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財采購〔〕2號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單一來源采購申報及審批管理規定的通知
- 更新時間:201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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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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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財采購〔2015〕2號
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單一來源
采購申報及審批管理規定》的通知
市級有關部門、市政府采購中心、各區縣(自治縣)財政部門、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進一步細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管理相關規定,規范申報和審批程序,加強政府采購科學化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等規定,結合我市政府采購工作實際,我局對原《重慶市單一來源采購申報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渝財采購〔2013〕21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施行。原《重慶市單一來源采購申報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廢止。
施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反饋到重慶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處,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重慶市單一來源采購申報及審批管理規定
重慶市財政局
附件
重慶市單一來源采購申報及審批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單一來源采購管理相關規定,正確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系,規范單一來源采購的申報和審批手續,加強政府采購科學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第74號令)和有關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因特殊原因或客觀條件的限制,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實施政府采購的行為。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依照本規定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包括:
1、因特殊業務工作,所采購貨物或服務有特別要求,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購買的;
2、所采購貨物屬非通用產品,招標文件無歧視性條款,實行兩次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均只有同一家合格供應商參與投標,變更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與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配套服務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四條 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1項情形,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在“重慶市政府采購網”上公示,并將公示情況一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
(一)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采購項目號和內容;
(二)擬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的說明;
(三)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原因及相關說明;
(四)擬定的唯一供應商名稱、地址;
(五)公示的期限;
(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財政部門的聯系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
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1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擬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公示內容還應當包括專家論證意見,具體為:專家對相關供應商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體論證意見,以及專家的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
專家論證應由采購人組織,論證專家應在政府采購專家庫中抽取,人數應為3人及以上單數,專家費用由采購人承擔。
第五條 任何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并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
第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收到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的異議后,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原論證專家進行補充論證,論證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采取其他采購方式;論證后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將異議意見、論證意見與公示情況一并報相關財政部門。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補充論證的結論告知提出異議的供應商、單位或者個人。
第七條 單一來源采購項目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其具體審批流程為:
(一)公示無異議的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向財政部門報送單一來源采購計劃、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表(見附1)、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申請審批表(見附2)、詳細的書面情況說明。
(二)屬于第三條第(一)款第2項情形的,采購人在申請變更為單一來源方式的,由采購人及采購代理機構共同填報《重慶市政府采購采購方式變更審批表》(見附3),并附主管部門意見、兩次招標公告、招標結果公告、招標文件及評審專家出具的招標文件無歧視性條款的論證意見。
第八條 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采購小組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并保證采購項目質量。采購小組由政府采購專家庫2名評審專家,1名采購人代表組成。經財政部門批準實行分散采購的項目,由采購單位采購工作組組織實施單一來源協商;實行集中采購的項目,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單一來源協商。由其他采購方式變更為單一來源采購的,由原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
第九條 單一來源采購小組應當編寫協商情況記錄,主要內容包括:
(一)依據本規定第四條進行公示的,公示情況說明;
(二)協商日期和地點,采購人員名單;
(三)供應商提供的采購標的成本、同類項目合同價格以及相關專利、專有技術等情況說明;
(四)合同主要條款及價格商定情況。
協商情況記錄應當由采購小組全體人員簽字認可。對記錄有異議的采購人員,應當簽署不同意見并說明理由。采購人員拒絕在記錄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采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一)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規定的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適用情形的;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報價超過采購預算的。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重慶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原《重慶市單一來源采購申報及審批管理暫行規定》(渝財采購〔2013〕2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表
2.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申請審批表
3.重慶市政府采購采購方式變更審批表
附件1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表
采購單位(全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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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及編號、擬采購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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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
(如為設備采購,需描述設備類別、數量、主要技術指標及功能;如為服務采購,需對服務的內容進行概要說明) |
采購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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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采購供應商全稱、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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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來源采購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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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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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證意見(僅針對屬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1項情形,且達到公開招標數額的貨物、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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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姓名、工作單位和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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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單位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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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代理機構聯系人及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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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聯系人及監督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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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可擴展)
注:1、以上陳述是否真實,歡迎社會各界監督,公示時間至少5個工作日;
2、公示期內無異議的,財政部門將受理該采購申請;有異議請將意見反映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
附件2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申請審批表
(第一聯財政部門存檔)
單位蓋章:
采購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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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項目名稱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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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采購供應商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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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預算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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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項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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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來源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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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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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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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證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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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意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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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意見 |
經辦人意見: |
初審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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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審批意見: |
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申請審批表
(第二聯采購人存檔)
單位蓋章:
采購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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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項目名稱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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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采購供應商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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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預算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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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項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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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來源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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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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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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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證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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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意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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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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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申請審批表
(第三聯采購代理機構存檔)
單位蓋章:
采購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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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項目名稱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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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采購供應商名稱 |
|
采購預算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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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項目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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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來源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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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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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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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論證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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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門意見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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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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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重慶市政府采購采購方式變更審批表
(第一聯財政部門存檔)
主管部門意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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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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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代理機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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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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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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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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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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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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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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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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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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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第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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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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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的采購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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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改變采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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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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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審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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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領導審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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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政府采購采購方式變更審批表
(第二聯采購人存檔)
主管部門意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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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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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代理機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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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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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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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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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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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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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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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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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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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第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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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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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的采購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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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改變采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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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審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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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政府采購采購方式變更審批表
(第三聯代理機構存檔)
主管部門意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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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人(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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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代理機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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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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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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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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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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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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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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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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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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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第二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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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標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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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變更的采購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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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改變采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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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審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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