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縣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 更新時間: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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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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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縣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縣國有企業監督管理,理順管理關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提高企業競爭能力和經濟效益,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xx縣縣屬國有企業(以下簡稱縣屬國有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縣屬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公司。
第三條 按照“國有資產國家所有,各級政府分級監管,授權經營”的原則,縣政府依照“權利、責任和義務相統一,管人、管事和管資產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代表國家對縣屬國有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縣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國資辦)根據縣政府授權,對縣政府認定的縣屬國有重點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行使所有者權利,對縣屬國有重點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可經營性行政事業資產納入企業資產管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縣國資辦作為縣屬國有重點企業的資產監管部門,負責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依照“權利、責任和義務相統一”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構建“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三權分立的責權義相統一的企業管理模式。根據“管人、管事和管資產相結合”的管理原則,建立起人員管理、資產管理、事務管理的長效機制。
通過開展統計監測、審核審批重大事項、人員總額控制、經營業績考核、薪酬分配、領導人員管理等工作,加強對縣屬國有重點企業的日常監管。
第六條 企業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行業規劃、技術標準、規范服務、合法經營、安全生產的要求對縣屬國有企業進行行業監管和指導。各園區管委會是與其職能相對應的投融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履行主管部門職責,投融資企業在日常運行和重大事項上接收相對應的園區管委會的監管和指導。
第三章 企業人員及薪酬管理
第七條 堅持把黨管干部原則和市場化配置人才機制結合起來,建立政企分開、責權明確的新型企業領導人員任用制度。縣國資辦負責履行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人員任用管理的職責。
第八條 加強縣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黨風廉政建設。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重慶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以及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相關規定和廉潔自律“七個不準”的要求,嚴格執行企業“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和報批制度,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縣國資辦負責建立健全適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負責人選人用人機制和激勵約束機制。對縣屬國有獨資重點企業負責人實行分級任免制度。
第十條 華信公司主要負責人(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由縣國資辦行文推薦,經組織部門考察合格后,縣國資辦報請縣政府審批同意,由縣政府按程序任免,抄送縣委組織部備案。
華信公司企業副職人員及按副職待遇配備人員(企業班子成員)由縣國資辦會同組織部門考察,考察合格后由縣國資辦按程序任免,報組織部門備案。
華信公司董事會成員(含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由縣國資辦行文任免,監事會成員(含由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的職工代表)由縣國資辦行文任免。
華信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由公司提出任免方案,報請縣國資辦審核同意后由華信公司任免,同時報縣國資辦備案。
第十一條 其余縣屬國有重點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其班子成員由行業主管部門(園區管委會)提名,由縣國資辦考察合格后按程序任免,報組織部門備案。
其余縣屬國有重點企業中層管理人員由公司提出任免方案后,報請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由各企業任免,報縣國資辦備案。
第十二條 建立縣屬國有重點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制度。
縣屬國有重點企業全部實行年薪制,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構成。基本年薪基數根據企業資產規模及業務收入劃分4類,依次為12萬元、10萬元、8萬元、6萬元。基本年薪不高于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企業副職負責人基本年薪原則上按主要負責人職務系數0.8執行。績效年薪按基本年薪的倍數確定,最高為基本年薪的2倍。績效考核倍數按年度經營目標完成情況確定,80~115分之間,每5分為一區間,分為0.3、0.5、0.8、1、1.3、1.5、1.8、2等8個系數。
每年由縣屬國有重點企業提出年度經營目標,每一任期由縣屬國有重點企業提出任期經營目標,由縣國資辦報縣政府審定后,縣國資辦與縣屬國有重點企業主要負責人簽訂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標。
縣國資辦負責對其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對其進行獎懲。縣屬國有重點企業主要負責人需與企業其他管理者(其他班子成員)簽訂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標,次年4月末由公司董事會報送考核結果至縣國資辦,縣國資辦依據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結合公司董事會考核結果及國資辦日常工作要求對企業其他管理者(其他班子成員)進行獎懲。
