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條件
- 更新時間:201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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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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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使 用 條 件
一、界樁定點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正式簽訂后,甲乙雙方依圖驗明紅線所標示座標的各拐點界樁。面積核定無誤后,雙方在用地紅線圖上簽字蓋章(畫押)認定。界樁由用地者妥善保護,不得私自改動,界樁遭受破壞或移動時,應及時報告甲方,請求重新埋設,埋設費用由乙方負責。
二、土地利用要求
乙方在用地紅線圖內興建建筑物應符合城市或村鎮規劃要求。
三、設計、施工、竣工
3.1 紅線范圍內的建筑設計、建筑用途等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線、消防、環保、人防、航道等問題,還須報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后建設,并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機構)管理,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3.2 地塊的動工時限建設時限從取得《集體建設土地使用證》起計。
3.3 地塊的動工時限為180日,乙方必須在動工時限內開始建設。
3.4 乙方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建設。
3.5 如非乙方責任造成動工時限或建設時限的延誤,乙方在時限滿前120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延期。
四、建筑維修活動
4.1 乙方在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及維修活動時,對周圍環境及設施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對所屬建筑物品或廢棄物(即泥土、碎石、建筑垃圾等)不得侵占或破壞紅線圖以外的土地及設施。
(2)未獲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在公共用地上傾倒、堆放、儲存任何材料或進行任何工程活動。
(3)必須確保土地使用范圍內的污水、污物、惡臭物或影響環境的排泄物均應有可靠的排除方法,不得損害周圍的環境。
(4)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對該地段內的所有城市市政設施或村鎮公共設施均應妥善保護,避免損壞,否則,應承擔修復工程的一切費用。
4.2 不得開辟、鏟除或挖掘毗鄰地段的土地。
4.3 在興建建筑或維修工程之前,必須摸清地段或相鄰地段公有的明渠、水道(包括水龍喉管)、電纜、電線以及其他設施的位置,并向有關部門呈報處理上述設施的計劃;在未獲批準之前,不得動工。需要改道、重新鋪設或裝設的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五、監督檢查
在土地使用期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集體土地所有者有權對用地紅線范圍的土地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用地者不得拒絕和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