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私營單位工資統計報表制度
- 更新時間:201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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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非私營單位工資統計報表制度》,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非私營單位工資統計報表制度
一、基層年報表式
從業人員及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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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號: |
I102-2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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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 |
國 家 統 計 局 |
組織機構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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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國統字(2013)63號 |
單位詳細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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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
有效期至: |
2014年6月 |
指標名稱 |
計量 單位 |
代碼 |
數量 |
指標名稱 |
計量 單位 |
代碼 |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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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乙 |
丙 |
1 |
甲 |
乙 |
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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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業人員 從業人員期末人數 其中:女性 其中:非全日制 按人員類型分 在崗職工 勞務派遣人員 其他從業人員 從業人員平均人數 按人員類型分 在崗職工 勞務派遣人員 其他從業人員 |
—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人 — 人 人 人 |
— 01 02 03 — 05 06 07 08 — 09 10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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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資總額 從業人員工資總額 按人員類型分 在崗職工 基本工資 績效工資 工資性津貼和補貼 其他工資 勞務派遣人員 其他從業人員 |
— 千元 —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
— 12 — 13 14 15 16 17 18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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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本表數據包含的單位數(52)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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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聯系電話: 報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說明:1.統計范圍:轄區內規模以上工業、有資質的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業、規模以上服務業法人單位以外的全部非私營法人單位。
2.審核關系:
(1)01≥02 (2)01≥03 (3)01=05+06+07
(4)08=09+10+11 (5)12=13+18+19 (6)13=14+15+16+17
二、基層定報表式
從業人員及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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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號: |
I202-2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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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機關: |
國 家 統 計 局 |
組織機構代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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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號: |
國統字(2013)63號 |
單位詳細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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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季 |
有效期至: |
2015年1月 |
指標名稱 |
計量單位 |
代碼 |
本季 |
1—本季 |
甲 |
乙 |
丙 |
1 |
2 |
一、從業人員 從業人員期末人數 在崗職工 勞務派遣人員 其他從業人員 從業人員平均人數 在崗職工 勞務派遣人員 其他從業人員 二、工資總額 從業人員工資總額 在崗職工 勞務派遣人員 其他從業人員 |
—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人 —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
— 01 05 06 07 08 09 10 11 — 12 13 18 19 |
— — — — — — — — — — |
— — — — — — |
單位負責人: 統計負責人: 填表人: 聯系電話: 報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說明:1.統計范圍:轄區內除規模以上工業、有資質的建筑業、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限額以上住宿和餐飲業、全部房地產開發經營業、規模以上服務業法人單位以外的全部非私營法人單位。
2.審核關系:
(1)01=05+06+07 (2)08=09+10+11 (3)12=13+18+19
三、指標解釋
從業人員期末人數 指報告期末最后一日24時在本單位工作,并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勞動報酬的人員數。該指標為時點指標,不包括最后一日當天及以前已經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是在崗職工、勞務派遣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之和。從業人員不包括:
1.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并定期領取生活費的人員;
2.利用課余時間打工的學生及在本單位實習的各類在校學生;
3.本單位因勞務外包而使用的人員,如:建筑業整建制使用的人員。
非全日制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人員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其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且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的人員。非全日制人員不包括不定時工作制人員,如:老師、編輯等不坐班人員。
在崗職工 指在本單位工作且與本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由單位支付各項工資和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的人員,以及上述人員中由于學習、病傷、產假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在崗職工還包括:
1.應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勞動合同人員(如使用的農村戶籍人員);
2.處于試用期人員;
3.編制外招用的人員,如臨時人員;
4.派往外單位工作,但工資仍由本單位發放的人員(如掛職鍛煉、外派工作等情況)。
在崗職工不包括:
1.本單位使用的且由本單位直接支付工資的勞務派遣人員,應統計在本單位“勞務派遣人員”指標中;
2.本單位因勞務外包而使用的人員,由承包勞務的單位統計為在崗職工。
勞務派遣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指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被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到實際用工單位工作,且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的人員。
注意:無論用工單位是否直接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人員均由實際用工單位填報,而勞務派遣單位(派出單位)不填報這些人員。
其他從業人員 指在本單位工作,不能歸到在崗職工、勞務派遣人員中的人員。此類人員是實際參加本單位生產或工作并從本單位取得勞動報酬的人員。具體包括:非全日制人員、聘用的正式離退休人員、兼職人員和第二職業者等,以及在本單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臺方人員。
從業人員平均人數 指報告期內(年度、季度、月度)平均擁有的從業人員數。季度或年度平均人數按單位實際月平均人數計算得到,不得用期末人數替代。
1.月平均人數是以報告月內每天實有的全部人數相加之和,除以報告月的日歷日數。計算公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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