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壽保險合同條款
- 更新時間:2021-02-25 11: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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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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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合同條款第1篇
1、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給投保人交納續期保險費規定一定的寬限期。
2、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條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稱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約定的時間內所需條件得到滿足,合同就恢復原來的效力,稱為合同復效。
3、投保人提出復效時,必須履行的程序包括:提出復效申請;提供可保證明,例如體驗報告、健康證明;付清欠交保費及利息;付清保單借款。
4、規定保險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通常是二年)發生被保險人的自殺行為,保險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根據心理學的調查,一個人在一兩年以前即開始自殺計劃,這一自殺意圖能夠持續二年期限并最終實施的可能性很小。
5、《保險法》規定交費期滿二年的人身險合同即產生現金價值。但也有一個條款是例外的,即自殺條款。該條款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被保險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內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對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單退還其現金價值。
6、把原保險單改為交清保險單即原保險單的保險責任、保險期限均不變,只是依據現金價值的數額,相應降低保險金額,此后投保人不必再交納保險費。保險金額則由躉交保險費的數額而定。
7、將原保險單改為展期保險單是以現金價值作為躉交保險費。定期死亡保險、兩全保險改為展期保險單以后,保險期限不能超過原保險單的保險期限。
8、在進行質押貸款時,投保人應將保險單移交給債僅人占有。
9、保單貸款通常是投保人以保險單作質押向保險人貸款,貸款數額按有關法律或合同約定,一般不超過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
10、因貸款會影響保險人的資金運用,有可能使保險人減少資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擔合同約定的貸款利息。
11、合同約定的貸款期屆滿時,投保人應返還所借款項本息;逾期不能歸還借款,投保人可申請延期;但貸款本息累計已達到其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時,投保人又未按期歸還借款,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效力。
12、依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13、在墊交保險費期間,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要從應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已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當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退保金的數額時,保險合同即行終止。
14、自動墊交保險費條款適用于分期交費的壽險合同。該條款的目的在于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保險費墊交期間保險合同仍然有效。
人壽保險合同條款第2篇
1.平安如意女性兩全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險期滿時仍生存,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身故保險金”,并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指給付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的年交保險費。
三、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婦女疾病項目表”所列癌癥,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5%給付“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該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四、特定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須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術項目表”所列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同一次手術或同一手術項目的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五、結婚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至滿3年前結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結婚津貼保險金”;被保險人于保單年度滿3年時生存且未曾領取“結婚津貼保險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結婚津貼保險金”。結婚津貼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六、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于保單生效日起2年后至滿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被保險人于保單年度滿5年時生存且未曾領取“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四條、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分10年、15年和20年3種,投保人投保時可選擇其中1種。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第五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以基本保險金額為基準,按以下公式確定各保單年度的當年度保險金額。
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0.05×保單年度數);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如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醫療、結婚津貼及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八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保險金的申請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被保險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組織檢查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四、特定手術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手術證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五、結婚津貼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保單生效日起1年后至滿3年前結婚者,須提供結婚證明。
六、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保單生效日起2年后至滿5年前生育者,須提供準生證明和出生證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九、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十、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身故及生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約定的領取保險金時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他保險金的請求權,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后給付。
第十一條、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減額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合同已持續有效達1年以上并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辦理減額交清后,第二條“結婚津貼保險金”及“子女教育津貼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險單現金價值凈額”是指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凈額。
第十四條、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計算)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力恢復。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保單利差的計算及給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且于每一保單年度末,若該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大于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保單利差。
前項所稱“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是指該保單年度每月第一個營業日人民銀行2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之簡單算術平均值。
