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意外殘疾附加條款
- 更新時間:2021-03-01 09: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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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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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意外殘疾附加條款第1篇
全文
第一條 附加條款的訂立
本“意外殘疾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之效力經附加于主合同后始生效力。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條款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以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造成本附加條款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以上者,本公司給付各該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當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
疾合并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殘疾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視為已給付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每保險年度“意外殘疾保險金”給付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殘疾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
四、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本附加條款效力終止,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為1年。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
本附加條款的到期日為主合同該保單年度最后一日。本附加條款保險期間屆滿時,投保人將本附加條款的續保保險費及主合同保險費一并交付后,本附加條款繼續有效。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金額為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并于主合向保險單上載明的主合同保險金額。
本附加條款的年交保險費為每萬元保險金額人民幣6元。投保人按照主合同約定方式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本附加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條款;對于本附加條款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條款;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于本附加條款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意外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八條 “意外殘疾保險金”的申請
一、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主合同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戶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殘疾程度鑒定書;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四、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 本附加條款效力的恢復
本附加條款效力中止后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并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的次日零時起,條款效力恢復。
自條款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附加條款,并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附加條款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一、主合同終止、交費期滿;
二、主合同已變更為減額交清;
三、被保險人年滿70歲時,但當期已交保險費尚有未經過期間時,本附加條款的保障延續至當期已交保險費保險期間屆滿為止。
第十一條 適用主合同條款
下列各項條款,適用主合同條款:
一、保險事故通知;
二、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三、首期后分期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
四、合同效力中止;
五、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六、地址變更;
七、爭議處理。
第十二條 釋義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司。
【被保險人】:指主合同被保險人。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愛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
【愛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的定義應按世界衛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癥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周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傭金以及本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安意外殘疾附加條款第2篇
1. 總則
1.1 合同構成
本條款是主險合同的附加險條款。
本附加險合同與主險合同相抵觸之處,以本附加險合同為準。本附加險合同未約定事項,以主險合同為準。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本附加險合同效力亦同時終止;主險合同無效,本附加險合同亦無效。
凡涉及本附加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1.2 受益人
本附加險合同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2. 保障內容
2.1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釋義見4.1),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釋義見4.2)進行治療,保險人按下列約定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
(1)對于被保險人在每次意外傷害中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險合同簽發地政府頒布的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保險人在扣除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業醫療保險)已經補償或給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賠額后,對其余額按本附加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比例和門、急診限額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免賠額、賠付比例和門、急診限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2)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保險人所負保險責任期限可按下列約定延長:門診治療者,自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以15日為限;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仍在住院(釋義見4.3)治療的,自保險期間屆滿次日起計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長以90日為限。
(3)保險人所負給付意外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以本附加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保險金達到其本附加保險合同項下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時,本附加保險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本附加保險合同項下的保險責任終止。
2.2 補償原則
本附加險合同適用補償原則。被保險人通過任何途徑所獲得的醫療費用補償金額總和以其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金額為限。被保險人已經從社會基本醫療保險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業醫療保險)獲得相關醫療費用補償的,保險人僅對扣除已獲得補償后的剩余醫療費用,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2.3 責任免除
2.3.1 原因除外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導致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4)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
(5)被保險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術在內的任何醫療行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險人未遵醫囑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7)被保險人受酒精、、管制藥物的影響;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應、中暑、猝死(釋義見4.4);
(9)非因意外傷害導致的細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輻射;
(11)恐怖襲擊;
(12)非因意外傷害而進行的整容、整形手術,以及因任何原因進行的美容;
(13)非因意外傷害而進行的牙科治療或手術、視力矯正、因矯正視力而作的眼科驗光檢查,以及任何原因導致的牙齒修復或牙齒整形、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聽器等);
(14)一般身體檢查、療養、特別護理、靜養、康復性治療、物理治療或心理治療;
(15)被保險人在家自設病床治療;
(16)投保前已有殘疾的治療和康復。
2.3.2 期間除外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意外傷害導致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1)戰爭、軍事行動、武裝叛亂或暴亂期間;
