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
實施辦法的通知
渝人社發〔2016〕230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財政局,各有關企事業單位、就業見習基地: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我們制定了《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反饋我們。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發〔2015〕52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見習”、“就業見習”均指“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是政府根據高校畢業生自身意愿,組織推薦其到經人力社保部門認可的就業見習基地,幫助其積累工作經驗、提升就業能力的一項就業促進措施。
第三條 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配置、雙向選擇的原則,充分調動各類用人單位和高校畢業生的積極性,努力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四條 就業見習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
第五條 市人力社保局統籌管理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就業見習相關政策,指導開展就業見習活動;
(二)建立就業見習動態管理機制,推動全市就業見習信息化建設,推行就業見習基地銀行專戶發放管理工作模式;
(三)協調安排就業見習補貼資金,審核監督資金申報情況。
第六條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就業見習補貼所需資金,監督檢查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 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就業見習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就業見習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就業見習活動;
(二)受理就業見習基地備案申請,協助就業見習基地開設銀行專戶,開展就業見習基地檢查指導和考核評估;
(三)審查就業見習人員資格及見習情況,核查就業見習基地銀行專戶發放見習人員基本生活費及數據情況,受理和核查就業見習補貼資金申報;
(四)維護和運行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系統,加強就業見習信息化建設,實行就業見習全過程網上申報、跟蹤審核、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
第八條 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負責轄區內就業見習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落實就業見習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開展轄區內就業見習活動;
(三)監督管理轄區內就業見習基地。
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局具體負責就業見習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轄區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就業見習基地開展供需對接活動;
(二)受理轄區內就業見習基地備案申請,開展就業見習基地日常檢查(見習人員在崗情況、見習協議履行情況、見習安全管理及帶教人員配備情況等)和年度考核評估;
(三)采集、發布和上報就業見習相關信息;
(四)運用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系統加強見習工作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就業見習基地的備案與職責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用人單位,均可申請設立就業見習基地:
(一)在重慶市范圍內依法成立、注冊或登記并取得相關證照的企事業單位(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和其他組織;
(二)具有帶教人員和就業見習管理制度,能夠為見習人員提供安全健康的見習環境;
(三)能夠提供具有一定專業要求和業務內容的全職見習崗位,幫助見習人員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能夠積極吸納、擇優留用見習人員,就業見習留用率不低于20%。
第十一條 申請見習基地實行備案制,通過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系統或現場提交備案申請。用人單位向辦公地點所在區縣(自治縣)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局進行備案。中央在渝及市屬企事業單位,可直接向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進行備案。申請單位及所提供見習崗位通過人力社保網、重慶大學生就業網、微信公眾號面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經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即備案為就業見習基地。
各區縣(自治縣)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局應及時將轄區內備案成功的就業見習基地信息,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存檔。
第十二條 申請就業見習基地備案,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備案表》(附件1);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單位鮮章)。
除以上資料外,分公司還需提供總公司營業執照和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單位鮮章),以及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申請成立就業見習基地的授權委托書;勞務派遣公司還需提供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單位鮮章)。
第十三條 就業見習基地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見習崗位年度招募計劃,每年12月報送次年計劃;
(二)參加各類就業見習供需對接活動,發布見習崗位需求信息,招募見習人員;
(三)與見習人員簽訂就業見習協議,及時為其購買每人不低于100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待見習人員保險生效后方可組織上崗見習;
(四)開設就業見習基地銀行專戶,通過專戶為見習人員按月足額發放不低于重慶市主城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生活費,接收財政就業見習補貼資金,實現發放數據聯網共享、跟蹤審核、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
(五)建立完善的就業見習管理制度,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期間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帶教人員開展見習工作,做好崗前培訓,妥善解決見習期間有關問題和困難;
(六)建立就業見習工作臺帳,通過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系統動態記錄見習人員招募、到崗見習、保險購買、基本生活費發放、補貼資金撥付、考核鑒定等相關信息;
(七)為見習期滿的見習人員出具見習考核鑒定,留用或推薦見習人員就業;
(八)積極配合相關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及考核工作。
第十四條 就業見習基地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組織見習人員從事違法活動;
(二)安排見習人員從事存在安全隱患、有毒有害、超強度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
(三)未經見習人員同意不得安排加班。
第四章 見習人員的組織與管理
第十五條 見習人員范圍
(一)離校一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學年在校生以及對口支援等地區的高校畢業生。
(二)離校一年內未就業的技師學院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以及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畢業學年在校生。
第十六條 見習人員在同一單位見習時間一般為1—6個月。
第十七條 見習人員招募程序
(一)信息發布。就業見習基地可以通過重慶大學生就業網、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系統、各類現場供需對接活動、本單位網站或其他招聘求職網站發布見習崗位信息。
(二)見習報名。符合見習條件且有見習意愿的人員可登陸重慶大學生就業網、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系統進行網絡報名,也可持身份證、畢業證(畢業學年在校生提供學生證或在校就讀證明,附件2)到所在區縣(自治縣)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局現場報名,通過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系統錄入個人信息。
(三)供需對接。市、區縣(自治縣)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根據報名人員和就業見習基地的需求,組織開展網絡和現場見習供需洽談對接活動,幫助報名人員和就業見習基地實現對接。
(四)簽訂協議。達成見習意向后,就業見習基地應與見習人員簽訂《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協議書》(附件3),并及時為見習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五)安排見習。就業見習基地在見習人員報到之日起,組織安排見習人員上崗見習,委派帶教人員開展崗前培訓、安全教育和就業實踐,通過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系統對見習人員日常工作進行動態管理和補貼申報。見習期滿,就業見習基地留用見習人員就業的,應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辦理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 見習人員享有下列權益:
(一)見習期間,享有獲得基本生活費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障的權利;
(二)見習期間,市或區縣(自治縣)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免費提供人事檔案托管服務;
(三)畢業生見習期滿留用就業的,見習時間可作為工齡計算(未參保的參保補繳后計算)。未留用就業的,市或區縣(自治縣)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免費提供就業推薦、就業指導和就業培訓等后續配套服務;
(四)其他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十九條 見習人員應遵守就業見習基地的規章制度,履行就業見習協議,提高就業適應能力。有下列情形的,終止見習協議:
(一)涉嫌犯罪或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二)無故曠工連續五天或每月累計曠工十天以上的;
(三)不遵守就業見習基地規章制度,經教育無效的;
(四)因本人主觀過失或故意給就業見習基地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已落實工作單位等不能繼續參加就業見習的。
第五章 補貼的申報與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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