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務顧問服務協議
- 更新時間:2021-02-07 10:41:45
-
協議書模板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財務顧問服務協議》,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財務顧問服務協議第1篇
甲方(委托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乙方(受托方):
住所地:
電話:
協議簽訂地點:
協議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鑒于:
一、甲方擬聘請有財務顧問咨詢服務經驗的境內機構,為其【財務顧問服務所期望實現的目的或作用,如有意進入某某市場、開發新的產品、某項目建設等】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二、乙方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續的資產管理公司,具有豐富的財務顧問咨詢服務經驗。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乙方接受甲方的誠意邀請,為甲方提供財務顧問服務。雙方就財務顧問服務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財務顧問服務內容
乙方為甲方提供如下財務顧問服務:以增值為目的,長期負責甲方的一切資金需求服務,類如為甲方開發項目尋找適合的財務投資者以滿足乙方的資金需求等。
第二條 財務顧問服務期限
乙方為甲方長期提供財務顧問服務,以年為單位。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 ]年[ ] 月[ ]日止。
第三條 雙方的聲明與保證
3.1 雙方已獲得簽署本協議以及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所必需的授權和批準。
3.2 在本協議上簽字的代表合法享有代表雙方簽署本協議的權利,或已被正式授權代表雙方簽署本協議。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4.1 乙方有權自主選擇人員組建財務顧問團隊,獨立開展財務顧問服務的各項工作。甲方提供的財務顧問方案服務僅供乙方參考。
4.2 乙方應誠實信用地履行財務顧問職責,組織專業財務顧問團隊開展工作,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4.3 如果有第三方承擔乙方義務,更有利于甲方利益或更有利于完成本協議或更有利于促成資金落實的,乙方將其權利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也視為乙方履行本協議。
4.4 乙方有權按照本協議第六條的約定向甲方收取財務顧問費。
4.5 乙方為甲方長期財務顧問,每季度考察甲方一次(費用自理),了解其資金運營情況,及時制定相應的融資方案供甲方參考與分析。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5.1 甲方按本協議的約定享有乙方提供的財務顧問服務。
5.2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時,甲方應出示合法的相關證件,以及委托授權等合法資格證明。(并隨附本協議,簡稱:附件1)
5.3 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實的、與財務顧問服務有關的詳盡資料(甲方當事人所提供給出的材料,如有虛假、偽造或違法行為引發法律糾紛、責任及一切直接與間接的經濟損失均由甲方承擔。),如有更改應及時告知乙方,以利于乙方做出準確的分析、研究。甲方在本協議簽訂后保證積極配合乙方的工作安排,不得推諉及拒絕。
5.4 甲方對乙方提供的財務顧問服務有選擇使用權、修改權,甲方將依據乙方按照本協議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任何建議、說明、推薦或意見自主做出分析和決定,并自行承擔因其分析和決定所產生的相關風險和責任。
5.5 甲方應按本協議第六條的約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財務顧問費。
5.6 甲方對于乙方按照本協議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任何建議、說明、推薦或意見負有保密義務,未經乙方許可不得將乙方提供的任何建議、說明、推薦或意見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交由任何第三方使用(包括甲方的子公司)。
5.7 甲方不如實向乙方或出資方說明情況、提供虛假資料而導致簽約不成功的,應當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并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第六條 財務顧問費用的支付
6.1 甲方應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首筆財務顧問費用支付至本條第6.4款約定的乙方指定的賬戶。
6.2 如果甲方未能按照本條約定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財務顧問費,則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應付而未付的財務顧問費×[ ]%/年÷360×逾期天數。違約金應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劃入本條第6.4款約定的乙方指定的賬戶。
6.3 財務顧問費用為人民幣_______元整,首筆財務顧問到帳后, 剩余部分本協議到期前五個工作日內內一次性支付、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劃入本條第6.4款約定的乙方指定的賬戶。
6.4 乙方的指定賬戶為:
開戶銀行:
戶名:
賬號:
第七條 權利保留
7.1 協議一方若未行使本協議項下部分或全部權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擔部分或全部義務、責任,并不構成該方對該權利的放棄或對該義務、責任的豁免。
7.2 協議一方對另一方的任何寬容、展期或者延緩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其根據本協議及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任何權利,亦不視為其對該權利的放棄。
第八條 變更、修改與終止
8.1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或修改,任何變更或修改均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8.2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協議在其項下權利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前不得終止。
第九條 誠信原則
1、如果甲方與出資方在本協議委托期內,未能達成合作協議,沒有征得乙方的書面同意,甲方不應再與該出資方進行協商并簽訂融資協議,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本協議支付財務費用。
2、如果甲方以相關企業或成立的分/子公司及參與投資單位的名義,及合作或轉讓等任何方式與出資方簽訂融資協議,乙方有權請求甲方按本協議支付財務費用。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繞過乙方跟出資方接觸和簽訂協議。否則,即為甲方違約,除應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全額服務費外,還應當按應當支付協議金額的兩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3、甲方負責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稅務、保函等相關資料和簽約條件,否則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與法律責任;
