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
- 更新時間:2021-03-31 11: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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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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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1篇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chǎn)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_____________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jīng)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zhì)、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jù)時,于該票據(jù)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jù)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jīng)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逕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chǎn)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chǎn)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nèi),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jù)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nèi)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jīng)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jīng)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附表(略)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2篇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chǎn)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yè)已點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功盡棄(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xiàn)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_____________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jīng)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交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zhì)、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格時(如系開票據(jù)時,于該票據(jù)全部兌現(xiàn)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jù)有任何一張不兌現(xiàn)情況),經(jīng)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逕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shù)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_____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chǎn)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chǎn)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nèi),買受人得以現(xiàn)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jù)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nèi)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jīng)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jīng)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shù)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附表(略)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連帶保證人: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第3篇
立契約書人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茲就船舶買賣事宜,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有關后記船舶的買賣事宜,甲方賣出、乙方買入。
第二條買賣總金額為xxx元整。乙方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項予甲方。
1本日(訂約日)先交付定金xx元整。
2甲方必須在xxxx年x月x日前將后記的船舶點交與乙方,并將下列登記文件及使用權文件交付與乙方。乙方未支付的余款,俟船舶點交及辦理船舶所有權、漁業(yè)權移轉(zhuǎn)登記完畢并經(jīng)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時一次付清。
(1)甲方公司同意出售本契約標的物的全體股東會議記錄三份。
(2)乙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鑒證明書三份。
(3)乙方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三份。
(4)乙方公司章程及董事、監(jiān)事、股東名冊三份。
(5)乙方法定代表人戶籍謄本三份。
(6)乙方公司執(zhí)照,營業(yè)登記證影本各三份。
(7)稅務機關出具的最近無欠稅證明書正本。
(8)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正本。
(9)船舶噸位證書正本。
(10)船舶國籍證書正本。
(11)設備目錄正本。
(12)航海記事簿正本。
(13)法律所規(guī)定的其它文書正本。
(14)船舶檢查簿正本。
(15)漁業(yè)執(zhí)照正本。
(16)漁業(yè)權拋棄申請書。
(17)船舶無線電臺執(zhí)照正本。
(18)契約漁船船圖。暨進口器材規(guī)格說明書。
(19)船舶勘航力證書正本。
(20)貨艙、冷藏室及其他供載運貨物部分適合于受載運送與保證書正本。
(21)船舶無共同海損部分擔額并不負擔救助及撈救報酬額證書正本。
第三條甲方于第二條第(2)項乙方支付余款同時,應將后記船舶的所有權及漁業(yè)權移轉(zhuǎn)登記與乙方。
第四條在甲方尚未將船舶點交與乙方之前,若有故障、毀損或遺失時,應由甲方負責,亦即乙方免除支付價金義務。
第五條甲方保證后記船舶所具的性能與說明書相符,并須在第三條交付前先行試航,以證明其性能。
第六條有關后記船舶的品質(zhì)、性能,由甲方對乙方保證,并以一年為限。在此期間,若非乙方的過失或發(fā)生自然性故障,甲方負有賠償損失及修理的義務。
第七條若發(fā)生第六條的情形,雖經(jīng)甲方修復或補充完整,而船舶仍然無法維持繼續(xù)作業(yè)或短欠,或其性能降低長達一個月時,乙方可根據(jù)下列方式選擇其一,向甲方提出要求。
(1)換取同種類船舶。其條件為乙方須就已使用該船舶的時間長短支付船價,每半年乙方應支付甲方相當于第二條總金額三分之一的款項。
(2)退還船舶。但甲方得扣除乙方使用船舶所應付如前(1)的款項,其余定金退還與乙方。有關使用船舶的時間、其計算方法則無論乙方是否使用,規(guī)定從第三條甲方點交船舶日始至乙方提出退還船舶要求之日止,為使用時間。
第八條乙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日期前支付余額以交換船舶,則甲方無需催告,本契約視同作廢,甲方得將船舶移動、航行并停泊于原船籍港。
有關前述甲方的船舶移動、航行費,以及停泊時所需的一切費用,應由乙方負擔。甲方除上述權利外,尚可將定金沒收,作為損害賠償。
第九條甲方若未能在第二條所列日期前點交船舶,乙方得向甲方催告,于十日之內(nèi)點交船舶。在此期限內(nèi),甲方若仍然無法點交,則本契約視同作廢。乙方得請求甲方退還第二條的定金、以及與定金同額的損害賠償。
第十條約定事項:
(1)雙方同意以xx港為點處所。漁船內(nèi)所存燃料油歸還甲方。
(2)本契約買賣標的物的保險,其受益人應于點交同時變更指定為乙方,變更后的保險費用由乙方負擔。
(3)所有甲方雇用的人員(包括船員),于本契約買賣標的物交清楚同時,由甲方負責遣散與乙方負擔。
(4)本契約買賣標的物交接前所屬的所有費用,包括雇用人員薪資,船員分紅,及其他一切所有債務及稅捐概由甲方負責處理與乙方無涉。
(5)自交接后有關本契約買賣標的物的一切權責糾葛,及絕無其他設定抵押情況,如有其他設定抵押情況發(fā)生時應視為違約處理。
(6)甲方保證本契約買賣標的物毫無產(chǎn)糾葛,及絕無其他設定抵押情況,如有其他設定抵押情況發(fā)生時應視為違約處理。
(7)所有甲方負擔的應付款項,如因甲方未付致涉及乙方權益時,在尾款范圍的金額內(nèi)乙方得代甲方徑行墊付,抵付尾款,如超出尾款金額則應由甲方負責處理。
(8)如本契約書涉訟時,雙方同意由xx法院管轄。
本契約一式三份,當事人及見證人各執(zhí)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
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xxx
住址:
身份證統(tǒng)一號碼
營業(yè)證號碼:
買方(乙方):
公司名稱:xxx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代表人:xxx
住址:
身份證統(tǒng)一號碼
營業(yè)證號碼:
見證人:xxx
住址
身份證統(tǒng)一號碼:
xxxx年x月x日
1.船舶買賣契約書
2.動產(chǎn)貨品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樣本
3.工廠買賣契約書
4.機器買賣契約書
5.貨樣買賣契約書
6.船舶買賣合同
7.轎車買賣契約書
8.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9.附條件買賣契約書(新版)
10.買賣合同最新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