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公司產品責任險條款
- 更新時間:2021-03-19 10: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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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產品責任險條款第1篇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依法設立并生產或銷售產品的企業,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所保產品為經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產品。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本保險合同列明的保險期間或追溯期內,因本保險合同所列被保險人的產品存在缺陷,在承保區域內造成使用、消費該產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經使用、消費該產品的人或其近親屬在保險期間內向被保險人首次提出索賠時,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第五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其他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費用,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但這些費用與每次事故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出本保險單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保險單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責任免除
第六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第七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三)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四)精神損害賠償;
(五)間接損失;
(六)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對其雇員的賠償責任;
(七)產品仍在制造或銷售場所,尚未轉移至用戶或消費者手中時所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違法生產、出售或分配的產品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九)產品本身的損失及被保險人因召回、收回、更換或修理有缺陷產品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十)在港、澳、臺地區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使用產品發生的損害賠償和費用,以及向上述地區的法院、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仲裁而產生的賠償和費用;
(十一)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
第八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費
第九條 投保人應當在本保險合同簽發時將本保險合同列明的預收保險費繳付保險人。預收保險費按照投保人預計當年產品銷售額或上年產品實際銷售額,乘以保險合同約定的費率確定。
第十條 保險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內已經發生的產品實際銷售額書面告知保險人,以作為調整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于預收保險費,被保險人應補交其差額;若預收保險費高于實際保險費,保險人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于本保險合同列明的最低保險費。
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訂立本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本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本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二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三條 保險人依據第十七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五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本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預付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退還預付保險費。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及時支付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未足額支付預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已交保險費與本保險合同約定預付保險費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期間屆滿后,被保險人應按約定向保險人提交保險期間內產品實際銷售額的書面材料,協助保險人計算實際保險費。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應當加強質量管理,嚴格產品檢驗制度,接受質量檢驗部門的檢驗和保險人對產品的質量檢查監督,接受保險人的合理建議,為保險人提供有關產品的生產、銷售、質量檢驗等方面的單證、賬冊和有關資料。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產品不安全因素和質量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
第二十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保險合同所載事項變更或其他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繼續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險費的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本保險人,保險人可以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上述保險合同重要事項變更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本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認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收到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于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后,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并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導致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若在某一被保險產品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被保險產品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并糾正該缺陷,否則,由于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損失清單,有關事故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等)或和解協議,診療記錄、檢驗報告、費用原始單據、支付憑證,以及投保人、被保險人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單證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與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使用、消費本保險合同所列被保險人的產品的人或其近親屬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八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對每人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限額;
(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財產損失免賠額后進行賠償,但對于人身傷亡的賠償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賠額;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九條 生產、銷售的同一批產品(指同一流水線、同一時間、同樣原材料、同一工藝、同一操作人員“并非指一個操作人員”),由于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賠償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賠償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有關責任方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履行賠償義務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相應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三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本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次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計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實際保險費(如果實際保險費低于保險單列明的最低保險費時,應按最低保險費收取),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發出解約通知書,自解約通知書送達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日起十五天后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實際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附錄:短期費率表
保險期間 |
一個月 |
二個月 |
三個月 |
四個月 |
五個月 |
六個月 |
七個月 |
八個月 |
九個月 |
十個月 |
十一個月 |
十二個月 |
按年費率(%)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收。
保險公司產品責任險條款第2篇