4、乙方應提供其掌握的真實有效的信息給甲方,不得編造虛假信息。
第十條 保密義務
10.1 雙方同意,對一方提供給另一方的有關本協議項下交易的所有重要信息及本協議所含信息(包括有關定價的信息)予以保密,除根據法律規定,需向相關司法、政府部門披露,以及向服務于本協議項下交易并受保密協議約束的中介機構披露外,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方披露此類信息。進行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應通知另一方其擬進行披露及擬披露的內容。
10.2 未經另一方的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有關交易情況向新聞媒體予以公開披露或者發表聲明。
第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11.1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1.2 凡因本協議之訂立、解釋與履行所產生的全部爭議,甲乙雙方應在爭議發生后首先以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如任何爭議不能在一方向另一方書面通知后____天之內以友好協商方式解決的,則可將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11.3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解除本協議:
①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協議的;
②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目的不能實現的;
④甲乙雙方當事人如有其它違法行為,致使協議目的不能實現的。
11.4 在委托期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協議主要義務,或遲延履行協議主要義務,并且經催告后在協議期限內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權追究違約方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其它
12.1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協議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12.2 在不影響本協議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本協議對雙方及各自的承繼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12.3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協議任何條款的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
12.4 除另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協議載明的地址或住所為通訊及聯系地址,并承諾在通訊及聯系地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
12.5 本協議中的標題和業務名稱僅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對條款內容及當事方權利義務的解釋。
12.6 除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因本協議訂立、履行及爭議解決發生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由甲方承擔。
12.7 本協議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8 本協議自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12.9乙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請甲方注意本協議項下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甲方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充分說明;甲乙雙方對本協議所有條款內容的理解不存在異議。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簽署頁)
甲方: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乙方:環宇世紀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財務顧問服務協議第2篇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于 年 月 日在 簽署: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職 務:
地 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為明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協商的基礎上,就甲方為乙方在企業改制、收購兼并、管理局收購(MBO)、資產重組、資產管理和投融資等資本運營方面提供財務顧問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財務顧問服務的分類
甲方提供的財務顧問服務分為日常咨詢服務和專項顧問服務兩大類。日常咨詢服務為基本服務,專項顧問服務為選擇性服務,是在日常咨詢服務的基礎上,甲方根據乙方需要,利用自身專業優勢,就特定項目提供的深入財務顧問服務。
第二條 日常咨詢服務的內容
2.1 政策法規咨詢:
甲方利用自身財務顧問網絡及時向乙方提供與資本運營相關的國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并應乙方要求,為其資本運營提供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政策的咨詢服務,幫助乙方正確理解與運用。
2.2 企業項目發布:
甲方利用自身全國性資產運作經驗以及資源優勢,及時發布各類政府和企業有關產權交易與投融資等資本運營方面的項目需求信息,同時乙方可以利用甲方的網絡平臺進行項目的發布和推介,但須經甲方進行相應的技術處理。
2.3 財務咨詢:
甲方為乙方提升財務管理能力、降低財務成本、稅務策劃、融資安排等提供財務咨詢,為乙方資金風險管理和債務管理提供財務咨詢。
2.4 投融資咨詢:
當乙方進行項目投資與重大資金運用時,或者乙方直接融資時機成熟以及產生間接融資需求時,甲方為乙方提供與投融資相關的咨詢服務。
2.5 產業、行業信息與業務指南:
甲方利用自身財務顧問網絡提供宏觀經濟、產業發展的最新動態以及行業信息和有關研究報告,并為乙方提供財務顧問業務所涉及的業務指南。
2.6 其他:
第三條 日常咨詢服務的期限及方式
3.1 甲方為乙方提供日常咨詢服務的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后雙方可協商續簽事宜。
3.2 日常咨詢服務的方式為如下第 種:
3.2.1 為提高日常咨詢服務的效率、降低成本,雙方同意以甲方的財務顧問網絡平臺(網址: )作為日常咨詢服務的主要渠道。乙方通過財務顧問網絡平臺提交項目發布需求和顧問咨詢需求,甲方通過財務顧問網絡平臺發布日常咨詢服務之相關信息和咨詢意見等。
3.2.2 甲、乙雙方分別指定聯絡人員負責日常業務聯系,甲方根據乙方的需要或要求,通過電話、電郵、傳真、會晤等方式提供服務。
3.2.3 。
(以上為選擇性條款)