(2)被保險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間;
(3)被保險人存在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期間;
(4)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釋義見4.5)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5)被保險人從事潛水(釋義見4.6)、跳傘、熱氣球運動(釋義見4.7)、攀巖運動(釋義見4.8)、探險活動(釋義見4.9)、武術比賽(釋義見4.10)、摔跤比賽、特技(釋義見4.11)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的活動期間,但被保險人作為專業運動員從事其專業運動期間除外;
(6)被保險人駕駛或搭乘非商業航班期間;
(7)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釋義見4.12)期間。
2.4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主險合同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一經確定,在保險期間內不得變更。
3. 保險金申請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保險金申請人補充提供。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保險單原件;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清單/帳、診斷證明、病歷、出院小結等;
(5)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本項申請相關的材料。
4. 釋義
4.1 意外傷害
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4.2 醫療機構
本保險合同約定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條件的機構:
(1)擁有合法經營執照;
(2)設立的主要目的為向受傷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療和護理服務;
(3)有合格的醫生和護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時的醫療和護理服務;
(4)非主要作為康復醫院、診所、護理、療養、戒酒、戒毒或類似的醫療機構。
4.3 住院
是指被保險人確因臨床需要,正式辦理入院及出院手續,并確實入住醫療機構正式病房接受治療的行為過程,且入住醫療機構必須達二十四小時以上且由醫療機構收取病房或床位費用。
4.4 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潛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礙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4.5 無有效駕駛證
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
(2)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
(3)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實習期內駕駛的機動車牽引掛車;
(4)持未按規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
(5)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性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資格證書;
(6)依照法律法規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允許駕駛機動車的其他情況下駕車。
4.6 潛水
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4.7 熱氣球運動
指乘熱氣球升空飛行的體育活動。
4.8 攀巖運動
指以攀登懸崖、樓宇外墻、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4.9 探險活動
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4.10 武術比賽
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4.11 特技
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
4.12 艾滋病(AIDS)或艾滋病病毒(HIV)
艾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艾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英文縮寫為AIDS。
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癥狀或體征的,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癥狀或體征的,為患艾滋病。
安意外殘疾附加條款第3篇
總則
第一條 本附加保險合同須附加于各種團體類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保險合同”)。主保險合同所附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凡與本附加保險合同相關者,均為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構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若主保險合同與本附加保險合同相抵觸的,以本附加保險合同為準。本附加保險合同未盡事宜,以主保險合同為準。
第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附加保險合同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本保險合同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主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意外傷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二級及以上或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院進行治療,就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含第一百八十日)支出的、符合當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的、必需且合理的醫療費用,保險人按下列約定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
(一)保險人對于每次事故的醫療費用,保險人在扣除免賠額后,按約定的給付比例在保險金額內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免賠額和給付比例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約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屆滿被保險人治療仍未結束的,保險人繼續承擔保險金給付保險責任,住院治療者最長至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門診治療者最長至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被保險人不論一次或多次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均按上述規定分別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以不超過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累計給付金額達到其保險金額時,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三)被保險人如果已從其它途徑(包括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單位、本公司在內的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就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獲得賠償,則保險人只承擔合理醫療費用剩余部分的保險責任。
責任免除
第四條 本附加保險合同的責任免除如下:
(一)主保險合同無效或失效,保險人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
(二)主保險合同中列明的“責任免除”事項,也適用于本保險合同。
(三)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費用,保險人不負任何給付保險金責任:
1、非因主保險合同所列意外傷害事故而發生的治療;
2、用于矯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假眼、配鏡等)的費用;
3、被保險人體檢、療養、心理咨詢或康復治療的費用;
4、被保險人的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費、生活補助費、誤工費、喪葬費;
5、被保險人在二級以下且非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院的治療費用;
6、被保險人因疾病住院治療;
7、當地社會醫療保險管理部門規定的自費項目和藥品。
保險金額
第五條 本附加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六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作為申請依據的證明和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保險金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并憑下列證明和資料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投保人證明及保險合同憑據;
(二)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三)二級及以上或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院出具的醫療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憑證;
(四)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害程度等有關的其它證明和資料。
(五)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其他事項
第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需要治療的,應在二級及以上或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院就診,若因急診未在二級及以上或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院就診的,應在三日內通知保險人,并根據病情及時轉入二級及以上或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醫院。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本附加保險合同即行終止:
(一)主保險合同終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險合同。
釋義
當地:指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醫療費用實際發生地/支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