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裝工程施工合同
- 更新時間:2012-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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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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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裝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方/業主(甲方):
承包方 (乙方):
工程名稱: 施工許可證號:
工程編號: 乙方營業執照證號:
承包工程內容:
鑒于甲方希望及要求乙方按圖紙、技術規范及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范承建 _______ 型) 精裝修工程,并已接受承擔該項工程之施工、完成及補修的投標書。
甲、乙兩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北京市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本工程具體情況,通過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 乙方在考慮到及接受本合同中所列出的義務和利益及在本合同所列出的合同條款約束下,愿意按甲方要求、工程范圍、技術規范、圖紙、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范及其它議標文件要求承包本合同內所列的工程。
二、 甲方將按合同條款所列付款方式和有關合同條款按時及按規定支付乙方人民幣
(或 _______ 元)整(以下簡稱工程造價)作為乙方承包完成本合同所列的工程。
三、 本合同所列出合同條款,為本合同書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本分包合同條款與“北京市建設施工合同”版本不一致,甲、乙兩方同意以本合同條款為準。
雙方簽字及蓋章
甲方法人代表簽字: 乙方法人代表簽字:
甲方單位蓋章: 乙方單位蓋章:
日期: 日期:
合同條款:
1、總則
本合同應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約束, 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理解及履行。
承包商必須熟悉本合同之一切條款, 利用疏忽或沒有熟讀上述條件為理由不能豁免其于遵守上述合同或有關任何部份的規定。
2、工程的價款不變
本合同工程的價款不受薪金的波動, 物料的成本或貨幣兌換率的影響而作出進一步的修訂。本合同總價不需對任何法令、法規、規定或規章的更改或增減而導致的價格升降而作出任何調整。
3、工程概況:
3.1、工程名稱:
3.2、工程地點:
3.3、工程承包范圍:詳見預算書(附件三)
任何遺漏項目或任何未能報價的項目,如沒有以書面通知甲方,均被視為已包括在承包總價內,乙方不得有任何索賠。
3.4、承包方式:除合同認可的變更或增減外,本合同價為包干形式,不作任何更改。
3.5、報價:工程造價應包括所有有關的直接費及間接費用如設計費、申報費、竣工手續費、人工費、材料費、設備費、機械費、臨設費、損耗、附件或配件、測試費、包裝費、保險費、運輸費、所有取費、所有材差、價差、冬雨季及夜間施工費、超高層施工費、技措費、施工降效費、人工費調增、建材發展補充基金、建筑行業勞保統籌基金、管理費、稅金、進口稅及增值稅、利潤、進口材料價值鑒定費、企業經營費、調價、竣工調價、進口材料價差、風險費、包干費、施工圖費、竣工圖費、總包管理費等。上述費用均被視為已包括在報價清單的單價內。
3.6、工期:
3.6.1、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_______ 天
3.6.2、開工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_日
3.6.3、竣工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_日
3.7、質量等級:所有材料及設備的供應及安裝應按國家規范及我司材料規范達到我司材料規范,達到優良水準(一級或應為出口產品或合資中的優質產品)進口產品應達到有關國際標準,所有材料、設備必須得到設計師及甲方認可后方可采購。
