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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更新時間:2021-02-08 14:04:59

          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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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第1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名稱為:_________市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為:_________市_________區_________路_________大樓_________層_________房號。

            第三條 公司宗旨是: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以執照核準為準):_________。公司可以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在國內及境外設立子公司。分公司和辦事機構。在境外的投資活動及在境內設立投資額在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子公司,須經股東大會同意。此外的投資活動由董事會決定。

            第二章 股東

            第六條 公司股東共_________個,名稱與住所如下:

            ┌─────────┬─────────┬───────────────┐

            │股東名稱  │   住所   │  身份證或執照號碼  │

            ├─────────┼─────────┼───────────────┤

            │甲:         │               │                             │

            ├─────────┼─────────┼───────────────┤

            │乙:       │               │                               │

            ├─────────┼─────────┼───────────────┤

            │丙:       │               │                            │

            ├─────────┼─────────┼───────────────┤

            │丁:        │              │                            │

            └─────────┴─────────┴───────────────┘

            第七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依本章程規定領取紅利;

            (三)對公司的日常管理及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查詢和質詢;

            (四)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的重大決策,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表決權;

            (五)公司清盤解散后,按所持股份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六)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九條 股東權利受到公司侵犯,股東可通過董事會書面請求公司限期停止侵權活動,并補償由被侵權導致的經濟損失。如公司經法院或、公司登記機關證實公司未在所要求的期限內終止侵權活動,被侵權的股東可根據自已的意愿退股,其所擁有的股份由其它股東協議攤派或按持股比例由其它股東認購。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為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各股東出資額及所占比例如下:

            ┌─────────┬───────┬───────┬───────────┐

            │股東名稱  │  出資額   │ 出資比例   │  出資形式     │

            ├─────────┼───────┼───────┼───────────┤

            │甲:       │萬元   │          │                     │

            ├─────────┼───────┼───────┼───────────┤

            │乙:       │萬元   │          │                      │

            ├─────────┼───────┼───────┼───────────┤

            │丙:        │萬元   │         │                      │

            ├─────────┼───────┼───────┼───────────┤

            │丁:      │萬元   │              │                     │

            └─────────┴───────┴───────┴───────────┘

            第十一條 各股東所認繳出資必須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公司設立前足額投入。以現金出資的,存入公司臨時帳號,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應在公司設立前,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中股東以非貨幣形式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非貨幣出資的作價,由全體股東商議決定。如意見不能統一,由評估機構評定。

            第十三條 股本轉讓,要用書面形式向股東大會申請,經股東大會同意后,由經理指定專人把公司有關帳目結算清楚,方可辦理股本轉讓手續。

            第十四條 受讓人必須經過全體股東認可,不認可的,由不認可的股東作為股本轉讓的受讓人。

            第十五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投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投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遵照公司法規定執行。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組織形式及分立、合并、解散,須經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公司修改章程、批準股本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須經全體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它董事主持。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并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共_________人,其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___人,(或: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三條 董事或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侯選人,經股東大會委派。

            第二十四條 董事根據自已所代表的股東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董事(或執行董事)任期_________年,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大會委任(或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辦法按公司法規定執行。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應對所議事項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任期_________年。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 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三十條 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公司同類的業務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成員_________名,(不設監事會,設監事壹名),由股東大會委任,任期_________年,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稽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五章 公司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責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三條 公司分配適當的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決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后所剩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條 公司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五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集體福利。

            第三十六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六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條 在公司法規定的諸種解散事由出現時,可以解散。

            第三十八條 公司正常(非強制性)解散,由股東大會確定清算組,并在股東大會確認后十五日內成立。

            第三十九條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四十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四十一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對公司債權人的債務進行登記。

            第四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三條 財產清償順序如下:

            1、支付清算費用;

            2、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四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及登記主管機關確認,確認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并公告公司終止。

            第四十五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受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公司如下事項變動,由董事會決定:

            (一)住所在_________范圍內變動;

            (二)在公司章程規定的行業范圍內增加經營項目;

            (三)設立分支機構;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七條 除前款以外的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條款變動,應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十八條 由董事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提出修改條款,并報股東大會表決。

            第四十九條 將股東大會通過的修改條款,報公司登記機關審查備案,經公司登記機關審核認可后生效。

            第五十條 公司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本公司章程的補充決議和其它文件,均為本公司章程的組成部分。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本章程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經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公司設立登記后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簽章):_________

            

            

            

            丁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第2篇

          xx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等 方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認繳情況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分期繳付出資數額出資

          時間出資

          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合計

          其中貨幣出資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 人,由 產生。董事任期 年,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由 產生。(注: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五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第3篇

            本章程由公司全體股東共同協商制定,共x頁,x章x條,自股東簽定后生效。簽定日期:年月日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經理對股東會(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或二人)。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第二十九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年(每屆不超過三年),由股東會(或執行董事)(選舉、委派或其他方式)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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