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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服務合同

          旅游服務合同

          更新時間:2021-02-17 14:38:05

          合同范本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旅游服務合同》,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旅游服務合同第1篇

            組團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地接社: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業務經營許可證號:

            經營地址:

            經辦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組團社將其組織的旅游者交由地接社接待,地接社按照雙方確認的標準和要求,為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提供接待服務。組團社與地接社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合同構成

            下列內容作為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接待計劃書》;

            2.雙方業務往來確認;

            3.雙方就未盡事宜達成的補充協議;

            4.財務確認及結算單據;

            5.其他約定: 。

            第二條 合同當事人

            組團社和地接社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設立的旅行社或者分社,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資質,且在合同有效期內雙方資質有效存續。

            雙方均應于簽訂合同前向對方提供營業執照、業務經營許可證(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旅行社責任保險單、安全管理制度、突發事件處理預案等文書復印件并加蓋印章。如上述信息發生變更,變更一方應于變更之日起 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并提供更新后的材料。

            第三條 《接待計劃書》訂立

            組團社可以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與地接社洽談接待相關事宜,在此過程中雙方最終達成一致的事項,應形成《接待計劃書》,并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接待計劃書》應明確以下內容:

            1.旅游者人數及名單;

            2.接待費用;其中地接導游費用為 ;

            3.抵離時間、航班、車次;

            4.交通、住宿、餐飲服務安排及標準;

            5.游覽行程安排、游覽內容及時間;

            6.自由活動次數及時間;

            7.對導游的要求;

            8.其他: 。

            第四條 《接待計劃書》變更

            《接待計劃書》一經確認,單方不得擅自變更。

            出團前如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協商一致,就變更后的內容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緊急情況下,雙方可通過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進行協商,但應在緊急情況消失之日起 日內由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出團后《接待計劃書》不得變更。

            第五條 接待服務要求

            地接社接待服務應符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以下簡稱《旅游法》)、《旅行社條例》、《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2.雙方約定的接待服務標準;

            3.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六條 接待費用結算

            結算方式及期限: 。

            地接社應配合組團社關于接待費用結算的要求及時填寫結算單,并加蓋地接社財務專用章,送達組團社財務部門。組團社應在收到地接社結算單據后 日內核對,并按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

            第七條 合同義務

            (一)組團社義務

            1.組團社應按約定的時限、數額支付接待費用;

            2.組團社應真實、明確說明接待要求和標準,將與旅游者達成的合同、單團《旅游行程單》的副本提供給地接社;

            3.組團社應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二)地接社義務

            1.地接社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點、服務項目等,不得因與組團社團款等糾紛擅自中止旅游服務;

            2.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與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

            3.地接社應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

            4.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做好接待服務質量測評工作,按約定通報團隊動態和反饋接待服務質量信息,服務質量測評方式及達標標準雙方約定為: ;

            5.要求導游引導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勸阻旅游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雙方共同義務

            1.雙方約定的接待費用不應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

            2.雙方的約定應遵守《旅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不應損害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3.一方違約后,對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4.雙方均應保守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5.旅游行程中旅游者主張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第八條 風險防范

            1.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按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2.組團社應提示其組織的旅游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3.地接社為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安排的車輛及司機必須具備合法有效資質,地接社選擇的客運經營者應已購買承運人責任保險,且保險金額不低于 萬元;

            4. 組團社和地接社均應保證旅游者的安全,對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及財產安全的事項,應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和擴大;

            5.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旅游者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地接社應采取救助措施并先行墊付必要費用,及時向組團社反饋信息,收集和保存相關證據,組團社和地接社在責任劃分明確后

            日內根據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結算,屬于第三方責任的,地接社應協助旅游者索賠。

            第九條 旅游糾紛處理

            1.旅游者在地接社接待過程中提出投訴的,地接社應盡力在當地及時解決,并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組團社,未能在當地解決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地接社應積極配合組團社處理旅游者投訴、仲裁、訴訟等服務質量糾紛,及時提供所需證據材料。

            2.組團社和地接社應根據調查情況,劃分各自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并于責任劃分明確后 日內進行結算。因組團社原因導致行程延誤、更改、取消等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組團社承擔,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地接社承擔。

            3.因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問題所產生的經濟賠償,組團社依照或者參照如下標準做出賠償后,地接社應在組團社提出追索請求并提供相關證明后 日內對組團社予以全額賠償:

            (1)依照組團社和旅游者約定的賠償標準;

            (2)參照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

            (3)依照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所確定的數額標準。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根據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的,不能免除責任。

            2.一方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雙方應采取合理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因一方未履行相關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導致行程延滯,組團社和地接社應及時與旅游者協商、調整行程,所增加的費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組團社和地接社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救助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同意旅游者不承擔的部分由組團社和地接社協商承擔。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1.組團社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接待費用,應以未支付團款為基數,按日 %向地接社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2.組團社因如下情形造成地接社經濟損失的,應按實際損失向地接社承擔違約責任:

            (1)接待要求、標準等信息說明不明確或者錯誤;