3.8、付款方式:
3.8.1、預付款:本工程之預付款金額為本合同金額的25%,待人工進場及材料進貨後3天由甲方支付乙方。
3.8.2、進度款:提交請款時,附本期已完工監理驗收合格之工程量清單,依公司流程提報。
3.8.3、本承包工程全部完成時,經甲方【初驗】本工程合格后,按契約金額結算核付至
90 %。
3.8.4、尾款10 %,俟依本契約【第25條竣工結算】規定完成驗收合格后,由乙方依本契約【第26條】規定出具【保固切結書及另按規定繳交不低于工程結算總金額
之 5 %保固金(可以銀行保證金保證書保證)】后,余款一次付清。
3.8.5、每次申請計價時須檢附該次計價部份之【材料圖說送審記錄表、施工檢驗表及工作完成照片(須裝訂成冊)】。
3.8.6、施工中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得暫停計價:
3.8.6.1、乙方之實際工程進度較預定進度落后超過百分之十時,甲方得暫停支付工程計價款,至乙方實際工程進度達成目標時再行支付,其間延誤所造成的任何經濟利益損失,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3.8.6.2、施工粗劣或錯誤經甲方函達更換,三日內未見執行者。
3.8.6.3、使用材料品質寙劣經甲方函達更換,三日內未見執行者。
3.8.6.4、乙方工地人員或負責人不適用經甲方函達更換,一周內未見執行或申覆者;惟申覆以一次為限。
3.8.6.5、乙方工地負責人或施工人員在工地借故滋事不受約束或與甲方委派之監造人員發生糾紛者。
3.8.7、每期請款應配合甲方請款計價所需資料,并待業主放款后乙方始請款。所需資料明細如下:
A、發票;
B、已完并經驗收合格的工程量及經甲方預算部核價的資料。
3.8.8、請領工程款時乙方須依甲方請款日期、辦法向現場工程師申請請款,并附當期全額之發票,如有違造、不實、稅負,概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
4、合同文件
4.1、合同文件:“合同”一詞應包括本合同條款及補充條款和附件、材料樣品、圖紙、施工規范、工程規范、技術規范、報價單中之單價、承諾書及其它經甲、乙雙方認可的文件。
4.2、合同文件可以互相解釋,當合同文件出現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時,前期文件應被視為已由后期文件改正及說明,即以后期文件內容說明為準。
4.3、本合同的擬定,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基礎上作出修正及補充,如有任何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協議條款或甲、乙雙方簽訂的補充協議書為準。后簽署的協議可以修改和補充前補充協議或協議。最后簽署的文件為甲、乙雙方執行的最新依據。
4.4、本合同之所有合同文件及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文件標準、規范和適用法律
5.1、適用法律和規范: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北京市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均對本合同有約束力。
5.2、適用標準、規范:除非合同另有規定外,按國家和北京市現行質量評定標準和施工技術驗收規定執行。
5.3、若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不清或為規定的或允許修正的,以本合同約定為準。
6、圖紙
6.1、甲方提供乙方有關招標施工圖圖紙,乙方必須按該施工圖施工,并負有深化責任,深化圖必須經甲方認可后方可按此施工。
6.2、乙方應在竣工后一個星期提供甲方二套工程竣工圖及光盤一套。
7、施工隊伍及資質保證
7.1、乙方安排的施工隊伍必須手續證件齊備,并得到有關政府部門認可。
7.2、乙方需保證有足夠資格可以獲得北京市有關政府部門批準承包本工程,并同意保障甲方免受因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和費用。
8、 甲方及乙方駐工地代表及進入工地權利
8.1、甲方將委派一名或多名工地代表及工程監理負責工程或工程各個分項的監督指導、檢驗及發出更改指示。
8.2、無論在任何合理時間內,甲方人員及其常駐代表及工程監理均有權進入施工現場。乙方應盡可能作出一切合理、必須的措施,如安全、指引等。
9、乙方駐工地代表
