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方案
- 更新時間:2015-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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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方案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方案》,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xx縣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
工作方案
為嚴肅財經紀律,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決策部署若干事項的通知》(財預〔2014〕415號)(以下簡稱“兩個通知”)以及《重慶市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方案》(渝府辦發〔2015〕9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高度重視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
稅收等優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門對特定企業及其投資者(管理者)等,在稅收、非稅等收入和財政支出等方面實施的優惠政策。全面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目的是通過明確政府和市場的邊界,規范市場秩序,維護市場統一,促進公平競爭,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推動經濟轉型升級。全縣各級各部門(單位)要深刻領會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重要性,準確把握清理規范工作的指導思想、主要原則、基本內容和工作要求,確保按時完成清理規范工作任務。
二、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主要原則
(一)分級負責,分工協作。
按照一級政府一級預算的原則,分區縣級、鄉鎮(街道)級實施稅收等優惠政策清理規范工作。建立財政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單位)配合的工作機制,落實部門(單位 ) “誰受益、誰清理”的清理模式,強化縱向的工作指導和統籌協調,明確工作要求,落實工作責任,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全面規范。
(二)立足當前,著眼長遠。
既要立足當前,分清主次,堅決取消違法違規的優惠政策,逐步規范其他優惠政策;又要著眼長遠,以開展清理規范工作為契機,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
(三)完善措施,強化監督。
各級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稅收等優惠政策的清理規范工作,嚴格按照中央要求組織實施,強化工作措施和實施效果。要通過建立驗收、舉報、清單、定期檢查、考核監督等制度,實現對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全過程管理。
(四)統籌兼顧,穩步推進。
一方面,全面清理規范各類優惠政策,堅持依法依規辦事。另一方面,逐步完善產業、民生領域的支持政策,優化支持方式,做好政策、投入的及時補位,確保經濟社會事業穩步發展。
三、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安排
(一)清理時點。
納入本次清理的優惠政策為2014年12月1日前地方自行制定出臺且仍在實施的優惠政策,其載體包括各類文件,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協議、備忘錄、會議或會議紀要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請示、報告和批復等。
(二)清理范圍。
1.稅收優惠政策。包括地方超越稅政管理權限(即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稅政管理權限)出臺的各類免征、減征、緩征稅款的收入類優惠政策。
2.非稅收入優惠政策。包括地方出臺的各類違規減免或緩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優惠價格或零地價出讓土地等優惠政策,低價轉讓國有資產、國有企業股權以及礦產等國有資源的優惠政策,
3.社會保險繳費優惠政策。包括地方出臺的各類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社保繳費減免、緩征或降率的優惠政策。
4.財政支出優惠政策。包括地方出臺的各類與稅收收入或非稅收入掛鉤(如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財政獎勵或補貼、以代繳或給予補貼等形式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的財政支出優惠政策,以及其他通過財政支出安排企業及其投資者(管理者)獎勵、補貼的優惠政策。
5.財政體制優惠政策。包括地方實施的各類對部分區域給予地方級財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還的優惠政策。
6.其他優惠政策。除上述優惠方式外的其他政策。
(三)清理形式。
各級各部門(單位)要把清理出的各類政策文件依據分類報送縣財政局,縣財政局統一裝訂成冊,以便查閱和驗收。在此基礎上,按照稅收收入、非稅收入、社會保險繳費、財政支出、財政體制、其他優惠政策6種情形,分類填報清理情況表(詳見附件1-6)。
(四)政策甄別。
對全面清理的稅收等優惠政策,要嚴格按照如下要求進行規范:
1.違法違規政策。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文件的政策,自
2.確需保留政策。沒有法律法規障礙且確需保留的政策,可在充分說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議的基礎上暫時繼續執行,由縣財政局報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后,上報市財政局,市政府匯總上報財政部審核后專題請示國務院,并依據國務院審定的處理意見執行;未提出保留意見的,或國務院未批準保留的,一律發布文件予以廢止。
四、建立稅收等優惠政策長效管理機制
(一)對今后新出政策的約束。
今后新制定稅收等優惠政策,需按照統一的政策制定權限執行。除依據專門稅收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的管理權限外,地方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稅收優惠政策;嚴禁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含國務院批準有關部門發布的文件)規定,對企業減免或緩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社會保險繳費;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對企業規定財政優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管控體制機制。
各級各部門(單位)要按照“兩個通知”要求,結合地方實際,以稅收等優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為目標,建立健全評估退出機制、清單制度、舉報制度、考評監督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財政管理制度等長效管理機制,實現對稅收等優惠政策的全過程管理。
五、加強組織領導
(一)統一思想認識。
各級各部門(單位)要全面認識中央關于開展優惠政策清理規范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消除思想誤區,樹立全國一盤棋的工作理念,把認識統一到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堅決取消違法違規政策,確保如期完成國發〔2014〕62號文件確定的各項任務。
(二)落實工作責任。
各級各部門(單位)要認真做好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工作,特別是各級財政部門和稅務、審計、發改委、經信委、商委、工業園區、物流園區等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配合,及時完成清理工作,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力推進工作落實。
(三)明確工作步驟。
1.全面清理政策及分類處置規范(2015年1月28日前)。全面清理各級黨委、政府、部門(單位)出臺的各類優惠政策,涵蓋上述清理內容的所有范疇,包括收入、支出兩種性質,涉及區域、企業、個人三類對象,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在清理基礎上,按照國發〔2014〕62號文件精神,依據財政部統一要求,本著積極穩妥、實事求是原則,分類提出規范意見。
2.報送時間(
附件:1.稅收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2.非稅收入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3.社會保險繳費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4.財政支出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5.財政體制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6.其他優惠政策清理情況表
7.各級各部門清理規范情況上報要求
8.國務院關于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