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產居間合同
- 更新時間:201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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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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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居間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1、居間合同是由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人對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范本1
北京市存量房買賣
出售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固定: 聯系電話:固定:
手機: 手機: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郵編: 郵編:
居間方:
營業執照注冊號:
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號: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鑒于:在丙方的居間服務下,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了編號為 的《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為明確甲乙丙三方權利義務,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 居間服務內容及期限
1、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為交易居間人;居間是指丙方為甲乙雙方提供訂立買賣合同的機會和媒介服務,甲乙雙方簽訂《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時,居間行為完成,甲乙雙方應向丙方支付相關費用。
甲、乙雙方□同意□不同意共同委托丙方作為協助辦理權證代理人,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乙方拿到新房產證,甲方拿到全部房款之日止。
2、如丙方嚴重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甲乙方共同或者單獨提前解除己方對丙方的委托協助辦理權證的,委托期限自丙方收到解除委托的通知時終止;丙方仍可代理未解除委托一方從事委托事項。解除委托方須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3、甲、乙方共同或者單獨提前解除《買賣合同》的,本合同同時解除。但甲乙雙方仍應依照合同/協議約定向丙方支付有關費用。
第二條 標的房產成交價格
甲、乙、丙三方確認,標的房產成交價格為 元,成交價格包括房價款以及裝修補償等其他費用。
第三條 傭金及支付
基于丙方成功的居間服務,甲乙雙方同意按照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向丙方支付相關費用。標準如下:
1、 傭金:
2、 甲方:總房款的 %,計 元;(大寫: )
3、 乙方:總房款的 %;計 元;(大寫: )
4、 2、協助辦理權證過戶的服務費:
5、 甲方: 元;(大寫: )
6、 乙方: 元;(大寫: )
7、 3、其他咨詢代辦費用: 元。(大寫: )
8、 甲乙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當日向丙方支付上述費用。
第四條 稅費承擔及繳納方法
甲乙雙方知悉存量房買賣需要繳納相關稅費的項目及計算方法(詳見《費用清單》),并同意由丙方代收代繳;稅費的承擔方應在產權登記轉移前向丙方將己方應承擔的稅費足額交付丙方。
甲乙任意一方解除《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丙方應在資金監管銀行退還交易結算資金時,向原繳納方退還應退稅費。
第五條 各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 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開展的經紀活動;
2. 依據本合同第三條、第四條的約定,及時足額地向丙方支付各項費用;
3.不得擅自單方解除和變更本協議;
4、委托丙方代辦過戶的,應向丙方簽署授權委托書,并交付 、 等相關證件。
(二)乙方責任
1. 乙方應積極配合丙方開展的經紀活動;
2. 依據本合同第三條、第四條的約定,及時足額地向丙方支付各項費用;
3.不得擅自單方解除和變更本協議;
4、委托丙方代辦過戶的,應向丙方簽署授權委托書,并交付 等相關證件。
(三)丙方責任
1.丙方應遵守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行政主管部門的政策、行政措施等,不得違反上述規定違法從事居間活動;
2.丙方不得為了自身利益仿造公證書等簽訂合同及過戶的文件;
3.丙方就房屋交易程序及過程、成交價格、付款方式、房屋交割、交易登記及產權過戶等方面為雙方提供咨詢服務;
4. 根據甲乙雙方委托協助交易雙方辦理相關房產交易過戶手續及貸款手續的服務;
5.根據甲乙雙方委托協助交易雙方辦理相關的房屋交付手續;
6.除合同約定的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收取甲方的費用;
7. 丙方應為甲乙雙方方提供政策及法律咨詢;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延遲付款責任
甲乙雙方或一方延遲向丙方支付本協議第三條、第四條約定費用的,應按日向丙方支付延遲支付金額0.05 %的違約金;延遲超過 5個工作日的,丙方有權暫停辦理基于標的房產買賣與甲乙雙方或一方簽署的一切協議/合同的約定義務,并不承擔任何責任;相關責任由延遲向丙方支付費用的一方承擔。
(二)違反配合義務
甲方或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五條約定的配合義務,導致丙方不能繼續履行相關合同義務的,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違反配合義務的過錯方應向本協議另外兩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丙方違約責任
1.丙方違背執業保密義務,不當泄露甲、乙方雙方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給甲、乙雙方造成損害的,應向受到損害一方的支付賠償金。
2.在委托代辦事項中,丙方因工作疏漏,遺失甲方的證件、文件、資料、發票等,應給予相應經濟補償。
3.如果丙方對甲方有付款義務,但由于丙方原因造成延遲的,則按照遲延天數乘以應付款項的(大寫)百分之零點零五 (小寫0.05 %)計算遲延付款違約金支付給甲方,但不超過應付款總額。
第七條 協議變更與解除。
(一)協議變更
在本協議履行期間,任何一方要求變更本協議條款,應書面通知另外兩方。經三方協商一致,可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二)協議解除
經三方協商一致,可解除本協議。
第八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三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解決糾紛。
1、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協議的效力