9.1、乙方應委派最少一名常駐代表和足夠的工程技術人員及施工管理人員在工地負責工程管理、監督及履行本合同的職責,同時該代表應常駐于工地內及服從甲方代表的指示。如甲方認為乙方的常駐代表不稱職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常駐代表。乙方應在開工前提交甲方一份駐工地代表姓名及任命書。
9.2、乙方應在開工前提交一份負責管理人員名目表,列明各分項工程施工的負責人員姓名、職位、負責專業等詳細資料。
10、乙方工作范圍
乙方應按本合同安裝、完成合同“工程內容“列明的工程及其一切關聯的必須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
10.1、按甲方及當地有關法規提供施工安全配備工作,包括照明、警告燈、警告牌、指示牌、圍檔板連油漆。
10.2、按甲方規定時間安排施工,另外必須遵守當地有關政府部門及甲方對施工時間、施工現場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
10.3、負責工程的成品保護。
10.4、承擔施工范圍接觸到的及附近的建筑、結構、裝飾機電設備及管線等的安全保護責任。
10.5、每日進行施工現場的清理,并把垃圾及渣土運送及堆放在甲方指定地點。如乙方不按要求清理施工現場或清理未能達到清潔及衛生要求,按每日人民幣 500 元向乙方扣款,甲方將在支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此款后支付乙方。
10.6、進行施工放線、標高等。
10.7、自行解決及提供工人的食宿及生活需要條件。
10.8、提供工程所需的腳手架、施工機械、工具、配件及安排運輸(包括竣工后運走)。
10.9、提供一切設備、設施及采取預防措施,以便減少避免不必要的噪音及擾民,并承擔施工造成的噪音或擾民引起的額外費用。
10.10、協調及配合總包及其它所有在場施工單位的進度及工作。
10.11、從甲方提供的臨時水電源接駁點,把水電接到施工場地,包括所有臨時管線、分表分電盤、配電箱等,并向甲方支付工程之外的水電費,并服從甲方用水、用電的管理要求。
10.12、提供所需的通訊工具如電話等及承擔發生費用。
10.13、提供工地以外的儲存倉庫運輸運轉及承擔發生費用。
11、進度計劃表
乙方在簽訂合同后3天內應向甲方及工程監理提供一份詳細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表。如甲方或工程監理提出要求,乙方必須按指示更新及修改計劃。
12、延期開工
如發生延期開工,由甲方原因引起者,工期順延,乙方同意不向甲方索賠任何損失;由乙方原因引起者,乙方賠償甲方由此而發生的額外費用及損失。
13、暫停施工
13.1、由于戰爭、暴動、政變、疫情所引起的暫停施工,甲、乙雙方互免索賠責任;
13.2、由甲方原因引起暫停施工,工期順延,乙方同意不會向甲方索賠任何損失;
13.3、由乙方原因引起暫停施工,乙方賠償甲方損失。
14、工期延誤
14.1、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除甲方認可的變更按合同條款計算外,乙方同意不向甲方索賠任何損失或額外費用。
A、 甲方設計部門提出的重大變更;
B、 工作量增減超過10%;
C、 當發生本合同條款第32條所述的不可抗力時;
乙方應在以上情況發生后3天內,就延誤的原因、內容和因此發生的變更計算詳細資料、文件等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后5天內予以答復或進一步向乙方查詢。
14.2、非以上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延期竣工一天,應支付違約金額給甲方,每延誤一天罰款 元,不設上限。
14.2.1乙方如不依規定日期開工或完工及不按預定進度之每階段施工日期施工時,應自該期限之翌日起每逾一日,依工程總價之 %計算罰款。(包括初驗后限期改進之日期在內)
14.2.2倘乙方逾期超過三日時視同違約,乙方應賠償甲方所遭受之一切損失。
14.2.3若因乙方施工不良或材料不合規定而更改,致延長工時視同逾期,乙方并應賠償甲方所受損失,包括甲方企業信譽的損失,每發生一次視情節輕重處以 元以上罰款。
15、提前竣工
若收到甲方提前竣工要求,乙方采取一切趕工措施,例如增加人力和機械設備投入及必要時做加班、夜班工作及采取一切防止噪音及擾民的措施。乙方不得據此向甲方要求任何費用和索賠。
16、質量檢查和返工
