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進省外醫科類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樣本
- 更新時間:201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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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書范本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引進省外醫科類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樣本》,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引進省外醫科類畢業生就業協議書
甲方:福建省閩江人才服務有限公司 (福建省閩江人才市場)
乙方(畢業生):
甲方受用人單位委托為其引進醫科類人才。現為了幫助求職者實現就業愿望,加強人才跨省交流,提高城鄉人民身體健康水平,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安置乙方到福建省內醫療機構工作。根據福建省物價局閩價[2004]服587號文件,甲方向乙方收取就業服務費2000元人民幣(包括:就業推薦費、跟蹤服務費及個人求職資料發布費、跨省區代理服務費等)。其費用分二次收取,甲、乙雙方簽訂協議時預收500元,余下1500元待乙方到閩就業報到時收取。
二、甲方義務:
(一)、甲方安置乙方并促成乙方上崗的期限自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根據用人單位需要,甲方可提前安置乙方上崗),若非乙方原因,甲方逾期不能按本協議安置乙方上崗,則甲方應雙倍返還簽約時向乙方預收的500元就業服務費。
(二)、甲方安置乙方就業,取得從業資格證書后組合工資:1、進入事業單位有編制的按國家工資標準和有關福利政策規定標準統一發放;2、進入社會力量共建單位的普通專科畢業生1200—1700元人民幣/月,普通本科畢業生1500—2300元人民幣/月(具體由乙方和用人單位商定,甲方見證),用人單位提供食宿。甲方安置乙方在福建省縣級以上城市(包括縣級)各類醫院或疾病控制中心等醫療系統工作。
(三)、若乙方屬國家計劃內統招畢業生,則甲方可按政府人事部門的相關規定為乙方代辦就業審批、人事代理及戶口落戶。
(四)、甲方對乙方進行就業跟蹤服務時限為自乙方上崗之日起的二年時間,甲方應在該期限內協調乙方與用人單位的糾紛事宜,維護乙方合法權益。在該期限內,若乙方遭遇非自身原因解聘或正常辭職,則甲方負責提供免費再就業推薦,但甲方原向乙方所收的費用不予返還。
(五)、凡個別經用人單位面試考核達不到要求未能上班,也不愿再由甲方安排推薦到其他單位的,甲方所收費用將全額退還。
三、乙方義務:
(一)、乙方須具有國家承認的普通大專以上學歷,且專業知識、行醫能力等均須達到福建省醫療工作的要求,并按甲方及用人單位的通知準時來閩報到,若乙方在來閩報到前發生變故不能執行本協議,須在畢業當年的六月一日前向甲方傳真書面解約報告。乙方在上崗前應保持聯系電話暢通,若聯系電話變動應及時電告甲方。
(二)、乙方應遵守法律,恪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應認真貫徹國家的醫療方針,遵守規章制度,服從單位的工作安排,執行單位的工作計劃,依約履行聘約。
(三)、乙方上崗后應主動與甲方保持聯系,如實反饋工作情況,以便甲方提供跟蹤服務。
(四)、若乙方擅自離崗或違法、違紀或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等自身原因被用人單位除名的,后果由乙方自負,甲方不予返還原收取的就業服務費。
(五)、一年內乙方來閩就業經甲方安排推薦為唯一途徑,乙方解約或違約甲方所收費用不予返還。
(六)、乙方應保密甲方所提供的就業推薦信息,若乙方向他人透露該信息或推薦他人到甲方信息內的用人單位應聘即構成違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2000元人民幣,且甲方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糾紛未果由協議執行地人民法院解決。
五、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福建省閩江人才服務有限公司 乙 方(畢業生):
(福建省閩江人才市場)
代 表:
時 間: 年 月 日 時 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