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驗室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處理辦法
- 更新時間:201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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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實驗室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處理辦法》,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實驗室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處理辦法
一、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均應負責賠償。
二、校設備科根據具體情況、物質性質,責任人一貫表現及認識態度,損壞程度,具體分析,區別對待,確定賠償損壞丟失設備價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賠償。
三、下列情況造成的損壞丟失應予賠償:
1. 不聽從指揮、不遵守操作規程、不按規定要求進行工作者。
2. 不按制度又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拆卸儀器設備的。
3. 沒掌握操作技術或不了解機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輕率動用儀器設備的。
4. 工作失職,不負責任,教師指導錯誤或糾正不及時;保管人員保管不當。
5. 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等。
四、下列情況造成的損壞丟失,可按損失價值酌情減免賠償金。
按照指導或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確因確乏經驗或因技術不熟練造成損失的。
一貫遵守制度,愛護儀器設備,偶而疏忽造成損失的。
發生事故后,能積極設法挽救損失,且主動如實報告,認識好的。
因工作需要經常洗刷、移動易損壞的低值易耗品,一學期累計損失在一百元以內的。
五、儀器設備損壞丟失賠償金計算辦法:
單價在200元以上的儀器設備賠償計價:
損壞丟失零配件的,只計算零配件的價值。
局部損壞可修復的,只計修理費和成本費。
損壞后仍能使用,但質量明顯下降,應按其質量變化程度,酌計損失價值。
單價在200元以下,使用周期在一年以上的設備,以及微機、照相機、錄音機、電扇、電暖器、計算器、工具等兩用(可公用、私用)的儀器設備,損壞的要嚴格計價賠償;丟失的要按原價賠償。
損壞丟失儀器設備或零配件,應按新舊程度合理折舊并減除殘值計算。特殊情況可按當時市價合理議價計算,其計算公式為:
萬元以上的各類儀器設備規定使用年限為十五年。
二百元以上的儀器設備規定使用年限為十年。
二百元以下的儀器設備規定使用年限為五年。
損壞玻璃儀器,按原價折算一定比例賠償:1元以內/件,賠償100%;1-10元/件,賠償70%;10-50元/件,賠償50%;50-100元/件;賠償40%;100元/件以上,賠償30%。
六、幾個人共同損壞丟失儀器設備的,應根據個人責任大小,分別予以適當的批評和處分,并分擔賠償損失。
七、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丟失,必須立即報告(學生向指導教師報告,其他人員向實驗室負責人報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及時處理,時間不可超過一個月。由有關人員填寫“沈陽農業大學固定資產報損、報廢技術鑒定書”一式四份,交校設備科辦理。丟失的要有書面說明;被盜的要有公安部門證明材料。
八、損壞精密貴重(5萬元以上)、稀缺儀器設備和其他重大事故,應保護現場,由主管校長負責組織公安處、設備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立案審查處理。儀器設備被盜應及時報告公安處,由公安處進行現場勘察,寫出書面證明材料。
九、因責任事故造成儀器設備損失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應責令當事人檢討,并給予適當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情節不嚴重,損失價值較少的可不檢討。
十、對一貫不愛護儀器設備、嚴重不負責任、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推諉責任、制造假像、態度惡劣的;損失重大后果嚴重的;除責令賠償外,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賠償金應用于維修及補充儀器設備,按“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納入學校年度設備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十二、損壞丟失或被盜儀器設備可用實物賠償,但其規格、型號、使用性能等必須同原設備相同,經設備科確認同意,辦理固定資產登記后方可由原單位投入使用。否則仍按貨幣賠償辦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