無重大客觀原因未完成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或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按照考核辦法和有關任免規定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其它管理者予以調整或免職(《xx縣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修訂)》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企業董事會成員、經理層不得由行政事業人員兼任。未經縣國資辦同意,國有獨資企業的董事會成員、經理層和財務負責人等不得在其他企業(含下屬企業)兼職;未經股東大會和股東會同意,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縣屬國有重點企業監事通過國資辦委派和公司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建立企業人才培育機制。縣屬國有重點企業人員實行總額控制管理,企業固定職工人數應與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原則上不得突破核定編制人數總額。
企業應建立“總額控制、因需設崗、能進能出、優勝劣汰”的用工制度,每年根據崗位或工作所需,可按5%的比例實行優勝劣汰,優化企業人員構成。
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需在核定編制人員總額內招聘人員,原則上應為企業業務所需的專業人才。在核定編制內,企業用編報國資辦審批后執行,超過核定編制用編的,每年年初由企業向縣國資辦申請,由縣國資辦統一報請縣政府審核同意后,再由企業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第十五條 縣屬國有重點企業實行回避制度,即企業財務、購銷、勞資人事和紀檢監察等重要部門的負責人,不得聘用其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相關人員。
第四章 企業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縣屬國有重點企業應建立健全實物資產構成情況、產權使用情況、資產經營情況和產權抵押情況等管理臺帳,做到家底清楚,責權明確,企業必須指定專人管理,明確責任。縣國資辦將不定時的對資產相關管理臺帳進行抽查,納入縣國資辦日常監督管理考核工作范疇。
第十七條 縣屬國有重點企業利用國有資產進行抵押擔保,必須報縣國資辦批準。其中:為非本企業抵押擔保的,由縣國資辦報請縣政府同意后由縣國資辦行文批準。
第十八條 縣屬國有重點企業固定資產主要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無償提供給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固定資產閑置需對外公開出租資產的,必須向縣國資辦提供招租方案和租金底價確定方案,縣國資辦審批同意后方可執行。其中:資產出租的租期在3年以上或單宗資產年租金在15萬元以上的,還需向縣國資辦提供中介機構出具的租金方案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 縣屬國有重點企業因工作需要購置公務車的,需經縣國資辦批準后,參照縣政府采購辦法執行。特殊行業若需配置工程現場專用車、商務車(含越野車、商務車、小型客車)的,由縣國資辦審核后報縣政府批準。
第二十條 縣屬國有重點企業資產處置需遵循“陽關交易”原則,按規定的程序在資產處置機構公開交易,下列資產的處置,必須進行資產評估,通過縣國資辦報請縣政府審核同意后,進入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開交易。
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重要資產,包括企業的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生產經營場地、房地產和運輸工具,單項資產賬面原值(或評估值)在100萬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資產原值20%以上的其他固定資產,以及其他股權、債權和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處置,應當按照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報縣國資辦批準后實施。
對于企業整體資產轉讓或評估價值在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的資產處置,由縣國資辦報縣政府審核批準。
縣屬國有企業涉及國有股權轉讓的,必須由縣國資辦報縣政府審核批準。
第二十一條 縣屬國有企業資產處置收入應按照《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以及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納入企業統一核算。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必須嚴格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
處置資金涉及企業職工安置補償和其他權益的,在決定資金用途前應當向企業職工和其他債權人說明資金使用安排和管理情況。相關情況報縣國資辦備案。
第五章 企業重大事項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分為請示核準、備案、報告三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請示核準事項必須以書面形式并附必要資料(含:審批事項的申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其他文件資料。)報縣國資辦,縣國資辦根據審批權限上報縣政府。下列事項為報縣國資辦請示核準事項:
1.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改制、兼并重組、上市、對外投(融)資等企業重大結構調整事項。
2.國有資產處置、資產損失核銷、產權變動、資產轉讓、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等事項。
3.制定與修改公司章程、年度經營預算和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重組、股份制改造方案、職工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企業年度工資總額指標等事項。
4.重要資產評估,因資產改制、轉讓、出租、出售、解散、破產等所發生的資產評估。
5.處置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對外捐贈及商業贊助10萬(含10萬元)以上的,對外提供擔保,或者在訴訟、仲裁中放棄較大數額的賠償權利的。
6.企業零星資產(不包括土地儲備的土地出讓、開發性項目的產權分割出讓)處置價值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30萬元(不含30萬元)以下的。
7.發行債券以及在增資擴股中全部或部分放棄國有股認股權的。
