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建〔〕333號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貫徹落實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制的實施意見
- 更新時間: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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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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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貫徹落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勘察設計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制的實施意見
渝建〔2014〕333號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北部新區建設局,經開區、高新區、萬州經開區、長壽經開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管局,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有關開發建設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住建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14〕124號)等文件規定,為提高相關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質量責任意識,保證工程建設質量,現就貫徹落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筑工程)勘察設計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制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責任的界定
(一)勘察設計項目負責人終身質量責任是指,在建筑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分別對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含質量事故和質量問題)承擔責任;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作為項目牽頭組織實施者,對工程質量(含勘察設計質量)承擔全面責任,一并依法納入監管。
(二)在建筑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仍應當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1、建設、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因調動工作等原因離開原單位后,被發現在原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和我市相關法規、工程建設標準規定,造成所負責項目發生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事故或嚴重勘察設計質量問題的;
2、建設、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已退休的,被發現在工作期間違反國家和我市相關法規、工程建設標準規定,造成所負責項目發生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事故或嚴重勘察設計質量問題的;
3、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事故或嚴重勘察設計質量問題相關責任單位已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已破產的;
4、其他法規規定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明確責任人并進行事前承諾
(三)承接建筑工程建設任務后,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法人代表應分別確定本單位具有相應資格的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并簽署《法人代表授權書》(示范文本見附件一)。
(四)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在委托開展勘察設計工作前簽署《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示范文本見附件二),并按照授權承諾依法組織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承諾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初步設計批復、施工圖審查備案等建設手續,嚴格控制設計變更;承諾不得違法分包、肢解發包,不得擅自縮減勘察范圍和勘察階段;承諾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設計單位違法國家和我市相關法規、工程建設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在開展勘察設計工作前分別簽署《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示范文本見附件二),并按照授權承諾分別依法進行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承諾不轉包或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勘察、設計業務,不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勘察、設計業務;承諾勘察設計文件滿足國家和我市相關法規、工程建設標準以及勘察設計文件編制技術規定;承諾項目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及時參與勘察設計技術交底、現場配合、竣工驗收等后期服務,認真解決施工中與勘察設計有關問題。
三、行政監管程序
(六)在申請初步設計審批時,建設單位應向具有初步設計管理權限的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建設、勘察、設計單位三方項目負責人《法人代表授權書》、《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建設、勘察、設計單位三方項目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應參加初步設計審查會議并匯報按授權承諾依法開展勘察設計等情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授權承諾資料是否齊全、項目負責人資格是否具備、是否按照授權承諾依法開展勘察設計等進行審查。
(七)在報送施工圖審查時,建設單位應將建設、勘察、設計單位三方項目負責人《法人代表授權書》、《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送審查機構復核,否則審查機構不得發放施工圖審查合格書;在辦理施工圖審查備案時,建設單位應將建設、勘察、設計單位三方項目負責人《法人代表授權書》、《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納入備案申報資料,否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施工圖審查備案。
(八)在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在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管下,在建筑物明顯位置設置永久性標牌,載明建設、勘察、設計單位等責任主體和相關責任人的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四、責任的追究
(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初步設計管理權限,對勘察設計質量終身責任追究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在建筑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責任:
1、發生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事故的;
2、發生投訴、舉報、群體性事件、媒體報道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嚴重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問題的;
3、由于勘察、設計原因造成尚在設計使用年限內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4、其他需追究責任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發生本上述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按以下方式進行責任追究:
1、項目負責人為國家公職人員的,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告知其上級主管部門及紀檢監察部門,并建議對項目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項目負責人為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勘察設計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2、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4、向社會公布曝光。
(十一)除依法追究建設、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終身責任外,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質量終身責任。
(十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勘察設計項目負責人質量責任追究通報機制,定期向社會公布相關調查處理情況。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有關情況及時抄報我委,便于我委將其納入全市勘察設計誠信管理系統。
附件:
1、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法人代表授權書(示范文本)
2、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質量終身負責制承諾書(示范文本)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