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民供用熱力合同
- 更新時間:2014-04-28
-
供用水電氣合同范本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居民供用熱力合同》,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范本1
天 津 市
居民住宅供用熱合同
(按面積計費)
(JF-2011-053)
監制
天津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天 津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合同編號:
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用熱合同
供熱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用熱戶: (以下簡稱乙方)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天津市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供熱用熱地點
第二條 供熱采暖費計算
(一)供熱價格: 元/平方米。
(二)計費面積: 平方米。計費面積按照《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確定。
(三)供熱采暖費=供熱價格×計費面積
供熱采暖費金額為:人民幣(小寫) 元。
人民幣(大寫) 元。
(四)遇供熱價格、計費面積調整時,應重新計算供熱采暖費。已交納供熱采暖費的,差額部分實行多退少補,實行優惠的按原方式繼續執行。
(五)乙方房屋產權性質如有變化,按我市有關規定重新計
算供熱采暖費。
第三條 供熱采暖費支付
乙方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按面積熱費標準將供熱采暖費一次性全額支付給甲方,甲方應向乙方開具財稅部門統一印制的采暖收費票據。
第四條 供熱期限及服務質量
(一)供熱期為當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如遇氣溫出現特殊低溫情況,甲方應按市政府的決定提前供熱和延期停熱。
(二)在供熱期內,乙方安裝供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溫度應當不低于
。
第五條 設施維修與管理
(一)戶外供熱設施和乙方的戶內共用設施由甲方負責管理,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的戶內供熱設施由乙方負責管理,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乙方承擔。
(三)開發建設單位對新建房屋供熱設施的保修期為兩個供熱期。在保修期內,供熱設施的維修、系統運行調試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兩個供熱期滿后,開發建設單位應與甲方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供熱設施移交驗收。驗收合格的,戶外供熱設施由甲方管理,戶內供熱設施由乙方管理;驗收不合格的,開發建設單位應進行整改,并繼續承擔保修責任。
(四)甲方補建的供熱設施保修期為兩個供熱期.在保修期內,供熱設施的維修、系統運行調試由甲方負責。
(五)甲方應乙方的要求對供熱設施進行維修時,應對維修的項目和部位等做出詳細記錄,并對維修的項目和部位承擔兩個供熱期的保修責任.
第六條 暫停和恢復供熱
(一)乙方要求暫停或恢復用熱的,應在當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請。
暫停和恢復用熱期限最短為一個供熱期,實施范圍應為本合同約定的全部區域。
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不得辦理暫停供熱。
(二)對于暫停用熱不影響第三方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熱設施安全運行的,甲方應當為乙方辦理相關手續.由雙方簽訂停熱協議書,明確約定停熱時間、停熱處理方式、協議期滿延期等內容,并由乙方繳納停熱期間的熱能損耗補償費.暫停用熱期間,每個供熱期熱能損耗補償費收取標準為供熱采暖費的20%。
第七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合同約定向乙方供熱。
(二)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供熱采暖費。
(三)對乙方供熱設施進行檢查,對共用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
(四)在供熱期內,提供24小時值班服務,及時處理乙方反映的供熱問題。
(五)因設備發生故障等原因需暫停供熱時,應及時告知乙方,并采取補救措施。
(六)乙方戶內供熱設施發生漏水等故障,對公共安全和第三方的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時,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通知乙方;需要入戶搶修而乙方不能及時趕到現場的,應通知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和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入戶搶修。
(七)提前'3日公示打壓試水時間。
第八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合同約定交納供熱采暖費。如甲方不能開具財稅部門統一印制的采暖收費票據,可拒交采暖費。
(二)甲方提供的服務達不到標準時,可向市或所在區、縣供熱管理部門進行投訴。
(三)對乙方管理的供熱設施進行維護與更換,保證供熱設施安全運行.
(四)不得排放和取用供熱系統內熱水。
(五)配合甲方供熱系統打壓試水。
(六)配合甲方檢查維修供熱設施。
(七)用熱戶變動時,乙方應將其管理的供熱設施使用狀況和交費情況告知新用熱戶,并和新用熱戶共同到甲方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一)在供熱期內,經測量,乙方室內溫度低于本合同約定溫度,超過24小時仍未解決的,應退還乙方相應部位、相應天數、相應比例的供熱采暖費,不足24小時部分不計算天數。具體比例為:低于標準
當室外溫度低于我市室外采暖設計計算溫度時,甲方可免于承擔違約責任。室外溫度以市專業氣象部門發布的數據為準,由甲方提供相應證明,測溫時間與氣象部門發布的溫度時點相差不應超過30分鐘。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室內溫度達不到標準的,由其自行承擔責任,造成其他用熱戶溫度也達不到標準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1、改變房屋結構或者室內供熱設施的;2、遮擋散熱器影響供熱效果的;3、排放和取用供熱系統內熱水的;4、擅自安裝其他設施影響供熱效果的。
新建房屋供熱設施的保修期內,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上述標準退還乙方供熱采暖費。
(二)因甲方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熱期規定供熱的,按未供熱天數雙倍退還供熱采暖費。不足24小時的,按1天計算。
(三)因供熱設施故障或停水、停電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熱的,按停熱天數退還供熱采暖費.不足24小時的,不計算天數。
(四)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七)項,給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一)未按本合同約定交納供熱采暖費,從逾期之日起每天加收本合同第二條第(三)項所述金額 ‰的違約金。
甲方未停止供熱的,乙方補交供熱采暖費時,需交納違約金。
甲方暫停供熱的,暫停供熱期間,違約金不再累計,供熱采暖費按熱能損耗補償費的標準計算。乙方交納應交供熱采暖費和違約金后,甲方予以恢復供熱。
(二)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四)項,甲方有權停止供熱,乙方應賠償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為