3.3 雙方根據實際需要,可采用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為乙方工作人員提供定期/每月(季度)一次的培訓。
3.4 甲方應乙方要求,可及時提供關于投融資、財務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分析報告,以及產業、行業信息與業務指南。甲方享有與其提供的咨詢意見、信息、分析報告等作為財務顧問成果的文件資料的全部知識產權。
第四條 專項顧問服務的內容
4.1 年度財務分析報告:
包括公司財務狀況垂直比較分析和行業比較分析;年度財務指標預測和敏感性分析;年度資本運營和經營管理情況分析。
4.2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為乙方關聯交易、資產或債務重組、收購兼并等涉及公司控制權變化的重大事項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4.3 直接融資顧問:
包括企業融資和項目融資,以及對股權或債權融資方式進行比較、選擇、提出建議和協助實施。
4.3.1 企業融資:
依據乙方需求、市場狀況,為公司量身定做融資方案,包括私募、IPO、增發、配股、可轉債、公司債券等,并負責編制有關文件,協調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開展工作,協助報批和實施。
4.3.2 項目融資:
協助乙方編制項目融資的商業計劃書,組織項目融資推介,安排商務談判并促成交易。
4.4 企業重組顧問:
為乙方股份制改造、資產/債務重組設計方案,編寫改制和重組文件,在方案實施過程中提供顧問服務,并協調其他中介機構。
4.5 兼并收購顧問:
為乙方兼并收購境內外機構物色篩選目標公司;實施盡職調查;對目標公司進行合理評估,協助分析和規避財務風險;協助制定和實施并購方案;設計和安排過橋融資;協助與地方政府、證監會、財政部等監管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協助有關文件的報備和審批。
4.6 管理層收購(MBO)及員工持股計劃(ESOP):
包括管理層收購和員工持股方案的設計、收購主體的設計和組建、收購融資方案設計和支持、相關監管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協助有關文件的報備和審批。
4.7投資理財:
為乙方投資提供方案策劃、項目評價和相關中介服務;幫助乙方進行資本運作和投資理財,實現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聯動收益。
4.8管理咨詢:
針對乙方的行業背景和發展現狀,為乙方可持續發展提供長期戰略規劃和管理咨詢;協助乙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部管理。
4.9 其他:
。
第五條 專項顧問服務的方式
專項顧問服務的具體內容、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由雙方另行簽署的協議具體確定。
第六條 財務顧問費用及支付方式
6.1 日常咨詢服務費用
6.1.1 甲方作為乙方聘請的常年財務顧問,按年度向乙方收取日常咨詢服務費用共計人民幣 萬元整。
6.1.2 日常咨詢服務費用按照如下第 種方式支付:
6.1.2.1 上述日常咨詢服務費用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支付;
6.1.2.2 乙方應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整,剩余費用 萬元整在本協議終止前 日內/ 年 月 日支付。
(以上為選擇性條款)
6.1.3 乙方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日常咨詢服務費用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賬戶:
戶 名:
賬 號:
開戶銀行:
6.1.4 前款所列日常咨詢服務費用不包括下列費用,下列費用由乙方預付或根據甲方提供的相關票據據實報銷:
6.1.4.1 差旅費;
6.1.4.2 開展實地調研、定期培訓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6.1.4.3 任何第三方所收取的費用;
6.1.4.4 專項顧問服務費用及本協議以外的其它事項的費用。
6.2 專項顧問服務費用
甲方向乙方提供專項顧問服務時,在雙方另行簽署的協議中明確專項顧問服務費用的具體金額及支付方式,甲方承諾在收取專項顧問服務費用時給予乙方一定的優惠。
第七條 甲方的責任
7.1 甲方保證按照本協議約定全面、及時的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
7.2 甲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定期或/每月(季度)采用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為乙方工作人員提供培訓,并應乙方要求,及時提供關于投融資、財務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和分析報告,以及產業、行業信息與業務指南。
7.3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及本協議終止后 年內,甲方應承擔保密義務,未經乙方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乙方提交甲方使用的材料、文件及相關信息。
第八條 乙方的責任
8.1 配合甲方工作,并為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便利條件。
8.2 如實向甲方提供與其提供財務顧問咨詢服務所需的文件資料和相關信息,并確保所提供文件資料及相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8.3 按本協議約定及時向甲方支付日常咨詢顧問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8.4 按照要求使用甲方提供的財務顧問網絡平臺,不得擅自轉讓給第三方使用。
8.5 保護甲方提供的咨詢意見、信息及相關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知識產權,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咨詢意見、信息及相關報告等文件資料。
8.6 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甲方提交給乙方的任何材料、文件及相關信息,以及轉載從甲方財務顧問網絡平臺上獲得的任何信息。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履行本協議約定的各項義務;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或者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視為違約,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應向對方賠償因此受到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損失、預期損失和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而支付的律師費、交通費和差旅費等。
9.2 乙方違反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付款義務時,乙方應按其應付未付金額的萬分之 /每日的費率向甲方支付滯納金。乙方逾期支付相關款項達 日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解除通知書自發出 日后生效,協議解除后乙方還應承擔本協議約定的付款義務,滯納金計至實際付款日。
第十條 不可抗力
10.1 本協議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風暴、水災或其他自然災害、瘟疫、戰爭、騷亂、敵對行動、公共騷亂、公共敵人的行為、政府或公共機關禁止、國家法律法規變更、政策調整、監管部門的相關規定或指令調整等任何一方無法預見、無法控制和無法避免的情況。
