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兒童康復救助項目協議書
- 更新時間:2021-03-23 09:4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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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書模板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2021兒童康復救助項目協議書》,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2021兒童康復救助項目協議書第1篇
(孤獨癥兒童)
甲方(康復機構):
乙方(受助監護人):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是2014年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之一,是改善殘疾兒童狀況的一項搶救性工程。為辦好辦實事這項惠民工程,明確責任,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以下協議:
一、甲方責任:
1、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為本康復機構在訓人員享受政府補貼,為其提供康復訓練服務。
2、甲方根據省定點康復機構建設和服務標準的要求,為乙方孩子提供孤獨癥兒童康復訓練時間為一學年(10個月)、每天訓練課時6課時(每課時30分鐘),其中每天要安排單訓課和感統課至少各一節的康復服務項目。
3、甲方根據定點康復機構建設標準的要求,保證訓練場所,教學設備的完善,建立健全安全規章制度,確保受助對象的人身安全,杜絕一切事故的發生。
4、甲方要建立健全受助對象的康復訓練檔案,內容包括全年康復計劃、康復記錄、康復小結以及康復前期、中期、后期的評估,填發《省委、省政府為民辦實事“殘疾兒童康復工程”項目救助卡》(以下簡稱《救助卡》),保質保量做好受助對象的康復訓練。
5、甲方可適當收取食宿費,食宿費不能超過當地物價部門規定普通幼兒園食宿收費標準。若有違反視為放棄作為定點康復機構單位。應保質保量做好受助對象的康復訓練,并提供受助對象康復訓練票據和救助卡記錄。
6、甲方協助乙方憑《救助卡》及票據到殘聯領取政府定額補助資金。
二、乙方責任:
1、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殘疾兒童康復受助審批表”、受助對象和監護人的戶籍證明、受助對象的殘疾證或診斷證明、監護人的貧困證明、兒童康復救助項目協議書,經市級、縣(區、市)級殘聯審核批準后,方可享受補貼。
2、乙方應定期送受助對象到甲方康復機構參加康復訓練,并自覺遵守甲方有關規章制度,服從甲方人員管理。
3、乙方對受助對象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特殊疾病、特異行為及其它特殊情況,應如實告知甲方,在甲方遇到乙方的受助對象發生臨時病情變化,并及時送往醫院搶救時,乙方接到通知后須第一時間趕往現場處理。
4、乙方享有政府補貼為每人1500元/月康復訓練費。乙方在訓期間,除按照文件規定要求受訓時間外,如需要加訓,其費用應由乙方自理。
5、乙方在訓時間為孤獨癥兒童、智力殘疾兒童年度康復訓練時間少于6個月不享受康復救助。康復訓練滿10個月以上方能享受政府全額補助。
三、康復訓練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本協議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一式叁份,甲方、乙方、殘聯各一份。
甲方單位名稱:乙方監護人姓名:
法人代表:身份證號碼:
單位地址:監護人家庭地址:
電話:電話:
2014年月日2014年月日
2021兒童康復救助項目協議書第2篇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脫貧攻堅總結表彰大會精神,鞏固殘疾人脫貧攻堅成果,助力鄉村振興,榆中縣殘聯多措并舉推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民生工程的實施。
早謀劃,周密部署到位。2月25日,榆中縣殘聯召開了“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民生工程”專題會議,及時總結2020年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作經驗,安排部署2021年蘭州市為民興辦實事項目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民生工程,并與13家康復機構簽訂《康復協議書》,為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民生工程的高標準實施奠定基礎。
