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賠償
- 更新時間:201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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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在民事領域發生工傷請求權競合,工傷受害人得擇一向用人單位主張。但近代以降,保護勞工理念高漲,社會保障法興起,以強制保險、雇主繳費、程序便捷、無條件給付、統一支付標準等為特征的工傷保險制度漸次代替私法解決勞動安全問題。19世紀末期,工業國家開始建立社會職業傷害保險法律制度,逐漸完成了由雇主責任制向職業傷害社會保險制度的轉變。 [13]由此也出現了對工傷保險機構的保險賠償請求權與對雇主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關系問題。
兩種請求權在適用程序、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賠償標準、舉證責任諸方面均有不同, [14]總體而言,工傷保險更為便捷、確定、安全。關于兩者之關系,比較各國法制之異同,有代替、兼得、選擇、補充幾種模式:
其一,代替主義。以德國為典型,貫徹“以保險保護取代侵權責任”理念,雇員參加工傷保險的全部費用由雇主承擔,對于受害者或其未亡人根據契約或侵權行為的一般原則而可能提出的任何事故索賠主張,法律都相應地免除了雇主及其雇員的責任。 [15]除雇主繳費之外,該模式適用前提必須工傷賠償不低于損害賠償數額,否則勞動者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一般來說,工傷保險金無條件支付,賠償標準確定,程序簡易,比民事賠償更為優越。
其二,兼得主義。弊端在于雙重給付,甚為不妥,對于雇主不公,企業負擔過重,對于雇工雖為有利,但易誘發道德風險。我國臺灣地區雖采“雙份補償”制度,其實際原因在于工傷給付及民事損害賠償給付標準均顯偏低,不足填補受害人損失。英國采兼得模式,由于保費并非雇主完全承擔,雇員須負擔近半數。 [16]
其三,選擇主義。允許勞動者任意選擇一種請求權主張。其不妥之處在于勞動者為了及時獲得救濟,可能選擇較低的工傷賠償,對其并非有利;如選擇起訴雇主主張損害賠償,給付數額預先極不確定,由于過失相抵、訴訟耗費,可能最終取得較少的補償。
其四,補充主義。受害人對于工傷保險及民事損害賠償均得主張,但須以實際損失為限,禁止不當的雙重獲益。但在實踐中,兩者賠償數額孰高孰低,無法確定計算,因為工傷賠償有的終身享有,取決于實際壽命。且雇主繳納保費而不能免除工傷事故風險,也有失公平。
就法理邏輯考察,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在傳統民法理論上應當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的關系。所謂不真正連帶債務,系指多數債務人就同一內容之給付,本于個別之發生原因,對于債權人各負全部履行之義務,因一債務人之履行,則全體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之債務也。 [17]不真正連帶債務屬于廣義的請求權競合的一種,狹義的請求競合是在特定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單一法益發生數個請求權,而不真正連帶債務,則就單一法益而發生對于數個不同債務人的請求權。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究其性質,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實而產生,雇主與雇員之間的請求權關系單純基于工傷事故的違約或侵權事實而發生,工傷保險請求權并非基于單純工傷事故事實,而是基于事先投保而發生的工傷保險關系,因此這兩種請求權是“本于個別之發生原因”,但具有同一給付目的,所以構成廣義的請求權競合,即不真正連帶債務關系。史尚寬先生即認為:“人身保險于事故發生前,既已發生被保險人之債權,僅其期限為不確定,故保險金之取得,不得謂為基于事故發生之利益。……此時加害人之賠償義務與保險人之支付義務,為損害賠償義務之競合,依一方之實行而受損失之填補,他方即歸消滅。” [18]
但是問題在于,如果按照不真正連帶債務的邏輯,對于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受害的勞動者應當擇一請求,其目的滿足后,全體債務人共同免除責任。這意味著選擇主義的模式當最具法理依據,我國近年來也有呼聲主張工傷賠償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法院訴訟或工傷申請。然而事實上,采選擇模式立法的國家極少,曾采此制的英聯邦國家“業已廢止”,理論界亦認為“選擇主義誠非良制”。 [19]筆者也認為,以社會法救濟取代私法救濟是大勢所趨,代替主義相比較而言更為合理,其理由在于:
第一,兩者雖然在邏輯上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但此種不真正連帶債務為特殊的不真正連帶債務。與一般的民事權利競合不同,兩種權利并不同質,損害賠償請求權為私法上的請求權,工傷保險請求權為社會保障法上的請求權,不具有純粹私法的性質,不能像私權一樣允許當事人任意選擇、處分、拋棄。國家在雇主責任之外另行設置工傷社會保險制度,不同于私法側重消極自由之保障,其理念基于生存權、勞動權、社會權等思想,其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尊嚴和價值,維護社會正義。因而工傷保險請求權就其價值位階而言具有優于私法權利的優先性。社會保障法的立法目的以及其社會救濟權在價值上的優先性排除了在邏輯上的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可能性。
第二,就利益衡量而言,工傷保險的及時性、確定性、安全性、終身性,較民事損害賠償對勞動者保護更為充分。賠償范圍,民事賠償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計算,工傷以《工傷保險條例》計算,其給付數額大體相同,僅在傷殘補助金、死亡賠償金、護理費計算上可能有所出入, [20]但通過修改工傷待遇標準則不難解決。
第三,工傷保險為強制保險,雇主事先已負擔保費,工傷保險不但旨在保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也具有分散經營風險的機能。工傷保險賠償具有替代給付的性質,工傷保險機構不得向用人單位代位求償。如果繳納保費依然不能免責,用人單位可能承受雙重負擔,有失公平。
因此,兩種請求權雖然在邏輯上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競合關系,但基于工傷保險請求權價值上的優先性和利益上的優越性,應當優先適用工傷保險制度,從而排除民事賠償請求權,受害人受領保險金后,給付目的完成,兩種請求權歸于消滅。值得注意的是,依照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因為共同的給付目的滿足而消滅,并不由于工傷保險存在而自始、當然地消滅,此時只是被工傷保險請求權所遮蔽、排除而位階次序居后。但當工傷保險請求權存在障礙時,例如因為勞動合同無效而導致工傷保險請求權有瑕疵、工傷保險請求權罹于時效等情形,無法有效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受害人向雇主主張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也應當允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