10.2 若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約性義務,該等義務應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時暫停,而義務的履行期應自動按暫停期順延。
10.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 日內書面通知對方,并向對方提供發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續期的適當證明,并應盡其最大努力終止不可抗力事件或減少其影響。
10.4 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雙方應立即磋商以尋求一個公平的解決方法,并應盡所有合理努力以減輕不可抗力的影響。
第十一條 協議的變更、終止
11.1 本協議生效后,未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本協議。如需變更本協議條款或就未盡事項簽署補充協議,應經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并簽署書面文件。
11.2 在下列條件發生時,任何一方均有權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議:
11.2.1 本協議第九條約定的解除情形發生;或
11.2.2 發生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過 天期限后仍無法履行其主要義務時;或
11.2.3 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或
11.2.4 法律、行政法規及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情形。
11.3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有權向另一方發出書面終止通知,本協議自書面終止通知到達對方時終止。
11.4 凡在本協議終止前由于一方違約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損失,另一方仍有權提出索賠,不受本協議終止的影響。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12.1 雙方就本協議的解釋和履行發生的任何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未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的爭議,甲、乙雙方選擇如下第 種爭議解決方式:
12.1.1 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12.1.2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為選擇性條款)
12.2 本協議的有效性、解釋、履行和爭議解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臺灣、澳門除外)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之規定。
第十三條 通知和通訊
13.1 甲方的聯絡方法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傳 真:
聯 系 人:
13.2 乙方的聯絡方法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傳 真:
聯 系 人:
13.3 任何一方就本協議相關事宜以掛號信、傳真、特快專遞方式發送通知的,通知在下列日期視為送達:
13.3.1 由掛號信郵遞,發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掛號信回執所示日;
13.3.2 由傳真傳送,收到回復碼或成功發送確認條后的下一個工作日;
13.3.3 由特快專遞發送,以收件人簽收日為送達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簽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個工作日為送達日;
13.3.4 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發送方式及送達時間: 。
13.4 任何一方的聯絡方法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關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據變更前的聯絡方法所做出的聯絡和通訊應視為有效。
第十四條 附則
14.1 本協議簽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與本協議相沖突,以本協議為準。
14.2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14.3 本協議雙方均確認其充分知曉并理解本協議中全部條款的實質含義及其相應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種理解,簽署本協議。
14.4 本協議采用中文(及英文)訂立,一式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同時簽訂中、英文本的,兩種文本如有不一致,以中文本為準)。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第十五條 雙方另行約定的條款
。
甲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表簽字:
乙 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權代表簽字:
財務顧問服務協議第3篇
財務顧問協議
合同編號:
甲方: 同鑫萬方(北京)
法定代表人:
有效地址:
郵 政 編 碼:100020 傳真:
聯系電話:
乙方:圓融財富(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冀民
有效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中路乙10號艾維克大廈8層801
郵政編碼 : 100022; 傳真 : 010-65661033
聯系電話 : 010-656678
鑒于甲乙雙方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雙方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和履約能力。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服務內容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為其發行募集的基金項目提供財務顧問服務。
第二條 服務方式
一、乙方推薦甲方產品給乙方自有客戶,客戶與甲方簽署相關協議并支付合約全部款項,則甲方應視乙方完成顧問服務, 甲方應按本協議第三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顧問費;
二、乙方為甲方介紹有購買意向客戶,甲方為客戶提供相關詳細咨詢解答服務,如客戶與甲方簽訂相關協議并支付全部合約款項,則甲方應視乙方完成顧問服務, 甲方應按本協議第三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顧問費;
三、如乙方推薦或介紹的客戶僅與甲方簽署相關協議但最終未支付相關款項的,則視為乙方未完成顧問服務,甲方無需按照本協議第三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顧問費。
第三條 財務顧問費
