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全國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 更新時間:2016-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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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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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高溫津貼”,其實是針對勞動者因為在高溫環境下工作,而額外消耗勞動的補償。2012年修訂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工作,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到33℃以下的,就應當發放高溫津貼。
全國總工會新聞發言人王曉峰指出,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截至2016年6月13日,全國已經有28個省份明確了本地區的發放標準。其中,北京室外露天工作人員的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以上室內工作的則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上海、江蘇、浙江以及福建等地,則在200元左右。
另外,各地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間,也因氣候的差異而各有不同。多數北方地區發放周期是每年的6到9月,而周期最長的海南省,發放時間長達7個月,為4到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