16.1、乙方應認真按照規范標準,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或工程監理發出的指令施工,并隨時接受甲方或工程監理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及按甲方或工程監理的要求返工和維修。
16.2、收到甲方或工程監理通知后,乙方必須立即返修任何不合格的項目及更換不合格材料,直至達到合同內規定的標準,由此發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
16.3、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
17、工程質量
17.1、工程質量為優良且符合國家規定業及令甲方滿意,并必須符合有關規范、圖紙、樣品及設計要求。
17.2、甲方將派代表與工程監理共同監督乙方施工,因乙方原因令工程達不到所需的質量或施工標準的要求,乙方應無條件進行返工,返工損失由乙方自負。
17.3、乙方如經多次返工仍未能達到甲方或工程監理所需的質量要求,則甲方及工程監理有權終止合同,責令乙方限期退場,且甲方對乙方所完工程量不予結算,全部扣除,用做乙方賠償甲方的一切有關損失。
17.4、 如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按合同第27條款所述解決。
17.5、乙方在本工程加工制作及安裝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一切有關機構及部門的設計及施工規定,乙方應提供材料樣品、工廠內部檢驗及驗收報告,并提供出廠材料及設備的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
17.6、甲方以書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工程質量缺陷,乙方應在甲方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程質量的整改工作,并通過甲方驗收合格。
如乙方未在甲方規定的合理時間內完成質量缺陷的整改工作,則甲方有權扣除該部分要求整改項目的進度款,待乙方全部整改合格后,再行支付該部分進度款。
17.7、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質量缺陷的整改工作,或隱蔽工程未經驗收便做好下道工序,造成無法修復時,成為永久性缺陷項目,甲方將扣除該子項全部的工程款,并處以該子項工程款 %罰款。
18、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8.1、所有工程應經市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及監理公司(如有需要)、甲方或其代表驗收,隱蔽工程驗收由甲方及業主、監理公司在覆蓋前簽認。
18.2、隱蔽工程覆蓋前,乙方應在24小時內書面通知甲方及業主、監理進行驗收。未經隱蔽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時,決不允許進行下一道工序,否則扣除該子項全部的工程款。
(甲方須在接到驗收通知後48小時內辦理驗收相關程序,如因驗收耽誤,工期將順延)
18.3、分項工程完工,乙方應及時提請甲方和監理進行中間驗收。
18.4、如有任何驗收不合格,乙方必須按甲方及工程監理規定時限內進行返工,直至甲方及工程監理滿意,因返工引起的延誤,工期不予順延。
18.5、如乙方拒絕返工,甲方有權自行返工,但一切支出由乙方負責,在不需乙方確認甲方可由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9、驗收和重新檢驗
19.1、當甲方或工程監理要求對已經隱蔽工程驗收通過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檢驗時,乙方應無條件按要求進行剝露,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
19.2、檢驗合格,發指令方承擔有關費用;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有關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20、工程造價的調整
工程造價款發生以下任何情況時,工程造價可按合同條款、報價單中的單價或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調整。
A、設計變更或認可數量增減、質量等級改變;
B、增加合同;
C、業主來函發生增減變化時。
21、甲方或乙方供應材料設備