早動員,政策宣傳到位。榆中縣殘聯利用電子屏、QQ群、微信群等多種形式深入廣泛宣傳殘疾兒童康復救助民生工程。并通過春節前走訪、慰問等進行入戶宣傳,讓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工程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早篩查,需求了解到位。榆中縣殘聯改革篩查方式,由以往的殘聯集中篩查變為各康復機構現場篩查、入戶篩查、電話篩查和交叉篩查,增大篩查覆蓋面,確保殘疾兒童一個不漏。
據悉,截至目前,榆中縣殘聯已對排查出的32名符合轉送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辦理了轉接手續,到定點的康復機構接受康復訓練,確保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應救盡救”。
榆中縣殘聯負責人石亞磊向記者介紹說:“2021年,縣殘聯擬對全縣0—17歲的115名殘疾兒童進行康復救助,主要包括為殘疾兒童提供視力矯治、聽力言語訓練、言語矯治、腦癱綜合康復訓練、肢體矯治術后康復訓練、智障兒童康復訓練、孤獨癥康復訓練、心理康復及社會適應性訓練等。”
2021兒童康復救助項目協議書第3篇
《殘疾兒童康復救助“七彩夢行動計劃”實施方案》貧困孤獨癥兒童康復救助項目實施辦法中明確指出:
資助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經衛生部門認定的診斷機構確診的孤獨癥兒童;
——年齡3-6周歲;
——資助對象為符合條件的城鄉有康復需求的貧困孤獨癥兒童,其中優先資助城鄉低保家庭的貧困孤獨癥兒童。
資助標準
中央財政按每年人均12000元標準對康復訓練給予補助。
任務目標
2011年—2015年,為36000名貧困孤獨癥兒童提供康復訓練服務。其中,2011-2012年6000名(合并實施),2013年-2015年每年10000名。
實施范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選擇有一定工作基礎和服務能力的城市,確定符合標準的康復訓練定點機構,采取“康復救助卡”的方式,2011年-2015年為36000名貧困孤獨癥兒童提供康復訓練服務。
工作體系
——中國殘聯會同財政部審定項目實施方案,下達項目任務指標,印制并下發《貧困孤獨癥兒童康復救助卡》,審核項目任務完成情況,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主要問題,指導、監督、檢查各省項目執行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會同省級財政部門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項目實施方案和相關工作制度,分解下達任務,審核確定項目受助對象與定點康復機構,督導定點康復機構開展孤獨癥兒童康復訓練和家長培訓工作,做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項目的指導檢查和統計匯總工作。
——定點康復機構制定康復方案和康復訓練計劃,為受助對象建立個人康復檔案,開展康復訓練和家長培訓,做好康復訓練效果的定期評估工作,按照要求填寫、上報項目數據、報表,并保留好康復方案、康復訓練計劃和記錄備查,負責受助對象的回訪和后續服務。
工作流程
——制定工作方案,確定定點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項目具體實施方案,根據《孤獨癥兒童康復機構評審方案(試行)》(全康辦〔2009〕19號)的要求,在省內選擇有一定工作基礎和服務能力的城市,經過省級評審,確定達到三級及以上的康復機構作為項目實施單位(民辦、公辦、民辦公助皆可,優先選擇融合式教育模式的康復訓練機構)。項目地區殘聯應與確定的定點康復機構簽訂項目協議書,明確各自責任,并將定點康復機構名單上報中國殘聯康復部備案。
——成立專家組,組織開展培訓和業務指導。各項目地區要成立孤獨癥兒童康復專家組,負責組織人員培訓,指導定點康復機構開展工作,配合殘聯進行督導檢查。
——確定救助對象。項目實施的年度周期為從該年度9月1日至下一年度8月31日。該年度確認的受助對象應在該年度9月1日前,年齡在3-6周歲范圍內(最大年齡不超過6周歲)。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貧困孤獨癥兒童,采取家長(監護人)申請、居(村)委會推薦、項目地區殘聯審批的方式,填寫《貧困孤獨癥兒童康復救助申請審批表》(此表一式三份,由省殘聯、項目地區殘聯和定點康復機構留存)。經項目地區殘聯審核批準后,向受助對象發放《貧困孤獨癥兒童康復救助卡》。救助對象每年審核一次,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受助對象發生正常變更,須受訓滿半年并提前1個月告知項目地區殘聯,經項目地區殘聯確認備案后方可變更。因特殊原因中止康復訓練的,定點康復機構應及時上報項目地區殘聯,注銷其救助卡。受助對象發生變更后,項目地區殘聯應在1個月內重新篩查確認救助對象,使用剩余的康復經費對新確認的救助對象進行康復救助,并將變更情況存檔備查。如受助對象需變更定點康復機構,需受訓滿半年并提前1個月告知項目地區殘聯,經殘聯確認備案后才能變更。為保證康復效果,原則上受助對象在年齡許可范圍內應給予連續資助。
