預消費額度時,甲方應通過發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乙方應按要求及時繳納通信費用;當乙方未付的通信費用超過預消費額度時,甲方有權停機。(本條停機不受約定繳費期限的限制)。
第六條 用戶服務
(一)甲方應在營業場所明顯位置公示標準資費、繳費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過甲方公開的客服熱線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詢關于網絡情況、業務知識、服務內容及各類臨時性活動等內容。甲方客服熱線為______。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移動電話發生的區內、長途及漫游通話的收費清單的,甲方應免費提供;甲方對乙方有關通信費用方面的疑問應予以清楚、明確的解答和核實。
(三)甲方對乙方通信費用詳細資料的保存期限應不低于5個月。
(四)甲方向乙方提供需要乙方支付月功能費的服務項目時,應征得乙方同意。乙方以自助方式定制的,甲方對原始定制憑證的保留期限應不少于3個月;乙方對定制開通有異議的.,應在此期間內向甲方提出。甲方擅自開通上述服務項目的,不得向乙方收取相應通信費用。
(五)甲方對乙方停機的,應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乙方。
(六)甲方應免費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醫療急救120、交通事故報警122公益性電話的接入服務。
第七條 號碼轉讓
乙方轉讓移動電話號碼使用權的,應先繳清通信費用,并持相關證件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sim(utk、uim)卡規定
乙方可自行設置和清除 sim (utk、uim)卡的個人密碼 (pin ),初始 pin 是 1234 。連續三次輸入錯誤的密碼時將會鎖卡;發生鎖卡時,乙方不得自行解鎖,而應攜帶入網時所用有效證件,前往甲方營業場所解鎖。因乙方操作不當致使sim (utk、uim)卡損壞或永久性鎖死的,乙方應承擔換卡所需相關費用。
第九條 服務質量
(一)甲方應為乙方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網絡服務,并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在甲方承諾的網絡覆蓋范圍內,乙方向甲方申告服務障礙的,甲方應自接到申告之時起的24小時內修復或者調通;不能如期修復或者調通的,應及時通知乙方,并免收障礙期間的基本月租費及其他固定費用。但屬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務障礙的除外。
(三)因甲方過錯導致乙方移動電話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機或銷號的,甲方應立即恢復,并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四)乙方在甲方承諾范圍內申請開通某項服務時,甲方應在承諾的時限內予以開通(雙方約定超出此時限的除外)。甲方未及時開通的,應減免乙方自申請之日至服務開通期間的基本月租費。
(五)乙方向甲方申請停止某項服務時,甲方應在受理后的24小時內予以辦理。如甲方未按時停止該項服務的,乙方不承擔發生該項服務的月功能費(月基本使用費),無功能費的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六)為保證乙方利益,甲方對銷號的移動電話號碼至少凍結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乙方發現移動電話或其他終端被他人非法盜用的,應及時通知甲方停止服務。甲方應在技術上協助乙方及公安部門進行調查。甲方不承擔在接到乙方停止服務通知前發生的通信費用及其他損失。
第十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技術進步
因技術進步,甲方為提升服務質量對移動電話網絡進行整體換代升級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甲方應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并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乙方可就解決方案與甲方協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
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乙方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甲方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除
乙方要求終止提供網絡服務的,應在繳清相關費用后辦理退網手續,甲方應積極予以辦理。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乙方可向電信管理部門申訴或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身份證件復印處)
年月日 年月日第一聯
北京市移動電話入網合同第2篇
