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務公司派遣管理制度
- 更新時間:201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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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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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1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1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勞務派遣的管理。
2職責
人力資源部負責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并按照協議內容按照時間向派遣單位支付管理費用、派遣員工工資。
3 程序
3.1 用人單位的選擇
公司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和派遣人員對用人單位的投訴,每年對用人單位服務質量進行一次綜合評估。
在評估中對未達到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基本服務標準的用人單位進行督導,連續兩次或累計三
次被督導的用人單位將被終止合作關系。
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用人單位由公司根據用人單位過往業績、行業經驗等綜合服務能力指定,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各單位、部門不得自行
選擇。
3.2 勞動關系管理
1)大專及以上學歷的大學生,試用期為三個月;
2)無學歷的崗位操作工,試用期為一個月;
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 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3.3 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4 社會保險管理
3.5 派遣終止及派遣人員的退回
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配合用工單位提供相應證據和依據:
1) 派遣人員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派遣人員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3) 派遣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派遣人員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系,對用工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派遣人員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派遣人員以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7) 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情形。
35日通知用人單位,并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1)派遣人員因病或因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工單位提供的證據證明派遣人員不能勝任派遣崗位工作,且經用工單位調崗或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經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和派遣人員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同意解除派遣的;
4)派遣人員的派遣期限屆滿而終止派遣的;
5) 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用工單位派遣人員的條件不復存在的。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
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檢查與考核人力資源部接受分管領導的檢查與考核。
正藍旗勞務派遣有限公司
范本2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 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 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第十條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五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后正式上崗。
第十七條 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八條 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 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 用工單位根據各崗位的需要,需對派遣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根據被派遣員工在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第二十三條 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與派遣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五條 派遣員工的勞務費(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單位確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需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被派遣員工工資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為被派遣員工支付,也可簽訂《補充協議》后,由用工單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我公司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各類社保、住房公積金后,確定實發金額,并及時發給派遣員工本人。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給予糾正。
(七)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 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條 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辦理。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上戶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上崗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我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一條 派遣員工不享有我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條 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四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附則
第三十六條 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八條 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范本3
建水德福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章違紀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據,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
第九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第十條 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 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 員工要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 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七條 公司的員工上崗后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后,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 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一條 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 派遣員工的培訓,根據各崗位的需要,由用人單位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 根據被派遣員工的工作表現實施公司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 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參照用工單位的薪酬標準,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
第二十五條 被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
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的規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員工情況記錄,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個人所得稅等,由用人單位于每月的10號之前將上述所需資金足額劃撥到建水德福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財務賬上。應在規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之前7個工作日內與公司做好相應的銜接,保證員工的工資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資表代發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等。
被派遣員工在領取工資后,如果員工對所發工資有任何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由公司核實之后,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 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 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建水德福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