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人社發〔〕192號 關于印發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暫行實施辦法的通知
- 更新時間: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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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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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人社發〔2013〕192號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
關于印發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
暫行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企事業單位、就業見習基地: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我們制定了《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暫行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反饋我們。
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財政局
2013年9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暫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計劃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41號)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渝府辦發〔2013〕158號)精神,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見習,是指政府為幫助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積累工作經驗、提升就業能力,按照自愿參與的原則,組織推薦其到經人力社保部門認定的就業見習基地,參加就業訓練實踐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
第三條 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配置、雙向選擇的原則,充分調動各類用人單位和高校畢業生的積極性,努力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四條 就業見習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市人力社保局統籌管理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就業見習相關政策,指導開展就業見習活動;
(二)建立就業見習基地動態管理機制,評估認定就業見習基地;
(三)協調安排就業見習補貼資金,審核監督資金申報情況。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就業見習補貼所需資金,監督檢查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條 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就業見習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就業見習年度工作計劃;
(二)受理就業見習基地的申報、核查;
(三)受理就業見習補貼資金的申報、核查;
(四)采集發布就業見習崗位信息,組織開展供需對接活動;
(五)協助市人力社保局對就業見習基地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評估。
第七條 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負責轄區內就業見習工作。
(一)審核認定轄區內就業見習基地;
(二)監督管理轄區內就業見習基地;
(三)組織開展轄區內的就業見習活動。
第八條 區縣(自治縣)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具體負責就業見習日常工作。
(一)受理轄區內就業見習基地的申報、核查;
(二)采集、發布和上報就業見習相關信息;
(三)組織轄區內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與就業見習基地開展供需對接活動;
(四)協助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對轄區內就業見習基地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評估。
第三章 就業見習基地的設立與職責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用人單位,均可申請設立就業見習基地: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生產經營正常,內部管理規范,社會責任感較強;
(二)具有帶教人員和就業見習管理制度,能夠為見習人員提供安全健康的見習環境;
(三)每年能夠提供10個以上具有一定技術含量和需要一定專業知識的見習崗位。其中,勞務派遣(人才派遣)公司每年提供的見習崗位不少于50個;
(四)積極吸納見習人員,見習期滿留用就業率不低于20%。
第十條 設立就業見習基地,原則上由用人單位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提出申請。中央在渝及市屬企事業單位,可直接向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申報就業見習基地。
市或區縣(自治縣)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查。符合條件的,分別上報市或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予以認定。區縣(自治縣)人力社保局認定就業見習基地后,應報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就業見習基地一經認定,即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就業見習基地,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慶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申報表》(附件1);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加蓋單位鮮章);
(三)單位簡介(注明生產經營規模、員工人數、技術力量、帶教師資等情況)。
第十二條 就業見習基地提供的見習崗位,分為以下三類:
(一)企事業單位就業見習基地,根據本單位對見習人員的需求提供的見習崗位;
(二)勞務派遣(人才派遣)公司就業見習基地,根據本公司以及派遣用工單位對見習人員的需求提供的見習崗位。小微企業可通過勞務派遣(人才派遣)公司就業見習基地以派遣方式提供見習崗位;
(三)高校就業見習基地,根據本學校以及見習實訓合作單位對見習人員的需求提供的見習崗位。
第十三條 就業見習基地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年度見習計劃,報送見習崗位需求信息;
(二)招募和接收見習人員,安排帶教人員開展見習工作,加強安全教育管理,妥善解決見習期間有關問題和困難;
(三)按月發放見習人員見習期間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基本生活補助,并辦理不低于每人次50元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四)建立就業見習臺帳,對見習期滿的見習人員出具見習考核鑒定,留用或推薦見習人員就業。
第十四條 就業見習基地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組織見習人員從事違法活動;
(二)安排見習人員從事有毒有害以及其它存在安全隱患的工作;
(三)未經見習人員同意安排見習人員周工作時間超過四十小時。
第四章 見習人員的招募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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