甲方:_________
乙方(客戶填寫):_________
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精神現就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移動通信服務相關事宜,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以供共同遵照執行:
1、甲方為乙方在中國移動通信網絡覆蓋的范圍內提供移動通信網絡服務和客戶服務,向乙方提供其申請開通的各項移動通信服務,并根據有關管理部門批準的資費標準向乙方收取相關費用。
2、乙方必須使用國家給予入網許可標志的移動電話機,由于乙方使用無入網許可移動電話機所帶來的損失,甲方不負責任。
3、乙方入網后的移動電話均具有區內、國內長途和國內漫游功能。
4、乙方可向甲方申請開通國際長途、國際漫游功能及各項服務功能。乙方如申請開通國際長途和國際漫游功能,須在甲方營業場所辦理相關手續并預存話費,方可在簽訂有自動漫游協議的國家和地區使用移動電話。
5、乙方入網時,個人用戶須向甲方提供真實有效身份證件(委托他人辦理,代辦人須同時提供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證件)原件;單位用戶憑單位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并保證所有登記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乙方有義務配合甲方工作人員核對客戶登記資料。甲方如發現乙方所填寫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有權停止向乙方提供通信服務(以下簡稱停機)。
6、乙方入網登記資料信息發生變化,須及時通知甲方。凡因乙方通信地址不詳,郵政編碼不準確等原因造成乙方無法收到甲方發出的話費帳單、用戶認證信函以及其他業務通知而產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擔。
7、乙方住所地(自然人有效身份證件上的住址或法人營業執照上的住所)不在本市的客戶,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入網:
(1)須由本市居民或本市單位提供擔保,同時由擔保人本人簽字或擔保單位蓋章認可;
(2)乙方憑有效證件,辦理話費預存,預存的最低額度根據不同業務項目由甲方確定。
在乙方未發生欠費的情況下,如擔保人要求撤銷擔保并經甲方同意,則乙方須提供新的擔保人,并與甲方協商解決相關事宜;乙方亦可到甲方營業場所辦理話費預存。如乙方既未提供新的擔保人又未辦理話費預存,甲方有權停機。
如乙方因欠費被停機,擔保人在結清欠費和違約金后,可以解除擔保合同。乙方必須提供新的擔保人或辦理話費預存,甲方方為乙方重新開機。
乙方應保證所登記的擔保人的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如甲方發現擔保人的登記資料與實際情況不符,有權停機。
8、乙方應于每月1日至20日與甲方結清上一計費周期的通信費用。如乙方違反上述約定,甲方有權停機,并依欠費金額按每日3%。的標準加收違約金。欠費滿三個月的,甲方有權做銷號處理,本協議自動終止。銷號后,甲方有權繼續追索乙方所欠的全部費用。
9、乙方應根據自身支付能力對通信費用進行控制。甲方有權根據乙方的交費信用程度確定乙方的話費透支額度。為了保護乙方的權益,若乙方通信費用超出話費透支額度,甲方應通知乙方有關情況,乙方應在甲方通知期間內交清已發生的費用,否則甲方有權停止為乙方提供部分或全部通信服務。
10、甲乙雙方同意:若乙方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入網或過戶的,乙方未付的通信費用超過_________元時,甲方有權通過發送短消息(以甲方短消息成功發送視為通知送達)通知乙方交納至少_________元的預存費用。如未付的通信費用達到_________元乙方仍未交納預存費用,甲方有權暫停為乙方提供通信服務。本條優先于第八條的適用。
11、若乙方對甲方收取的話費存有異議且有充分理由,經乙方書面申請,甲方應予調查核實并作相應處理。
12、乙方申請停機,應照常交納每個月的停機保號費;因欠費等原因被甲方停機期間,應照常交納每個月的基本月租費。
13、乙方在欠費情況下不能辦理除交費以外的其他業務。
14、乙方轉讓移動電話號碼使用權應經甲方同意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方為有效。甲方保留對乙方追索未結清費用的權利。
15、乙方要求退網時,應在結清所有費用后方可解除本協議,甲方已收取的入網費、sim卡費、選號費等不退還。
16、乙方可自行設置和解除sim卡的個人密碼(pin),初始pin是1234。在連續三次輸入錯誤的密碼時將會鎖卡,此時請攜帶有效證件(入網時所用證件)前往甲方營業廳解鎖,嚴禁自行解鎖。因人為操作不當致使sim卡損壞或永久性鎖死,甲方不提供免費更換業務。
17、乙方申請開通各種新業務時,應配備具有該功能的移動電話,由于乙方移動電話功能不支持造成無法使用新業務的,甲方不負責任。
18、客戶服務密碼是乙方重要的客戶資料,乙方應妥善保管,凡使用客戶服務密碼辦理的業務,均視為乙方親自辦理,由乙方負責。甲乙雙方確認,甲方不知道乙方客戶服務密碼的內容。由于乙方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客戶服務密碼被盜用,乙方須繳納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甲方應協助乙方及公安部門進行調查,但甲方不對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的乙方損失負責。