(一)本協議自甲、乙、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簽署的補充協議及其它書面的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未約定的事項,應遵循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三方均認可,三方之間所簽署的所有有關合同/協議,在涉及需要告知其他一方時,須以書面文件的形式并通過掛號信或專遞信函的方式做出,具體通知日期以掛號信寄出日期為準,本埠掛號信件以掛號信發出后3日視為送達,外埠以發出后7日視為送達,本埠專遞信函以發后2日內視為送達。若三方之任何一方簽署合同時沒有提供通郵地址或所提供的通郵地址有誤、或通郵地址變更后沒有履行告知義務,造成掛號信件/專遞信函延遲或不能送達的,所導致的違約責任或一切損失由本人承擔。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經紀人:
經紀人證書號: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范本2
居間服務合同
出 售 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 受 方(以下簡稱乙方):
居 間 方(以下簡稱丙方):北京明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第二條 甲、乙雙方確認該房屋成交價為人民幣(大寫)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第三條 丙方作為提供房屋買賣經紀服務的居間服務公司,提供了如下居間服務:
1、 鑒于甲方出售房屋之意向,通過自身的信息庫、媒體廣告等為出售方所售房屋發布廣告、進行市場推廣,搜尋潛在購房客戶信息;
2、 向乙方推廣介紹本合同標的房屋,組織乙方看房勘驗,代收、轉付乙方定金;
3、 依據甲、乙雙方的共同委托,丙方利用所擁有的市場資源、人力資源向甲、乙雙方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促成甲、乙雙方訂立《北京市房屋買賣合同》及/或本合同;
4、 在合同履行期間妥善保管甲乙雙方交付的各種證件、資料;
5、 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協助甲乙雙方簽署《交易資金監管協議書》或《交易資金自行結算證明》;
6、 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日,丙方可收取甲、乙雙方交付的權屬變更、貸款申請等所需資料,協助甲乙雙方辦理抵押登記或注銷、貸款申請、稅務登記、權屬轉移登記等相關事宜。
第四條 相關費用標準及支付期限、方式
1.甲方應承擔的居間服務費:
□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服務費,
□代辦上述房產的權屬過戶費,人民幣1500元
2.乙方應承擔的居間服務費:
□提供房屋交易信息服務費,
□代書費
□代辦上述房產的權屬過戶費,人民幣1500元
甲方實際須支付費用共計¥ 元;
乙方實際須支付費用共計¥31080 元,(乙方同意支付甲方費用:□是, □否)。
上述費用雙方應于簽署本合同的當日支付。標的房屋交易過程中須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費用,甲、乙雙方根據政府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繳納。乙方申請貸款所產生的相關費用,如律師費、評估費、保險費、公積金貸款擔保費等,由乙方承擔并向相關機構交納。
第五條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1、 甲方應當在簽署本協議之日將相關權屬變更、貸款所需全部資料交付丙方。
2、 本協議簽署后,甲方已實際收取了乙方支付的定金貳 萬元,定金在甲乙雙方辦理完權屬變更后抵充房款,乙方支付的定金經由丙方劃轉給甲方的,丙方僅承擔提供劃轉服務的義務,不是交付定金或收取定金的一方當事人。
3、 房屋交易款項的支付
3.1乙方采用如下第3.1.3 種方式支付房屋交易款項;
3.1.1乙方自行籌集款項,全額全款支付,無需申請商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
3.1.2乙方自行籌集首付款項,其余房款采用商業貸款方式支付;
3.1.3乙方自行籌集首付款項,其余房款采用公積金貸款方式支付。
3.2甲乙雙方采用如下第 3.2.1種方式劃轉結交易算款項
3.2.1自行結算交易款項,即甲乙雙方自行約定款項交付的有關事宜并在本合同簽署當日簽署《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劃轉證明》,無須丙方提供交易結算資金劃轉服務,上述證明是本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
3.2.2交易資金監管劃轉,即在本合同簽署當日,三方共同簽署《北京市存量房交易資金劃轉協議》,以該協議的有關規定結算交易款項,該協議是本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
4、為確保合同標的房屋交易及時、有效、合理的完成,甲、乙、丙三方根據合同約定及政府主管機關、貸款機構的相關規定履行各項應盡事宜。丙方負責組織、聯絡甲、乙雙方,甲、乙雙方提供房屋產權證書、原租賃或買賣合同、身份及戶口證明、物業供暖結清證明等資料,積極配合辦理貸款申請、權屬過戶、房屋抵押登記等各項事宜,房屋抵押登記乙方應在房屋產權證核發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
5、甲、乙雙方應在丙方處留有有效的通信地址或聯絡方式,以使丙方可以及時、暢通地聯系買賣各方。如遇有通信地址、聯絡方式變更、失效等,甲、乙雙方應及時通知丙方,丙方書面通知以根據甲乙雙方提交的地址寄出掛號信或快遞后3日視為送達。
第六條 合同各方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導致合同履行遲延或無法履行,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他方造成的損失。因遲延履行合同義務,違約方每逾期一日應賠償相當于成交價格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因甲、乙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違約方仍應向丙方支付本合同第四條所規定的各項費用(含信息服務費、產權過戶費、貸款服務費),同時。守約方已經發生的稅費及因貸款發生的各項費用也由違約方承擔。合同終止后,甲乙雙方不得私自達成交易。
第七條 因不可抗力及遇政府主管機關或貸款機構政策調整而導致合同解除的,各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爭議,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三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丙三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簽署的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就本房屋交易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如與本合同有沖突,以本合同為準;本合同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通信地址: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 話: 電 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丙 方;北京明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營業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花家地西里117號樓
經辦人: 電 話: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