21.1、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任何材料設備,甲方將在材料設備交貨24小時前通知乙方,乙方應派代表與甲方一起驗收。
21.2、甲方供應設備,乙方派代表參加驗收后應妥善保管,接收后的損壞丟失由乙方負責。
21.3、乙方須負責所有由儲藏地點把材料運到工地的費用。
21.4、如原工程價已包含甲方提供材料的費用,則此項材料費用將在工程款中扣除。
22、乙方采購設備
22.1、乙方采購的設備、材料應具備有關合格證明書及必須通過消防局防火要求,質量須與材料樣品一致。
22.2、一切不合格材料、設備,由乙方無償負責更換,直至合格為止。
倘被查覺有未經同意而使用之材料或設備,或被查覺有與樣品不符之材料或設備時,經甲方書面通知后乙方應自行全部更正之,否則甲方對該部份不予計價及驗收。
22.3、乙方所使用的材料,須經甲方書面批準方可使用。否則不予計價和驗收,并責令乙方限期改換甲方及業主均認可的材料,由此引起的一切費用損失由乙方負責。若乙方有意以次充好使用材料,一經發現,對乙方視情節輕重處以該款項 %的罰款,并責令乙方限期更換合格材料,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及經濟損失,全部由乙方負責。
22.4、乙方訂購材料設備日期明顯落后甲方審核批準的施工進度后,甲方有權代乙方采購上述設備,采購費用包含運費、保險費等均由乙方承擔,在甲方支付進度款中扣除。
23、設計變更
23.1、乙方對原設計要求更改,須經甲方代表同意,甲方有權拒絕乙方任何設計變更要求。
23.2、除甲方向乙方發出的變更指示外,乙方必須按原設計施工,除以上變更指示外,合同工期及工程造價不得調整。
23.3、乙方收到變更通知后,必須盡快按變更通知更改工程,乙方同意不會借用變更價未能落實為理由,而推遲變更項目的施工。
23.4、發生費用的變更,經核準后,結算時工程量按實際發生量計,單價采用以下方式:
A、 與本合同預算書中材料規格型號品牌完全一致時,單價采用合同價,不得調整;
B、 本合同預算書中無該變更規格型號品牌的材料時,單價參照當時的市場價,甲、乙雙方協商議定。
24、竣工驗收
24.1、乙方應在竣工前5天書面通知甲方、監理及設計單位準備驗收,甲方驗收前,乙方應完成工程自我檢驗及認為滿意及符合合同要求。
24.2、驗收合格后,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一切有關技術文件、資料、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保修單、竣工圖紙、檢驗證書和有關記錄及所有驗收和竣工資料。
24.3、乙方收到甲方竣工驗收滿意后2天內應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交付的工程應是已清理完一切垃圾及塵埃和清潔后的可使用工程。
24.3.1工程驗收或工期內之檢查及抽驗時所需之人工、機具或其它措施應由乙方無價提供,不得異議。
24.3.2甲方驗收時如發現有與圖說不符或不合格之處,得責令乙方立即拆除并在甲方指定時間內無價重作,俟改善后再報請復驗,經復驗合格后才得視為通過。如乙方無法于甲方書面通知指定時間內改善完竣,甲方得在乙方未領工程款、保留款或甲方應付乙方各類款項內扣除,不足之數并得向乙方追繳之。
24.3.3本工程全部完竣后,乙方應將所有剩余材料及設備一律遷離工地,并于清理工地后報請驗收。驗收時乙方必須提供甲方認可之【竣工圖】,甲方依竣工圖進行點驗,如甲方認為有須挖開或拆除一部份以便利驗收時,乙方應即照辦,不得推諉,并于驗收后負責免費修復。經驗收后之工程發現有與設計圖說不符者,乙方應在甲方所定期限內照圖說修改完善,否則以逾期論并按本約【第33條】規定辦理。
25、竣工結算
25.1、當甲方完成竣工驗收及認為滿意合格后,乙方應在30天內提供一切有關文件及詳細結算資料給甲方,以便進行工程結算。甲方在接到結算資料后20天內對結算資料的真實性及工程量進行審核,并對單價提出審核意見。乙方在對結算資料初步審核后交甲方審核。
25.2、甲方接到乙方提供足夠資料后30天內,應向乙方提出審核意見。
25.3、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合同結算通知單后,應盡一切可能在三個月內辦理結算手續。
26、遺漏、保養及保修期
26.1、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為期 貳 年。
26.2、在保修期內,乙方應負責解決所承包的一切工程發生的質量問題及技術問題,更換不合格材料、零配件或設備以及工藝差劣的制作,設備、成品保養等,直至甲方滿意,所發生費用由乙方負責。