19、甲方應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0、由于乙方保管不善等原因被他人非法盜打,乙方須繳納因被盜打而產生的全部費用。甲方應在技術上協助乙方及公安部門進行調查,但甲方不對由于上述原因所造成的乙方損失負責。
21、為改善網絡通信質量,甲方有權對網絡采取擴容、調整、軟件升級等措施,并以業務公告或其他形式提前通知乙方,對因此導致乙方通信中斷、號碼更改等而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如因甲方通信網絡整體升級,導致本人網協議無法履行,甲方同意在乙方轉到甲方其他網絡時提供優惠,但不承擔違約責任,已收取的各項費用不退。
22、對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戰爭、暴亂等)及政府行為而使本協議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23、本協議如有變更,甲方將以業務公告的形式通知乙方;若乙方對新協議有異議,須在業務公告發出后一個月內與甲方協商,否則將視為乙方已知悉并同意本協議的變更。
24、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提交訴訟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5、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本協議的解釋權歸甲方。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客戶入網登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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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客 戶 資 料 (請您詳細填寫)│
│ ├──────┬───────────────────────────────────────┤
│ │客戶名稱│ │
│ ├──────┼─────────────────┬────────┬────────────┤
│ │傳真號碼│ │聯系固定電話│ │
│ ├──────┼─────────────────┼────────┼────────────┤
│客│ 經 辦 人 │ │聯系固定電話│ │
│ ├──────┼─────────────────┴────────┴────────────┤
│ │證件名稱│□身份證 □軍官證 □護照 □營業執照 □其他 簽發地__ │
│ ├──────┼─┬─┬─┬─┬─┬─┬─┬─┬─┬─┬┬┬┬┬┬┬┬┬───────────┤
│ │證件號碼│││││││││││││││││││ │
│ ├──────┼─┴─┴┴┴┴┴┴┴─┴┴─┴─┴─┴─┴─┼─┴─┴─┴────┬┬┬┬┬┬┤
│戶│通信地址│ │郵 政 編 碼│││││││
│ ├──────┴────────────────────┴───────────┴┴┴┴┴┴┤
│ │ 業 務 功 能 選 擇 (請在您需要的業務前的□內畫√)│
│ ├──────┬──────────────────────────────────────┤
│ │ │□國際長途 □國際漫游(含國際長途) □語音信箱 │
│ │ │ │
│填│ │□郵寄話單 □移動秘書(□密碼__) □wap業務 │
│ │ │ │
│ │服務項目│□手機銀行 □手機證券 □gprs業務 │
│ │ │ │
│ │ │數據業務 □主叫/□被叫 號碼(營業員填寫) ____ │
│ │ │ │
│寫│ │傳真業務 □主叫/□被叫 號碼(營業員填寫) ____ │
│ ├──────┴───────────────────────────────────────┤
│ │ 付 款 方 式 (請在您需要的業務前的□內畫√)│
│ ├────────┬───────────────────────────┬────────┤
│ │入網付款方式│□現金 □支票 □其它 │ │
│ ├─────────┼──────────────────────────┤ │
│ │話費付款方式 │□現金 □預付款 □銀行托收 □其它 │ │
│ ├─────────┼─────┬────────────────────┤單位加蓋財務│
│ │ │開戶銀行│ │章 │
│ │ ├──────┼────────────────────┤ │
│ │ │銀行行號│ │ │
│ │銀行委托收款├──────┼────────────────────┤ │
│ │ │帳戶名稱│ │ │
│ │ ├──────┼────────────────────┤ │
│ │ │銀行帳號│ │ │
├─┼─────────┴──────┴────────────────────┴─────────┤
│ │ 受 理 單 位 填 寫 (由業務受理人員填寫)│
│ ├─────────┬────────────────────────────────────┤
│受│擔 保│□無 □有 擔保合同編號________ │
│ ├─────────┼───────────┬────────────┬────────────┤