8.國有企業新增人員用編、企業招聘人員計劃、方案、薪酬分配方案,車輛用編、車輛購置的。
9.企業負責人出國出境。
企業需按規定請示核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事項為報縣國資辦備案事項。
1.資產處置收入、資金使用及管理情況。
2.企業本部中層經營管理人員(包括重大項目負責人和重要崗位人員)及下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選聘、解聘和后備人選的確定。
3.企業向控股、參股企業委派、推薦或者更換股東代表(包括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人員和財務部門負責人等關鍵崗位管理人員);或指定的法定代表人。
4.年度投(融)資計劃;計劃外追加的投(融)資項目。
5.重大、關鍵性設備和技術引進,重要物資設備購置、重大招投標管理項目;相關購買服務情況。
6.重大工程承包發包項目、企業產品配套、資源外包,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
7、企業聘請特殊專業人才、法律顧問人員及其薪酬情況。
8、本企業主營業務向金融部門提供的信用擔保和資產抵押協議及相關情況。
9企業公車配備及使用情況,企業通訊、會務、業務招待(含禮品)、差旅、考察培訓等相關費用情況。
企業需按規定向縣國資辦備案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下列事項為向縣國資辦報告事項
1.企業發展方向、經營方針、中長期發展規劃等重大戰略。
2.企業年度生產經營情況、半年及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公司董事會半年、全年工作情況;公司監事會半年、全年工作情況。
3.企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規定的貫徹落實情況。
4.企業從事高風險經營情況;企業內部機構設置、職能調整等重大生產經營管理事項。
5.企業薪酬分配方案,年金、住房補貼、福利費使用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項。
6.涉及企業本部中層管理人員,以及下屬企業領導人員重要獎懲事項。
7.涉及全局性、長期性的企業文化、黨建工作、黨風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等方面的事項。
8.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自然災害造成公司人員死亡或重傷以及重大財產損失情況;涉及企業重大權益的法律訴訟案件以及職工集體上訪等有關安全生產、社會穩定的重大事項。
9.采用的會計政策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10.企業重要人員持有股份(票)情況。企業董事、監事、經營者持有的本企業及其控(參)股企業股份(票)情況。
11.企業發生重大法律訴訟仲裁、國有股權被人民法院司法凍結,或企業重要工作人員涉嫌刑事犯罪的。
12.企業負責人因被采取人身強制措施或者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13.企業主要負責人離開本縣5天以上的。
企業需按規定向縣國資辦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章 企業事務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加強縣屬國有重點企業監事會監督職能。建立健全企業監事會工作制度,規范監事會運行機制,加強監事會在企業運行、重大事項決策等方面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縣屬國有重點企業必須指定專人并按照縣國資辦要求及時報送財務快報等相關報表,確保數據真實準確、內容完整,縣國資辦將此項工作的完成情況列入企業年終績效考評。
第二十八條 加強對縣屬國有重點企業經濟審計監督工作。定期、不定期實施縣屬國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審計、企業法人經濟責任審計。企業主要負責人任期屆終后,按規定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九條 縣屬國有重點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完善財務會計核算;嚴格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嚴格費用支出審批,企業差旅費、培訓費、會議費管理可依法參照縣財政局關于《xx縣機關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xx財政發〔2014〕48號)、關于《xx縣縣級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xx財政發〔2014〕49號)、關于《xx縣縣級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xx財政發〔2014〕50號)等三個文件執行。嚴禁違規發放各種津補貼和錢物。杜絕利用虛假發票或虛列支出等套取企業資金的行為。
第三十條 縣屬國有重點企業應當按照要求編制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表,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報縣國資辦。
第三十一條 逐步建立健全縣屬國有重點企業季度營運分析例會制度。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進行責任認定,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三條 責任認定范圍:企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國有企業的負責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重大事項未按照本規定向縣國資辦請示核準、備案、報告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 處理原則:縣國資辦將會同有關部門視其情節輕重,按照領導人員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免職等組織處理。對受到警示談話、調離崗位、降職處理的,視情節輕重和國有資產損失情況,確定扣減其績效薪金;受到免職處理的,全部扣發其當年績效薪金和任期內廉政風險保證金。對于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移送有權單位給與紀律處分。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法獲取的不當正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違法行為給國有企業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原《xx縣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修訂)》(xx府發〔2013〕20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第三十六條 縣屬國有重點企業中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縣屬國有重點企業中工會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