26.3、乙方維修應做到及時,在接到甲方要求維修通知的24小時內,到達現場。如乙方拒絕或遲遲未有維修遺留問題,甲方有權雇傭其它施工單位進行維修,發生費用由乙方承擔或從保修款中扣除。
26.4、在保修期內,因工程質量問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26.5、本工程保固金以工程總價之 5 %計算,除本契約或法令另有較長保固期間應依其規定辦理外,其余保固款由乙方保固 貳 年;在前述 貳 年保固期限屆滿且在保固期間皆依規定修理缺陷完成時,其保固今先予退還。
26.6、在保固期內如本工程之全部或一部份發生損裂、坍塌、斷漏或發生其它損害時,除經乙方證明非乙方施工不良、用料不佳所致外,一經甲方通知,乙方應即派工攜料按照圖說無價修護。若乙方于接到通知十日內未能履行時,甲方得動用保固保證金自行修護,如有不足仍由乙方負責補足之。
26.7、乙方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內就其施工不良、用料不佳或不當所發生之一切損害及意外災害負相關刑事責任,并于損害發生之日起二年內對甲方負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27、爭議
27.1、甲乙雙方將盡最大努力以協商方式解決因本工程施工或由于工程引起的爭議及糾紛。
27.2、當甲乙雙方發生經濟合同糾紛自行協調而不能解決時,雙方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按北京市政府或地方有關規定辦理。
28、違約
28.1、合同在甲乙雙方簽字后,即具有法律認可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拒絕執行合同內任何條款。
28.2、違約者應承擔由于違約而發生的任何延誤、損失的責任及額外費用,并賠償損失方的損失。
29、索賠
29.1、甲方負責協調解決施工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及由此引起的額外費用或索賠,并根據本協議有關條款執行。
29.2、乙方應在損失發生后3天內以書面形式將爭議內容通知甲方,并于20天內向甲方提出索賠,同時提供詳細說明及索賠依據。超過上述時限,不能索賠。
29.3、甲方接到乙方索賠通知后有權進行審核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依據。
29.4、索賠費用有待工程竣工結算時統一結清。
30、安全施工
30.1、乙方對現場安全施工進行管理,對因乙方違反安全法規而造成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其它物業的破壞等,乙方均承擔賠償甲方損失義務。
30.2、乙方應負責對現有的建筑、設備、系統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并承擔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30.3、如發生任何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
31、工程分包
本合同不得轉讓。未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把本合同部分或全部分包、轉包或轉讓給第三者。
32、 戰爭、暴動或其它不可抗力
32.1、不可抗力應以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正式發布為準。
32.2、工程期間,如有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產生,在不可抗力發生后,乙方應迅速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并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情況。
32.3、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相免除賠償責任。
32.4、 本工程在驗收完成后未轉交甲方接管前就已完成工程及材料設備等因受人為破壞或意外災害所致之危險或損害概由乙方負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補償。另凡本工程因施工而損壞之任何供水、電、瓦斯等管線,或可歸責于乙方支持因而產生之災害,乙方須負一切修繕恢復責任,并不得提出任何補償要求。
