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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減刑建議書是監獄依法對在服刑改造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且已執行符合法定要求的刑期的罪犯,提請法院審核裁定減刑時而制作的一種文書。
提請減刑建議書的正文部分應當寫明的內容包括:
(1)事實依據。先寫明事實結論,然后敘明罪犯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具體事實。
(2)減刑的理由。應當依事論理、依法論理。
(3)法律依據和建議事項。
范本1
提請減刑建議書(2014)潞監減字第 1 號
罪犯 賈世耀 ,男, 1982 年 12 月 20 日出生, 山西省文水縣人,漢族,初中文化,農民。因犯 故意傷害 罪被山西省盂縣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盂刑初 字第12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年(刑期從2012年09月14日起至2014年09月13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于2013年01月28日送我監服刑改造。服刑期執行刑期變動情況: 無 。 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罪犯賈世耀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共獲監獄表揚 1 次,嘉獎 1 次,上年度“三課”成績為:政治74分,技術78分。上年度評為 乙 等,現處遇 普管 級。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賈世耀予以減去 余刑 。特提請裁定。此致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4 年 6 月 5 日
范本2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14)潞監減字第 5 號
罪犯 賈文庭 ,男, 1970 年 10 月 06 日出生, 山西 省 長子 縣人,漢族,小學文化,農民。 因犯 盜竊 罪被 山西 省 陽城 縣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05日以(2011)陽刑初字第24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刑期從 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5年06月11日止),并處罰金300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于 2012 年 03 月 20 日送我監服刑改造。服刑期執行刑期變動情況: 無 。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 悔改 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罪犯 賈文庭 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共獲監獄表揚 4 次,余改造積分 0.7 分,上年度“三課”成績為:政治80分,文化 86 分,技術 82分。上年度評為 甲 等,現處遇 普管 級。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賈文庭予以減去有期徒刑 一年 。特提請裁定。 此致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4 年 6 月 5 日
范本3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14)潞監減字第 9 號
罪犯 米星星 ,男, 1988 年 02 月 29 日出生, 山西 省 長治 市人,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因犯 強奸 罪被山西省長治市城區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05日以(2010) 城刑初字第21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刑期從2010年07月06日起至2015年07月05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送我監服刑改造。服刑期執行刑期變動情況: 無 。該犯在服刑期間 悔改表現突出 ,具體事實如下: 罪犯 米星星 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共獲監獄表揚 5 次,余改造積分 1.5 分,上年度“三課”成績為:政治 81 分,文化 76.5 分,技術 78 分。上年度評為 甲 等,現處遇 普管 級。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米星星予以減去 余 刑 。特提請裁定。 此致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4 年 6 月 5 日
范本4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14)潞監減字第 19 號
罪犯 張金龍 ,男, 1983 年 07 月 29 日出生, 四川 省 萬源 市人,漢族,小學文化,農民。因犯 盜竊 罪被山西省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以(2010)晉市法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刑期從 2010年01月0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并處罰金5000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于2010年 12 月 31 日送我監服刑改造。服刑期執行刑期變動情況: 無。該犯在服刑期間 悔改表現突出 ,具體事實如下: 罪犯 張金龍 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共獲監獄表揚 5 次,余改造積分 0.7 分,上年度“三課”成績為:政治 79 分,技術 77 分。上年度評為 甲 等,現處遇 普管 級。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張金龍予以減去有期徒刑 一年三個月。特提請裁定。 此致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4 年 6 月 5 日
范本5
提請減刑建議書 ( 2014 )潞監減字第305號
罪犯 陳建平 ,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 河南省許昌市 人, 漢 族, 初中 文化, 農民 。因犯 非法運輸爆炸物 罪被 山西省澤州縣人民法院 于 2011.12.31日以 (2011)澤刑初字第192號 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10年(刑期從2011.7.21日起至2021.7.20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于 2012.3.5日送我監服刑改造。服刑期執行刑期變動情況: 無刑期變動,余刑7年3個月。 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罪犯 陳建平 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共獲4表揚,1嘉獎,余11.4分。上年度“三課”成績為:政治 70 分, 文化 分,技術 71 分。上年度評為 甲 等,現處遇 普管 級。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建議對罪犯 陳建平 予以減去有期徒刑 一年 。特提請裁定。 此致 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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