            (2)未對地接社完成接待服務予以必要協助。

            3.地接社未經組團社書面同意,將組團社組織的旅游者與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轉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4.地接社未按合同約定選擇合格且具有相應接待能力的供應商,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5.因地接社違法違規行為導致組團社受到行政處罰的,地接社應向組團社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6.地接社未能在當地解決旅游者提出的投訴,又未及時書面通知組團社的,地接社應就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組團社和地接社雙方或者任何一方未積極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8.組團社和地接社任何一方泄露在經營活動中獲取的商業秘密,違約一方應向另一方支付當團接待費用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 合同解除

            1.組團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 日以上未支付接待費用的,地接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組團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地接社接待服務質量未達到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第4項約定的達標標準 次(含本數)以上的,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 因地接社原因引發旅游者有責投訴、仲裁或者民事訴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因地接社違約給組團社或者旅游者造成經濟損失,地接社拒不改正或者拒絕賠償 次(含本數)以上,組團社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地接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組團社和地接社因單團接待業務引發的爭議,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選擇一種):

            1.提交仲裁,雙方約定仲裁委員會為 (標明仲裁委員會所屬地區和名稱);

            2.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約定訴訟管轄地為 (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與期限

            1.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 。一方可于合同有效期屆滿前 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簽合同。

            3.本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雙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已確認的接待計劃應當繼續履行。

            組團社簽章: 地接社簽章: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旅游服務合同第2篇

            合同編號:

            甲方: (旅游者或單位)

            住所或單位地址:

            電話:

            乙方: (組團旅行社)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甲方參加由乙方組織的本次旅游的有關事項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旅游內容

            旅游線路為: ;旅游團出發時間為: 年 月 日,結束時間為年月日,共計 天 夜。

            前款所列旅游線路、行程安排詳見《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經甲、乙雙方簽字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服務標準

            本旅游團服務質量執行國家旅游局頒布實施的《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標準(或由甲、乙雙方約定)。

            第三條 旅游費用

            本旅游團旅游費用總額共計 元人民幣。簽訂本合同之日,甲方應預付 元人民幣,余款應于出發前 日付訖。

            第四條 項目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包含以下項目:

            1.代辦證件的手續費:乙方代甲方辦理所需旅行證件的手續費。

            2.交通客票費: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鐵路、長途客運公司、水運等公共交通部門購買交通客票的費用。

            3.餐飲住宿費:《旅游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餐飲、住宿費用。

            4.游覽費:《旅游行程表》內所列應由乙方安排的游覽費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覽地交通費、非旅游者另行付費的旅游項目第一道門票費。

            5.接送費:旅游期間從機場、港口、車站等至住宿旅館的接送費用。

            6.旅游服務費:乙方提供各項旅游服務收取的費用(含導游服務費)。

            7.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費用: 。

            前款第2項的交通客票費,如遇政府調整票價,該費用的退、補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辦理。第3項的餐飲住宿費,如甲方要求提高標準,經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應補交所需差額。

            第五條 非項目費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支付的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項目:

            1.旅途中發生的甲方個人費用:如交通工具上的個人餐飲費;個人傷病醫療費;行李超重費;旅途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私人交通費;自由活動費用;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與報酬及在旅程中因個人行為造成的賠償費用等。

            2.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險費:航空人身意外保險費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險的費用。

            3.雙方約定的由甲方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費用。

            4.其他非第四條所列項目的費用。

            第六條 出發時間地點

            甲方應于年月日時分于 (地點)準時集合出發。甲方未準時到約定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條的約定要求賠償。

            第七條 甲方退團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動開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須承擔乙方已經為辦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費用,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20%。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30%。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或開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參團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0%。

            第八條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動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應當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標準支付違約金:

            1.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

            2.在旅游開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20%。

            3.在旅游開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30%。

            4.在旅游開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50%。

            5.在旅游開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費用的100%。

            第九條 合同轉讓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將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具有參加本次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但應當在約定的出發日前 日通知乙方。如有費用增加,由甲方負擔。

            第十條 甲方義務

            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甲方所提供的證件及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有效。

            2.甲方應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合參加旅游團旅游,并有義務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4.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應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和風土人情。

            第十一條 乙方義務

            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乙方應當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說明。

            2.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并在接受甲方報名時提示甲方自愿購買旅游期間的個人保險。

            3.乙方代理甲方辦理旅游所需的手續,應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項證件,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立即主動補辦,并承擔補辦手續費,因此導致甲方的直接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乙方應為甲方提供導游服務;無全陪的旅游團體,乙方應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體接洽辦法和應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乙方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6.乙方應當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購物,不得強制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當甲方發現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如購物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購物為行程內安排的,乙方應當協助甲方退還或索賠;如購物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7.非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在旅游期間搭乘飛機、輪船、火車、長途汽車、地鐵、索道、纜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時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乙方應協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務的經營者索賠。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旅游質量總是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a)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b)所發生的違約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見知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的;

            (c)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甲方自身的過錯;

            (d)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2.乙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應當退還甲方直接損失或承擔增加的旅游費用,并支付直接損失額或增加的旅游費用額一倍的違約金。甲方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不得要求退還旅游費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甲方承擔。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因乙方原因,導致旅游開始后行程延誤的,乙方應當征得甲方書面同意,繼續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終止旅游的,乙方應當安排甲方返回并還未完成的旅程費用,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甲方因延誤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由乙方承擔。