33、逾期損失:
33.1、乙方逾期超過三日時視同違約,乙方應賠償甲方所遭受之一切損失。
33.2、若因乙方施工不良或材料不合規定而更改,致延長工時視同逾期,乙方并應賠償甲方所受損失。
34、合約時效:本合約及其附件,自簽訂日起至全部工程完竣驗收保固期滿之日止為有效時期,惟如有下列情事之一,甲方可將本合約予以取消:
34.1、工程轉讓他人承包,經甲方查明屬實時。
34.2、乙方逾規定期限尚未開工,或開工后工程進行遲緩,作輟無常,或工程科具設備不足,甲方認為不能依限完工時。
34.3、乙方偷工減料,違背合約,或發生變故不能履行合約的責任。
34.4、乙方在甲方書面通知后拒絕運走帶缺陷工作或不合格材料或不斷罔顧此等通知。
34.5、若乙方破產或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契約或安排或協議, 或其公司(除因重組目的外)被逼或自愿清盤, 或遭受或容許任何向其財產或個人執行的法律追討, 則甲方在不損及任何其它權利或補償下可立即書面終止承包商在本合同下的雇用。
34.6、甲方因故停止工程時。
乙方倘因上列前五項情節之一取消合約時,應即停工,負責遣散工人,并將已
到之工具材料等,交由甲方使用,無論甲方自辦或另行招商承辦,應俟工程完
工,再行結算,倘有短欠公款,或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失,應由乙方或其保證人負責賠償。倘甲方因故停止工程,乙方應即停工,負責遣散工人,由甲方核實給價。
35、契結事項:
35.1、乙方絕不雇用治安當局認為有危害治安嫌疑之人員。
35.2、乙方應防范水火及其它一切災害,如有損及甲方時愿負全責賠償,并禁止博兇毆及其它足以擾亂工地秩序之事項。
35.3、工人如有疾病死傷等情事概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關。
35.4、簽約后無論工資及材料之漲落,金銀匯兌之變動、國家稅捐之更改,均不得藉詞要求增減或拖延。
35.5、所有工作人員前一日不可飲酒過量,睡眠必須充分,領班應隨時注意所派工作人員之適應性及以往對該工作之經驗,否則不可分派外墻高架或其它危險工作,以策安全。
35.6、注意工地用電安全,不可任意接線(接線須獲得工地負責人員準許)住室內無人時應將照明關掉,以免失火。通道照明不得任意遷移或熄滅。
35.7、工作電梯不得超載;以載運大件工具及材料為主,空手工作人員及輕便工具等應利用樓梯上下。
35.8、必要搭乘電梯人員,應戴安全帽,小心站立,不可任意跨坐或嬉戲,升降中不可任意跳上或跳下(應俟停妥后上下),搭乘人員應服從操作人員之指揮。
35.9、工作電梯載運材料或搭乘人員,重量應均勻分布,使電梯升降受力平均,確保操作之安全。
35.10、工作人員及眷屬等應遵守工地一切規定,餐盒湯汁須當日丟棄以維護工地清潔衛生。
35.11、工地不得炊事,燒煮開水需謹于電線走火,若有狀況發生乙方自行負責賠償。
35.12、違反上項規定之工人,第一次對其本人及工頭做口頭警告,第二次再犯其本人工地不錄用外,其工頭或承包商則應受告發罰款處分。
35.13、在本工程施工期間,乙方對其所屬工人,應負責投保勞工保險并提出體格檢查表。倘因乙方工作疏忽以致發生任何意外及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36、合約分存:本合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存一份,印花自行貼。
37、配合施工:凡與本工程有關而須與其它廠商配合時,乙方應與其它承包人相互協助合作之義務(必要時由業主代為協調)。
如因工作不能協調,致生錯誤、延期或意外等情者,其一切損失,乙方愿接受業主及監工人員之裁定,負責賠償。
38、保險
乙方負責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人員、機械、設備和施工工具的保險,并負責支付其一切有關費用。
39、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40、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其它一切與本合同相關的并經甲乙雙方認可的補充協議及附件、文件、圖紙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1、補充條款
41.1、甲方口頭指示
A、甲方可以用書面或口頭指示形式發出任何指示,乙方必須在48小時內以書面通知甲方對口頭指示予以確認,方可有效。
B、乙方有責任將甲方發出的口頭指示以書面形式記錄并由甲方簽字確認,否則不能視為變更的指示。
