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到地方政府非專項補貼可免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嗎?
- 更新時間: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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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收到地方政府非專項補貼可免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嗎?
解答:增值稅:是否免增值稅,需要根據財政補貼的性質進行判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3 號規定,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此文件非常明確地規定了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不征收增值稅,但是并沒有列明具體的適用情形,也沒有提及企業收到地方財政補貼是否交增值稅,而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此外,《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明確,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如果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活動密切相關,且是企業商品或服務的對價或者是對價的組成部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等相關會計準則。也就是說,企業收到的政府補助不一定都不用繳納增值稅,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很可能涉及繳納增值稅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上述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特殊規定:
根據財稅[2011]70 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
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參考政策:
《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年第 3 號);
《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的通知》(財會[2017]1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 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