——建立康復檔案,實施康復救助服務。受助對象憑《貧困孤獨癥兒童康復救助卡》到定點康復機構接受康復訓練。在接受康復訓練前,要根據《孤獨癥兒童發展評估表(試行)》(全康辦〔2009〕26號),對受助兒童進行基線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制定個別化訓練計劃,開展康復訓練、家長培訓工作;并按要求定期評估,掌握并跟蹤孤獨癥兒童康復訓練效果,及時調整康復訓練方案。定點康復機構負責為收訓的貧困孤獨癥兒童建立個人受助康復檔案,登記填寫效果評估情況,保存教學計劃、訓練記錄、評估記錄等資料備查。
——經費結算。定點康復機構根據收訓貧困孤獨癥兒童的實際情況,與殘聯進行結算;定點康復機構應確保12000元康復救助經費供受助對象持續使用1年(有寒暑假的機構為10個月),并將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每月定期記入《貧困孤獨癥兒童康復救助卡》,每項記錄均須由受助兒童法定監護人簽字確認(此卡由受助兒童法定監護人負責保存)。定點康復機構憑救助卡記錄復印件及受助兒童康復訓練經費支出單據,定期與項目地區殘聯結算。
——登記統計及匯總。定點康復機構負責做好新收訓兒童登記和康復效果評估工作,定期將受助兒童接受康復救助相關信息錄入《貧困殘疾兒童康復救助項目數據庫管理系統》;中國殘聯康復部會同各省殘聯負責及時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將審核后的上一年度數據庫上報中國殘聯信息中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殘聯和項目執行單位負責做好項目資料(包括文字、圖片及聲像資料)的收集、積累、存檔,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撰寫績效報告上報中國殘聯康復部(格式要求參看康函〔2010〕43號)。
經費管理
——項目經費由中國殘聯根據各省(市、區)任務指標進行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撥款文件抄送省級殘聯和財政部駐各省(市、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省(市、區)根據省級國庫管理要求,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單位。地方財政應統籌使用各項資金。
——項目提供的康復訓練經費包括:救助對象康復訓練費、康復效果評估費、訓練教材費、家長培訓費、食宿費及家庭指導費。
——承擔項目任務的定點康復機構(包括融合式教育的康復機構)原則上不得向受助對象收取任何費用。對于收費標準低于救助標準的康復機構,救助對象按照同機構其他兒童收費標準予以補助;對于收費標準高于救助標準的康復機構,機構可適當收取食宿費,食宿費不能超過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普通幼兒園食宿費收費標準,且全年收費總額不得超過2000元。如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經費結余,省殘聯應嚴格按照項目方案要求,將多余的經費用于其他貧困孤獨癥兒童的救助工作。省殘聯康復部應撰寫項目結余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報告,報中國殘聯康復部備案。
工作要求
——注重提高孤獨癥兒童康復訓練質量。各省殘聯應加強對孤獨癥兒童康復機構的指導,逐步提高康復訓練質量,堅持集體教學為主、個別教學為輔,自然環境支持的教學模式,規范孤獨癥兒童康復課程設置,開設溝通、游戲(交往)、運動等課程,通過個別化訓練解決兒童的個體問題,在此基礎上,注重與普通小學教學模式的銜接。
——注重開展培訓工作。各省殘聯應定期組織孤獨癥兒童康復專業技術人員培訓,積極發揮省級孤獨癥兒童康復中心的示范作用開展業務指導,采取集中培訓、巡回指導、業務交流、教學示范等形式,培訓專業技術人員,提高教師隊伍素質,形成骨干教師隊伍。
定點康復機構在開展康復訓練的同時,應把家長培訓工作作為項目的一個重要內容,按項目要求定期開展家長培訓工作,征求受助對象家長對培訓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改進和加強家長培訓工作,做好相關培訓檔案的管理。
檢查評估
檢查評估內容包括項目組織管理、兒童診斷、康復訓練效果、檔案上報、經費管理和使用、數據統計、項目宣傳、家長滿意度等方面。
——項目地區殘聯負責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督導。
——中國殘聯會同財政部等部門適時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驗收。
轉自中國殘疾人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