C、一切因甲方沒有確認的口頭指示而引起的施工延誤及額外的費用或損失,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會接納乙方任何索賠。
41.2、稅務及費用
乙方應遵守政府的法令或法規,負責及支付一切因工程而引起的、或施工而需要的、或與工程有關的稅務及收費,包括營業稅、所得稅、進口材料的進口稅及增值稅等。
41.3、臨時水、電特殊要求
雖然施工用臨時水電的接駁點由甲方提供,但乙方必須提供及安裝從接駁點到施工位置的臨時水、電的支管、管線和設備。
41.4、場地使用
A、 一切在工地內場地使用的安排及分配必須按照甲方代表指示作出安排。
B、工地之進/出口,乙方必須依甲方之指示使用,不得異議,若有違反者,其一切罰款及后果均全部由乙方負責。
41.5、配合在施工單位
41.5.1、乙方應了解在場各施工單位的工作及其范圍,并與總包及所有其它在場施工單位協調及配合他們的工作。
41.5.2、在施工現場,全部的會議紀要、往來文件、信函、指令等,凡與乙方有關的均作為合同附件,乙方必須按其精神執行。
41.6、薪酬及材料價格波動
工程造價將不會因薪酬、材料、運費、倉租、保險、生活指數、稅率、利率或外匯價格等波動而作出調整。
41.7、進口設備、材料
A、如工程涉及進口設備或材料時,乙方應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自行解決支付外匯,并自行辦理進口關稅、入關等有關事宜,并支付關稅、手續費、運費及進口報關清關等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B、進口設備材料在甲方驗收時,乙方須按外匯管理局規定,提交進口代理合同或購買合同,進口報關單、海關檢驗單、關稅單及原產地證明書等資料給甲方及有關部門核對。
41.8、甲方或乙方終止合同
A、若乙方于任何下列方面失職, 即:-
(i)、無合理原因, 在竣工前完全中斷分包工程施工;
(ii)、未能正常及勤奮地進行分包工程以配合甲方的施工進度計劃, 而此
施工進度計劃將會在施工期限內不斷修訂;
(iii)、在甲方書面通知后拒絕運走帶缺陷工作或不合格材料或不斷罔顧
此等通知;
而在甲方用掛號郵件或登記遞件發出指明失職行為的通知后10天內, 此等失職行為仍然繼續, 則甲方在不損及其它權利或補償下可用掛號郵件或登記遞件終止乙方在本合同下的雇用, 惟根據本條的通知不應無理或無根據地發出, 同時如甲方在通知時已違反本分包合同, 則該等通知應屬無效。
B、若乙方破產或與其債權人達成任何契約或安排或協議, 或其公司(除因重組目的外)被逼或自愿清盤, 或遭受或容許任何向其財產或個人執行的法律追討, 則甲方在不損及任何其它權利或補償下可立即書面終止乙方在本合同下的雇用。
C、若乙方的雇用根據本條第A或B款被終止時, 則乙方應被視為違反本合同, 甲方只須負責至該等終止當天任何實際及正確地施工而未獲支付的任何工作的價值, 和負責擬用于本工程任何送抵工程現場尚未安裝已屬甲方的任何材料和貨物的價值。除此外, 甲方無須負責其它任何金額。甲方還應有權索還, 或從任何該等款額內扣除或抵銷因終止乙方在本合同下的雇用使甲方所受的損害, 和/或損失和費用的款額。
D、若因任何原因甲方在本合同的雇用被終止時(無論是由甲方或業主提出終止, 或由于甲方任何失職或其它原因而終止),則乙方在本合同的雇用亦應同時被終止, 而乙方應有權可獲支付;
(i)、直至本合同終止當天已竣工的分包工程的價值, 此價值應根據本合同相關條款計算。
(ii)、直至本合同終止當天已開工及施工但尚未完成的工作的價值, 此價值應根據本合同相關條款計算。
。
(iii)、送抵工程現場擬用于本工程但尚未安裝而其所有權根據總包合同已屬甲方
的任何材料和貨物的價值。
(iv)、為本工程妥為訂購而乙方已支付或在法律上必須收貨的材料或貨物的價
格。在甲方支付該等價款時, 所支付的任何此等材料或貨物將屬甲方所有。
(v)、從工程現場運走其臨時房屋、施工機械、機器、器材、貨物和材料的任何
合理費用。
(Ⅵ)、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延誤工期七天以內,乙方有權申請工期順延;延誤工期超過七天,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結算所有已完工程的工程款。
42、雇主和承包商達成協定下列文件應被視為本協定的組成部分,并應作為其一部分閱讀和解釋。
A、 本施工合同書及所有附件;
B、 發包、采購(議)比價記錄表;
C、 合同往來文件;
D、 合同條款;
E、 工程規范;
F、 合同圖紙;
G、 預算書;
H、 技術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