│理│移動電話號碼│ sim卡號 │ imei碼 │ 機型 │
│ ├─────────┼───────────┼─────────────┼───────────┤
│單│(1) │ │ │ │
│ ├────────┼────────────┼─────────────┼───────────┤
│位│(2) │ │ │ │
│ ├────────┼────────────┼─────────────┼───────────┤
│填│(3) │ │ │ │
│ ├────────┼────────────┼─────────────┼───────────┤
│寫│(4) │ │ │ │
│ ├────────┼───────────┼──────────────┼───────────┤
│ │(5) │ │ │ │
│ ├────────┼───────────┼──────────────┼───────────┤
│ │受理人: 受理日期: 發票號: │
├─├────────┼───────────┼──────────────┼───────────┤
│ │1.以上客戶資料的內容必須準確、真實、有效;本公司如發現客戶所填寫的│
│ │ 內容不真實有權停止網絡服務。 │
│備│ │
│ │2.全球通數字移動電話開通時已具有國內長途和國內漫游功能,不能取消該│
│ │ 功能。 │
│ │ │
│ │3.入網登記單一式兩聯,客戶與本公司各存一聯,請您妥善保管。 │
│注│ │
│ │4.客戶服務密碼是客戶重要的個人資料,可作為辦理業務的憑證,請客戶務│
│ │ 必注意密碼的保密,凡使用密碼辦理的業務均視為客戶親自辦理,并由客│
│ │ 戶負責。部分業務仍需持證件辦理。 │
└─┴───────────────────────────────────────────────┘
北京市移動電話入網合同第3篇
北京市移動電話入網合同
(后付費類)
合同編號:
用戶(甲方):
基礎電信業務運營企業(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移動電話網絡服務(以下簡稱網絡服務)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網絡服務范圍
(一)乙方在其移動電話網絡覆蓋范圍內,向甲方提供網絡服務、用戶服務及甲方申請開通的各項通信服務。
(二)甲方申請開通默認服務以外的其他通信服務,應按乙方規定辦理手續,并繳納費用。其中國際漫游服務,只能在簽訂有自動漫游協議的國家和地區的電信運營商網絡覆蓋范圍內享有。
第二條 入網要求
(一)甲方辦理入網、變更手續時,應提交以下登記資料:
1、個人用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他人辦理的,代辦人應同時提交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2、單位用戶:提供單位介紹信、真實有效的注冊登記證照副本原件、 經辦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二)甲方應使用國家給予入網許可標志的移動電話機或其他終端,申請開通新服務項目時,應配備具有相應功能的移動電話或其他終端,否則應自行承擔相應費用及損失。
(三)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擔保的,甲方應辦理相應擔保手續。
第三條 用戶資料
(一)甲方應保證入網登記資料真實、準確,并有義務配合乙方對登記資料進行核實。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登記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乙方更改。如乙方發現甲方登記資料不真實,影響合同正常履行,且無法與甲方取得聯系或甲方未及時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權暫停向甲方提供網絡服務(以下簡稱停機)。
(二)乙方對甲方提供的信息資料依法負有保密義務,未盡保密義務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用戶服務密碼是甲方重要的個人資料,甲方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但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或公安機關調查相關情況。
第四條 費用標準和費用繳納
(一)乙方應在電信資費主管部門允許的范圍內按乙方統一的費用標準向甲方收取通信費用,并按要求明示標準資費、繳費期限等信息;甲方應按乙方明示的期限足額繳納各項通信費用。
(二)如遇全網調整通信費用標準的,應自統一規定的調整時間起按新標準執行。如遇乙方發布費用優惠方案的,自甲方選定的優惠方案生效時起,按優惠標準執行。
(三)甲方未在約定期限內足額繳納通信費用的,乙方有權停機,且甲方每日應按欠繳金額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繳費的情況除外);乙方應在甲方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后的24小時內,恢復提供網絡服務;欠費停機滿
日甲方仍未繳清欠費和違約金的,乙方有權終止提供網絡服務(以下簡稱銷號)和解除合同,并追索甲方欠繳的全部費用。
(四)甲方在欠費情況下,不能辦理除繳費以外的其他業務 (撥打本地火警119、匪警110、醫療急救120、交通事故報警122電話除外) 。