前述保單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的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給付:
一、抵交保險費,但交費期滿后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各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依復利方式計息,累積至本合同終止或投保人申請時給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時未選擇保單利差的給付方式,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每年將保單利差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條、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公司規定利率計算),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于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八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批注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于簽收保險單后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除第一項規定外,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按()項辦法解決:(1)通過仲裁解決;(2)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一條、釋義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司。
「基本保險金額」: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癌癥(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惡性細胞生長和擴散以及組織浸潤為特征,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衛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類”標準歸屬于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惡性細胞原位無浸潤的惡性腫瘤(原位無浸潤即指惡性腫瘤細胞未穿透基底膜進入基底膜以下組織)以及皮膚癌(除惡性黑色素瘤)。
「愛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
「愛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本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簡單算術平均值。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復利5.0%。
「本公司規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2.0%計算。
「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人壽保險合同條款第3篇
01
“理解了合同,投保人就能夠充分利用合同,避免不那么愉快的驚喜。”——羅伯特·梅爾,《保險原理》
人壽保險是以人的生命為保險標的的一種保險,當發生人壽保險理賠的時候,被保人得生命大多已經不存在了。
為了在被保人不在了之后的順利理賠,我們有必要全面理解人壽保險的主要合同條款,明確自己應當承擔的義務及享有的權利,以充分的利用合同,避免將來可能發生的不愉快。
02
人壽保險合同主要條款
(一)不可抗辯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不可抗辯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保險公司在保單售出之后拒絕支付賠償,從而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因為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將無法反駁保險公司的托詞。
不可抗辯條款一般能夠有效對抗欺詐。如果被保險人在購買保險的時候做出了欺詐性說明,保險公司有兩年的時間發現這一欺詐。
但是,不可抗辯條款也并非全都適用的。不可抗辯條款必須建立在最大誠信原則之上,如果存在明顯欺詐,那就是有意“騙保”,抱歉,不可抗辯條款并不適用。
(二)自殺條款
自殺條款是指,如果被保險人在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復效日起2年內自殺,將不能獲得保額的賠付,只能退還保單當時的現金價值。
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自殺條款的目的是減少針對保險公司的逆向選擇。通過設定自殺條款,保險公司可以免受那些以自殺為目的而購買人壽保險的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之所以以兩年為限,是因為從心理學的角度看,一個人有自殺傾向兩年內不采取行動的概率很小,所以規定這個期限可以大范圍減少道德風險。
(三)寬限期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目前市場上大多人壽保險的寬限期為60日。明確保單的寬限期很重要,以免錯過最后的繳費寬限期而造成保單失效。
寬限期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保單失效,而給投保人更多的時間支付欠繳保費。投保人可能暫時缺乏資金或者可能忘記支付保費。在這種情況下,寬限期提供了很大的靈活性。
(四)復效條款
如果寬限期結束,仍然沒有支付保費,或者保費自動墊付條款沒有生效,保單將失效。
復效條款允許保單持有人恢復已失效的保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七條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失效保單的復效是有條件的:(1)需提供保險人要求的材料,經保險人審核并同意;(2)需補交保險費及利息和其他未還款項;(3)必須在一定時間內復效,一般為從失效日開始的2年。
復效已失效保單既有好處也有壞處。好處:購買新保單的時候又要再支付銷售保單時發生的獲取費用;原保單可能已經過了可抗辯期。壞處是,如果所需復效的保單失效已快接近2年,就會產生大量的費用。從實務的角度來說,大多數失效保單會因為需要支付大量費用而不再復效。
(五)年齡或性別誤告條款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若已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還投保人。
(六)受益人條款
受益人由被保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人同意。
受益人可以為一人或數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指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分享保險金。
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在沒有其他受益人的情況下,被保險人死亡后的保險金視為被保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領取。
(七)保費自動墊付條款
如果保單在經過一段寬限期之后還具有足夠償付保費的現金價值,那么保單就會自動借用一部分現金價值繳清欠繳保費。保單可以同以前一樣繼續有效,但是卻有了未償還的保費貸款。保費貸款的利息會按照合同規定的利率征收。
保費自動墊付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防止保單因為不支付保費而失效。
(八)不喪失現金價值條款
現金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的人壽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在長期人壽保險中,保險費率組成中含有儲蓄因素。因此,如果放棄保單,保單持有人還可以剩下一些資金。
向撤銷保單的保單持有人提供的支付被稱為不喪失價值或退保現金價值。
保險公司至少向放棄保單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最低的不喪失價值。
(九)保單貸款條款
保單貸款條款允許保單持有人借出若干成數現金價值,并承擔貸款利息。
借出保單現金價值的人常常認為他們要為自己的錢支付利息。這種觀點顯然不對。現金價值在法律上是屬于保險公司的。保單貸款之所以要支付利息,是因為保險公司保費、法定準備金、紅利和退保金是根據一定利率計算收益的。保單持有人必須就這些貸款支付利息,以抵消保險公司的利息損失。如果沒有同意貸款,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投資于基金而獲利。
(十)保單轉讓條款
一般人壽保險合同條款均規定,保險單的轉讓,非經書面通知保險人,不發生效力。
轉讓條款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保險公司在沒有提供給它們轉讓書的情況下,避免在向原受益人賠付了身故保險金后,再次支付保險金。
03
人壽保險合同中,除了“責任免除”外,還有其他一些保險公司不承擔或部分承擔責任的內容,大多會把背景突出顯示。
(一)等待期內因疾病導致身故或全殘,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公司有權依法解除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三)合同效力中止期間,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于確定的,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五)猶豫期內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六)由于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投保年齡限制的,保險公司依法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由于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應付保險費的,若已發生保險事故,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
(七)不能提供保險公司認可醫院的診斷證明文件,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04
每份保單都是非常嚴密的法律文件,投保人及保險人的權利及義務都一目了然。
理解并遵守合同條款是獲得保障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