(三)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五)、(六)項,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影響第三方正常采暖的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四)違反本合同第八條第(七)項,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
(一)雙方約定事項
(二)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祖中如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為 年,從___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供熱政策調整,本合同內容
與政策不一致的,雙方按新的規定執行。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供熱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執行。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地址: 地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供熱信息登記表
乙方用熱地點 |
區 |
|||||
乙方姓名 |
|
家庭電話 |
|
|||
身份證號 |
|
移動電話 |
|
|||
房屋性質 |
□公產 □私產 □企業產 |
|||||
房屋面積 |
計租: ㎡;建筑: ㎡公攤: ㎡ |
|||||
房間號 |
房屋用途 |
供熱設施名稱及數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甲方供熱地點 |
|
報修電話 |
|
|||
上級主管單位 |
|
監督電話 |
|
|||
區縣供熱辦 |
|
監督電話 |
|
|||
注:上述信息如有變動均應及時告知另一方。
范本2
GF—1999—0503
城市供用熱力合同(甘肅)
合同編號: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
供熱人:
用熱人:
為了明確供熱人和用熱人在熱力供應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經供、用熱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用熱地點、面積及用熱量
(一)用熱地點:。
(二)用熱面積(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積計算): 平方米,收費面積為 平方米。
(三)用熱量為:蒸汽量為 噸/小時;生活熱水為 吉焦/小時;
用熱量為 吉焦/小時。
第二條 供熱期限及質量
(一)供熱人在地方政府規定的供熱期限內為用熱人供熱。冬季供熱時間為每年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
(二)供熱期間,在供用熱條件正常情況下,供熱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供熱人要保證用熱人正常的用熱參數。
第三條 熱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一)供熱價格:供熱人根據用熱人的用熱種類和用熱性質,按照 政府
(部門)批準的價格收取熱費。
合同有效期內,遇價格調整時,按照調價文件規定執行。
(二)采暖性質的用熱,用熱人應當在每年 月 日前將熱費以 方式全額付給供熱人。其他方式的用熱,用熱人的熱費按月結算。
第四條 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與維護管理
經供熱人和用熱人協商確認,供、用熱設施產權分界點設在 處。供、用熱雙方對各自負責的供、用熱設施的維護、維修及更新改造負責。
第五條 供熱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對用熱人的用熱情況及設施運行狀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監督用熱人在合同約定的用熱地點、數量、范圍內用熱,有權制止用熱人超量、超使用范圍用熱。
(三)對新增用熱人,供熱人有權在供熱之前對用熱人采暖系統進行檢查驗收。
(四)用熱人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計量儀表顯示數字與實際供熱量不符、偽造供熱記錄的,供熱人有權要求用熱人立即改正。用熱人應當按照本采暖期中最高用熱月份用熱量的熱費收取當月熱費。
(五)用熱人用熱設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供熱設施損害時,或者用熱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限內拒不交費的,供熱人有權中斷供熱。
(六)屬供熱人產權范圍內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不能正常供熱或者停熱8個小時以上的,供熱人應當通知用熱人,并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
(七)供熱人因供熱設施臨時檢修或者用熱人違法用熱等原因,需要中斷供熱時,應當提前 小時通過媒體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熱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斷供熱時,供熱人應當及時搶修,并在 小時內通知用熱人。
(八)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和使用范圍向用熱人供熱。
第六條 用熱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供熱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數量和質量向用熱人提供熱力。
(二)有權對供熱人收取的熱費及確定的熱價申請復核。
(三)用熱人新增或者增加用熱,應當向供熱人辦理用熱申請手續,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事項。
(四)用熱人變更用熱性質、變更戶名、減少用熱量、暫停或者停止用熱、移動表位和遷移用熱地址,應當事先向供熱人辦理手續。停止用熱時,應當將熱費結清。
(五)用熱人的開戶銀行或者賬號如有變更,應當及時通知供熱人。
(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供熱人交熱費。
(七)對自己產權范圍內的用熱設施應當認真維護,及時檢修。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供熱人的違約責任
1.因供熱人責任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用熱人供熱的,除按照延誤供熱時間,折算標準熱價減收或者退還用熱人熱費外,還應當向用熱人支付熱費百分之 違約金。
2.由于供熱人責任事故,給用熱人造成損失的,由供熱人承擔賠償責任。供熱人應當減收或者退還給用熱人實際未達到供熱質量標準部分的熱費。
但有下列情況之一,造成供熱質量達不到規定的標準,供熱人不承擔責任:
(1)用熱人擅自改變居室結構和室內供熱設施的;
(2)室內因裝修和保溫措施不當影響供熱效果的;
(3)停水、停電造成供熱中斷的;
(4)熱力設施正常的檢修、搶修和供熱試運行期間。
3.供熱人的供熱設施出現故障,未能及時通知用熱人,給用熱人造成損失的,供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為造成停止供熱,使用熱人受到損失的,供熱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用熱人的違約責任
1.用熱人逾期交熱費的,還應當支付滯納金。逾期一個月仍不交熱費和滯納金的,供熱方有權限熱或者停止供熱。
2.用熱人違反合同約定,用熱人應當向供熱人支付百分之 的違約金。
3.用熱人擅自進行施工用熱,供熱人有權立即停止供熱,用熱人應當賠償供熱人因此而受到損失。損失額按照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建筑物面積和實際用熱天數熱費的 倍計算。開始擅自進行施工用熱的時間難以確定的,按照當地開始供熱時間為準。
第八條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條款或者合同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供熱人:用熱人:
(蓋章)(蓋章)
住 所:住 所:
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 號:賬 號:
電 話:電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