一、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全部完成上述第二條第一、二款約定服務的, 則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財務顧問費。
二、乙方每完成一次顧問服務的財務顧問費金額為該次客戶與甲方訂立的合同總金額的 %
三、無論因何原因,如發生甲方向客戶退費的情況,則乙方應返還對應財務顧問費,返還金額為甲方退費金額的 %。甲方有權從乙方之后的顧問費中扣除。
第四條 付款方式
甲方在客戶支付協議約定款項到賬,并收到客戶簽署相關協議后5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約定財務顧問費。
甲方應將支付給乙方的財務顧問費,劃入乙方指定的以下賬戶,服務費為稅后費用(現階段稅票由(甲方)一代繳,如有改動雙方另行約定)
一、乙方居間活動所需要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二、雙方約定代理費用均為稅后費用。
三、乙方賬戶信息:
開戶銀行:
賬戶名稱:
賬 號: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有要求乙方提供優質財務顧問服務的權利。
二、甲方應為乙方完成服務工作給予協作和配合,提供相應的支持,向乙方提供與服務內容有關的資料,以及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甲方應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關具體項目的信息及資料。
四、甲方保證向乙方所提供的資料及信息及時、準確、真實、完整。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有權詳細了解與甲方有關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信息。
二、乙方有權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知曉各種與本次財務顧問服務有關的信息、資料。
三、乙方應就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服務內容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論證,按工作進度,及時地提出顧問意見、咨詢服務。
四、甲方依據本協議支付財務顧問費后,乙方應向甲方提供相應的發票。
第七條 違約及免責約定
(一)如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經守約方催告后仍不改正的,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全部損失。
(二)乙方就本協議約定的財務顧問服務內容,向甲方提交各項方案、建議、報告、意見等書面顧問服務文件,在甲方同意或認可并實施以后,只要乙方在工作中不存在損害甲方利益的故意行為,則乙方對該方案、建議、報告、意見等實施的后果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 知識產權的約定
乙方提出的上述服務報告、建議、方案、意見等顧問服務文件,甲方可以自由決定采用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在甲方按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支付款項并沒有其他違約情況的,該文件的知識產權歸甲乙雙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未經他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顧問服務文件的內容。
第九條 信息資料的保密及所有權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資料及信息,乙方及員工應共同承擔保密責任,乙方不得以公開的方式推介甲方基金(包括乙方公司網站及群發短信等),乙方在服務過程中不得公開甲方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外的相關信息,一經甲方發現核實,首次將扣除乙方月度未支付代理費用的30%,經甲方告知后乙方不接受整改的,將扣除乙方月度未支付代理費用的50%,甲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相關責任。
二、提供方應限定其知曉有關資料及信息的范圍及人員,并保證非經協議雙方允許,不向該范圍及人員以外的人員和第三方披露有關資料和信息,但一方根據有關法律和法規、規章和地方性法規規章之規定、本協議有關條款之約定應當披露或為了履行本協議而向會計師、律師或有關中介機構和人員所做披露除外。
三、本條所指保密責任在本協議期滿或本協議提前終止后一年內繼續有效;如該等資料或信息已被公開披露,則保密責任同時解除。
四、因違反上述規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違約一方應當按對方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及其他責任。甲方提示后未改進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五、本協議任何一方依據本協議從對方取得信息、數據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資料的所有權歸對方所有,在本次顧問服務工作完成或者本協議終止以后,如對方提出要求,應當及時歸還對方。
第十條 協議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一、本協議生效后,雙方應認真履行協議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若確需變更或解除時,應由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但是,若一方因不可抗力無力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時,另一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二、在本協議終止和解除后,雙方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乙方向甲方交付全部持有并保管的屬于甲方的帶公章的法律文件資料。
(二)在本協議終止或解除后的兩年內,甲方若采納和實施乙方在協議有效期內所提供的完整的書面方案、意見、建議的實質性內容等,須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享有本協議規定的權利,本協議的終止不影響本條的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議的生效及期限
一、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雙方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甲,乙雙方約定本財務顧問協議的期限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協議滿期前未續約,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第十二條 附 則
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協議雙方本著友好協商的精神予以解決。未盡事宜協商的結果以書面記錄并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確認后生效。
二、對于履行本協議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甲乙雙方向協議簽署地人民法院起訴。本協議簽署地:北京市東城區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代表(簽名):
乙方(蓋章):
簽約代表(簽名)
2019年 月 日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