第五條 風險控制
(一)雙方應對通信費用進行風險控制。
(二)甲方發現通信費用異常增長的,應及時進行核實,乙方應積極配合查詢。
(三)甲方未付的通信費用達到乙方明示的預消費額度時,乙方應通過發送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甲方,甲方應按要求及時繳納通信費用;當甲方未付的通信費用超過預消費額度時,乙方有權停機。(本款停機不受約定繳費期限的限制)。
第六條 用戶服務
(一)甲方可通過乙方公開的客服熱線了解、咨詢關于網絡情況、業務知識、服務內容及各類臨時性活動等內容。乙方客服熱線為
。
(二)乙方對甲方通信費用詳細資料應至少保留5個月,并按甲方要求免費提供相應的區內、長途及漫游通話收費清單,對甲方有關通信費用方面的疑問應予以明確的解答和核實。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需要甲方支付月功能費的服務項目時,應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以自助方式定制的,乙方對原始定制憑證的保留期限應不少于3個月;甲方對定制開通有異議的,應在此期間內向乙方提出。乙方擅自開通上述服務項目的,不得向甲方收取相應通信費用。
(四)乙方依合同約定對甲方停機的,應提前以短信息等方式告知甲方。
(五)乙方應免費向甲方提供本地火警119、匪警110、醫療急救120、交通事故報警122電話的接入服務。
第七條 號碼轉讓
甲方轉讓移動電話號碼使用權的,應先繳清通信費用,并持相關證件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sim(utk、uim)卡規定
甲方可自行設置和清除--____________卡的個人密碼 (pin ),初始 pin 是 1234 。連續三次輸入錯誤的密碼時將會鎖卡;發生鎖卡時,甲方不得自行解鎖,而應攜帶入網時所用有效證件,前往乙方營業場所解鎖。因甲方操作不當致使sim (utk、uim)卡損壞或永久性鎖死的,甲方應承擔換卡所需相關費用。
第九條 服務質量
(一)乙方應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為甲方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網絡服務,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在乙方的網絡覆蓋范圍內,甲方向乙方申告服務障礙的,乙方應自接到申告之時起的24小時內修復或者調通;不能如期修復或者調通的,應及時通知甲方,并免收障礙期間的基本月租費及其他月功能費。但屬于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服務障礙的除外。
(三)因乙方過錯導致甲方移動電話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機或銷號的,乙方應在甲方申告后立即恢復,并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四)甲方在乙方承諾范圍內申請開通某項服務時,乙方應在承諾的時限內予以開通(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乙方未及時開通的,應免收自申請之日至服務開通期間的基本月租費。(五)甲方向乙方申請停止某項服務時,如乙方受理后未按承諾的時間予以停止,甲方不承擔發生該項服務的月功能費(月基本使用費),無功能費的免收甲方自申請之日至服務停止期間的基本月租費。
(六)為保證甲方利益,乙方對銷號的移動電話號碼至少凍結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甲方認為移動電話或其他終端被盜用的,應及時通過撥打乙方客服熱線等方式通知乙方停止服務,并辦理相關停機手續。乙方應在技術上協助甲方及公安部門進行調查。
第十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雙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第十一條 技術進步
因技術進步,國家允許對移動電話網絡進行整體換代升級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乙方應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甲方可就解決方案與乙方協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
乙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甲方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乙方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十三條 合同的解除
甲方要求終止提供網絡服務的,應在繳清相關費用后辦理退網手續,乙方應積極予以辦理。
第十四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可向電信管理部門申訴或向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甲方(簽字):
(身份證件復印處)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