一、責任范圍: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由于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對被保險人應付索賠人的訴訟費用以及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負責的訴訟及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責任限額為限。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二)根據勞動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三)根據雇傭關系應由被保險人對雇員所承擔的責任;
(四)被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
(五)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
(八)被保險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九)被保險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十)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十一)由于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或惡意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十二)由于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十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十四)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 、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 、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 、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
(二)生產出售的同一批產品或商品,由于同樣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財產損失,應視為一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三)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四、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嚴格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投保時,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對投保申請書中列明的問題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問題作出真實,詳盡的回答或描述;
(二)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表和批單中的規定按期繳付保險費;
(三)保險期滿后,被保險人應將保險期間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的總值書面通知本公司,作為計算實際保險費的依據。實際保險費若高于預收保險費,被保險金應補交其差額,反之,若預收保險費高于實際保險費,本公司退還其差額,但實際保險費不得低于所規定的最低保險費。
本公司有權在保險期內的任何時候,要求被保險人提供一定期限內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總值的數據。本公司還有權派員檢查被保險人的有關帳冊或記錄并核實上述數據。
(四)一旦發生本保險單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
1 、立即通知本司,并在七天或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以書面報告提供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損失程度;
2 、在預知可能引起訴訟時,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將其送交本公司;
3 、根據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為索賠依據的所有證明文件、資料和單據。
(五)若在某一被保險產品或商品中發現的缺陷表明或預示類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險產品或商品時。被保險人應立即自付費用進行調查并糾正該缺陷,否則,由于類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但。
五、總 則
(一)保單效力
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險單的各項規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二)保單無效
如果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漏報、錯報、虛報或隱瞞有關本保險的實質性內容,則本保險單無效。
(三)風險變更
保險期間,被保險人若生產、出售某種新產品或被保險產品的化學成份有所變動,應在十天內書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據本公司的要求,繳納應增加的保險費,否則本保險將不擴展承保該產品。
除非經本公司書面同意,本保險單將在下列情況下自動終止:
1 、被保險人喪失保險利益;
2 、承保風險擴大。
本保險單終止后,本公司將按日比例退還被保險人本保險單項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
(四)保單注銷
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注銷本保險單,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險人注銷本保險單。對本保險單已生效期間的保險費,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計收,后者按日比例計收。
(五)權益喪失
如果任何索賠含有虛假成分,或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在索賠時采取欺詐手段企圖在本保險單項下獲取利益,或任何損失是由被保險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縱容所致,被保險人將喪失其在本保險單項下的所有權益。對由此產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賠款在內的一切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六)合理查驗
本公司的代表有權在任何適當的時候對被保險人的房屋、機器、設備、工作和產品或商品的風險情況進行現場查驗。被保險人應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評估有關風險的詳情和資料。但上述查驗并不構成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任何承諾。本公司的檢查人員如發現任何缺陷或危險時,將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在該項缺陷或危險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認為滿意之前,對其有關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本公司概不負責。
(七)重復保險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八)權益轉讓
若本保險單項下負責的損失涉及其他責任方時,不論本公司是否已賠償被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該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在本公司支付賠款后,被保險人應將向該責任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單證,并協助本公司向責任方追償。
(九)爭議處理
被保險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一切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訴訟。除事先另有協議外,仲裁或訴訟應在被告方所在地進行。
保險公司產品責任險條款第3篇
一、責任范圍
(一)在本保險有效期內,由于被保險人所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在承保區域內發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時,本公司根據本保險單的規定,在約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對被保險人應付索賠人的訴訟費用以及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負責的其他費用,本公司亦負責賠償,但本項費用與責任賠償金額之和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責任限額為限。
二、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各項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二)根據勞動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責任;
(三)根據雇傭關系應由被保險人對雇員所承擔的責任;
(四)被保險產品本身的損失;
(五)產品退換回收的損失;
(六)被保險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財產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故意違法生產、出售的產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疾病、死亡或財產損失;
(八)被保險產品造成的大氣、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所引起的責任;
(九)被保險產品造成對飛機或輪船的損害責任;
(十)由于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十一)由于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或惡意行為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責任;
(十二)由于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責任;
(十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
(十四)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三、賠償處理
(一)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
1.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做出任何責任承諾或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在必要時,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對任何訴訟的抗辯或索賠的處理;
2.本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費用向任何責任方提出索賠的要求。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對責任方的索賠權利,否則,由此引起的后果將由被保險人承擔;
3.在訴訟或處理索賠過程中,本公司有權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資料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