            4.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并支付旅游費用一倍的違約金。

            5.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離團不歸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擴大損失

            甲、乙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甲、乙一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動亂、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并應在 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后協商終止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a)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b)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蓋章):

            負責人(簽字)或(身份證號碼):

            

            

             負責人(簽字):

            電話:

            

            

            

             電話:

            年月日

             年月日

          旅游服務合同第3篇

            通用條款

            第一條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 旅游者的權利

            1.依法享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重慶市旅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2.在支付旅游費用時有權要求旅行社開具發票。

            3.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的內容和標準,兌現旅游行程服務。

            4.旅游者如屬景點門票優惠對象(殘疾人、老年人、軍人、學生等),在得到景點確認后,有權要求旅行社退還已支付的景點門票優惠部分票款。

            5.有權拒絕旅行社安排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和其他自費項目。

            (二) 旅游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資料的各項內容,并對所填的內容承擔責任。

            2.遵守合同約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導游人員的統一安排。

            3.旅游活動中發生糾紛或安全事故,應當協助調查,配合旅游經營者防止損失擴大。

            4.旅游者如屬景區門票優惠對象,應主動出示相關有效證件。

            (三) 旅行社的權利

            1.根據旅游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游者報名。

            2.有權核實旅游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額旅游費用。

            4.有權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四)旅行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為旅游者提供質價相符的旅游服務。

            2.提供的旅游車、游船應具備旅游客運資質。

            3.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費用發票。

            4.及時協調、處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出現的問題。發生糾紛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第二條 合同的變更

            (一)旅行社與旅游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游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應退還旅游者或退回組團社。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發生的事故。如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下同)。導致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過半數以上旅游團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更。如無法達成過半數以上多數意見或因緊急情況無法征求意見時,旅行社可決定內容的變更,但應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和證據。合同變更后,旅行社應將未發生的費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費用由旅游者承擔。

            (三)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旅行社應將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已發生的費用后退回旅游者。

            第三條 旅行社轉團

            當組團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游團隊,但必須事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在本合同協議條款中注明,并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

            旅游者和受讓出團的旅行社另行簽訂合同的,本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四條 合同的解除

            (一)在旅行社低于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游者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團的,旅行社應按協議條款第四條第一款約定的時間及時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并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如未按約定時間及時通知旅游者的,還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10%的違約金。

            (二)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前可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

            1.在出發的3日前(不含第3日)提出解除合同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應向旅游者退還全額旅游費用。如因旅游者的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已為旅游者購買了游船票,旅游者應承擔承運部門規定的退票費等船票損失。

            2.在出發前的3日以內(含第3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按第五條相關約定處理。

            (三)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相關約定處理。

            (四)旅游者在行程中擅自離團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退還旅游費用。如因旅游者疾病等客觀原因無法繼續旅行時,旅行社應積極協助,妥善安排,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已發生的費用后,剩余部分退還給旅游者。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旅游者的違約責任

            1.因旅游者的原因,旅游者在出發前3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并承擔承運部門規定的退票費和其他實際已發生的費用。

            2.因不聽從旅行社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或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過失,使旅行社遭受損害的,應由旅游者賠償損失。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4.與旅行社出現糾紛時,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通過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并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二)旅行社的違約責任

            1.因旅行社的原因,旅行社在出發前3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并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出團,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要求旅行社全額退回已交的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支付違約金。

            3.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

            4.與旅游者出現糾紛時,旅行社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協議條款

            甲方(旅游者):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

            第一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出發日期__________________,具體集合時間__________________,集合地點__________________。(二)結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解散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三)旅游線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次行程游覽景點共________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本次行程艙位安排:特等艙__________人。一等艙__________人。二等艙__________人,其中上鋪__________人,下鋪__________人。三等艙,其中上鋪_________人,下鋪__________。其它艙位__________人,其中上鋪__________人,下鋪__________人。

            第二條 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

            (一)旅游者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旅行社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保險。

            (二)保險產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保險金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保險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旅游費用與支付

            (一)旅游費用(旅游費用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1.代收費:游船票__________元;景區門票__________元;

            保險費__________元;其__________它__________元。

            2.綜合服務費(按代收費總額的__________ 收取)__________元。

            3.旅游費用總額(代收費+綜合服務費)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

            4.旅游費用總額不含用餐、索道、纜車及游船上的其他費用。

            (二)費用的支付

            1.旅游費用支付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2.旅游費用支付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安排

            (一)旅行社最低成團人數:__________;組團低于此人數不能成團時,旅行社應當在出發前__________日及時通知旅游者。

            (二)如不能成團,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組團社延期出團。

            2._____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旅行社出團。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等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

            (一)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合同選填項空間不夠,可附紙張貼于空白處,在連接處需雙方蓋章。

            (三)未盡事宜,經旅游者和組團社雙方協商一致,可列入補充條款。

            旅游者簽字(蓋章):_________ 組團旅行社簽字(蓋章):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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