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人社發〔〕132號 關于印發重慶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職稱評聘辦法的通知
- 更新時間:20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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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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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職稱評聘辦法》的通知
渝人社發〔2015〕132號
各區縣(自治縣)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衛生計生委,有關醫療衛生機構:
根據《重慶市深化職稱改革的意見》(渝委辦發〔2015〕10號)精神,結合重慶實際,現將《重慶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職稱評聘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全科醫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是建立和完善全科醫生引進、培養、評價、使用、激勵制度,營造重醫德醫風、重臨床實績、重服務群眾的良好氛圍,為基層培養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格全科醫生,讓小病不出鄉、大病不出縣、疑難雜癥不出市區,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實施,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的重要舉措。各區縣人力社保部門、衛生計生行業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把它作為當前加強基層衛生人才隊伍建設的重要任務,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穩妥推進。
中 共 重 慶 市 委 組 織 部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職稱評聘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23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全科醫生制度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1〕84號)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一步發揮職稱制度激勵導向作用,健全人才向基層流動、向艱苦地區和崗位流動、在一線創業的激勵機制,建立全科醫生評價制度,拓展全科醫生發展空間,關心全科醫生切身利益,不斷增強基層衛生人員工作積極性。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鄉鎮衛生院(含中心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村衛生室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全科醫生(不含兼職人員)評聘重慶市衛生技術全科醫生(基層)專業技術職務〔以下簡稱全科醫生(基層)職稱〕。
全科醫生須注冊全科執業范圍,并經全科醫生規范化培訓(或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合格。
第四條 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章 評價方式
第五條 全科醫生(基層)職稱參照國家衛生系列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名稱和檔次設置,分為員級:全科醫士;助理級:
第六條 全科醫生初級職稱的取得須結合執業準入考試。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醫師資格者,可分別取得全科醫生員級、助理級職稱。
第七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全科醫生可提前1年報考全國衛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考試專業名稱:全科醫學、全科醫學(中醫類),專業代碼301、302〕,在國家合格標準基礎上降低10分劃定市合格線,達到市合格線的可取得重慶市全科醫生(基層)中級職稱。
第八條 取得國家全科醫學中級職稱或重慶市全科醫生(基層)中級職稱者,可申報全科醫生(基層)高級職稱,評價采用考核答辯(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方式。
第四章 評價工作
第九條 組建重慶市衛生技術全科醫生(基層)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全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基層)高級職稱的評審工作。
第十條 研究制定《重慶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基層)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條件和評價標準》。以“首診在基層”的服務模式為目標,遵循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和全科醫生培養、評價、使用規律,以崗位職責要求為基礎,把品德、知識、能力、業績和貢獻作為衡量人才的主要標準,重點評價其解決臨床實際問題、提供社區衛生服務的能力和水平,將簽約居民數量和結構、接診量、服務數量、服務質量、居民滿意度以及居民醫藥費用控制情況等作為主要考核指標。
第十一條 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全科醫生,可提前1年申報評審重慶市全科醫生(基層)高級(含副高、正高)職稱。對于達不到規定學歷的全科醫生,具備中專學歷且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滿20年,可申報全科醫生(基層)副高級職稱;具備中專或大專學歷且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分別滿30年或25年,可申報評審全科醫生(基層)正高級職稱。
第十二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評聘各級專業技術職務,免考職稱外語和計算機,不作科研和論文要求。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三條 全科醫生(基層)職稱實行“定向評價、定向使用”,只在鄉鎮、社區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置全科醫生(基層)崗位。取得重慶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基層)高、中級職稱者,頒發全市統一的“全科醫生(基層)”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注冊全科執業范圍,在全市鄉鎮、社區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聘任有效。
第十四條 本科、專科、中專畢業生在鄉鎮、社區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分別滿10年、15年、20年,評定全科醫生(基層)高級職稱后繼續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工作者,事業單位無相應崗位的,其聘用可不受本單位崗位結構比例限制。
第十五條 取得重慶市全科醫生(基層)高級職稱后,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繼續服務滿5年,交流到區縣級及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工作者,符合衛生技術其他臨床專業申報評審條件的,可按規定程序轉評同級別職稱,晉升上一級職稱時其任職年限可連續計算。
第十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從市外及本市市級、區縣級單位引進具有高中級職稱的全科醫生,到崗即聘。
第十七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科醫生可按規定的政策、條件、程序取得衛生技術其他臨床專業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并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可同時注冊專科執業范圍。
第十八條 全科醫生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作為崗位聘用、技術職務晉升和執業資格再注冊的重要因素。加強全科醫生經常性和針對性、實用性強的繼續醫學教育,將“全科醫生規范化培訓”的內容納入繼續教育,以現代醫學技術發展中的新知識和新技能為主要學習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下發前已取得主治(中)醫師、副主任(中)醫師、主任(中)醫師資格,并經全科醫生規范化培訓(或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合格者,可相應認定全科主治(中)醫師、全科副主任(中)醫師、全科主任(中)醫師資格。
第二十條 2010年之前參加原重慶市衛生局組織的全科醫生崗位培訓合格人員,視為已完成全科醫生轉崗培訓。
第二十一條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不受全科醫生規范化培訓或轉崗培訓的限制申報考評上一級全科醫生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衛生計生委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