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貨樣買賣合同與定作合同的區別
- 更新時間:2021-02-23 09: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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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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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樣買賣合同與定作合同的區別第1篇
一、問題的提出
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作為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相互之間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貨樣買賣是按貨物樣品確定買賣標的物的買賣。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其中定作合同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設備和勞力,用自己的材料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特別制作成品并給付報酬的合同。
但在司法實踐大量的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糾紛中,經常發生貨樣買賣合同和定作合同難以甄別的情況。歐豐*具訴武漢NEC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訴稱2004年10月開始,其根據被告提供的貨品種類、規格、數量、式樣等,為被告制作各種柜臺、燈箱等辦公家具產品。但是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來看,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是一份典型的買賣合同,雙方明確約定買方、賣方,貨物的數量、質量要求和具體貨款等。類似情況在其他買賣合同糾紛中也經常出現,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欣維毛紡織*限公司訴葉繁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2004年8月原、被告簽訂了一份《內銷呢絨供需合同》,由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樣品,為原告提供價值42萬元的鋼花呢,原告另派員到被告生產工廠監督產品質量。另外,還有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即一些單位要求生產廠家在出廠商品上注明買方特有標志,因此發生貨物質量或者貨款糾紛,此類案件中同樣存在屬于定作合同糾紛還是買賣合同糾紛的分歧。
二、甄別的意義
其實,區別買賣合同與定作合同的意義不僅在于案件的實體處理,更在于案件審理中的一些程序問題,主要是:
一是確定案件的管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法函(1995)175號的規定,加工承攬合同糾紛要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為定作人加工產品的地點,但如合同約定接收加工成果地為合同履行地,則從合同約定,不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法院無管轄權。而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時,應以當事人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除交貨地外,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視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約定交貨地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貨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實際履行地與合同約定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只要部分貨物的交付地點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一致,就要以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以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管轄權。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綜上,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主要管轄地,而買賣合同則主要以交貨地確定管轄地。因此,在很多時候合同的性質直接決定著管轄地的確定和案件是否移送問題。
二是確定當事人舉證的分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不同的合同糾紛對當事人舉證責任的要求是有區別的。承攬合同要求定作人舉證證明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應的技術要求或者材料,并且按照約定時間驗收、接受加工成果,支付一定的報酬或者材料費用;承攬人要舉證證明按照定作人的技術要求保質保量地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了加工成果。買賣合同只要求賣方提供證據證明交付的標的物符合約定的質量要求,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相應數量的標的物即可;而買方則要舉證證明按時收貨按時支付貨款。舉證責任包括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除了為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承擔相應的行為責任之外,還要承擔因為不能舉證或者舉證不力而要承擔的結果責任。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當事人所要承擔的結果責任也是不一樣的,承攬人沒有按時完成工作成果,負有的是繼續完成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承擔定作人拒不接受工作成果的結果責任;出賣人如果不能及時供貨,買受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甄別方法
甄別方法之一:承攬人身份特定化。在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注重的是工作成果完成的條件,是承攬人的“合作”。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工作或者工作的主要部分。如果定作人所需要的標的物能夠從市場上任意買到,定作人就不必通過訂立承攬合同要求承攬人來完成。因此,定作人選定承攬人是基于承攬人的技術、設備和勞力,具有特定要求的。如果承攬人擅自將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將構成根本違約。此時,定作人可以選擇要求承攬人對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或者通知承攬人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合同未經定作人同意,不能將工作或者工作的主要部分轉交第三人完成。而買賣合同中,賣方的生產過程不需買方制約,賣方可以將工作任務轉交第三人完成,無須征得買方同意。因此,甄別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首先要看承攬人或者出賣人是否特定的。如上文提到長寧*院審理的欣維毛紡織*限公司訴葉繁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是根據原告提供的樣品交付貨物的,但是被告自身作為貿易公司是沒有制作能力的,只能委托工廠加工。因此,按照承攬合同承攬人特定化的要求,該案應該定性為貨樣買賣合同糾紛。
甄別方法之二:承攬合同定作物特定化。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嚴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制作的,用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且必須以定作人所具有的條件來完成。首先,這種標的物是在合同生效后才開始制作的,從制作開始即為定作人所有,承攬人無權處分,只有在定作人超過兩個月不支付承攬報酬的情況下,承攬人才能作留置處理,否則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因此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承攬人運用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在合同生效后制作的特定物,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特定性,通常是不改變標的物本質屬性,標的物可能在合同成立時已經存在也可以是在合同成立后生產。這種特定性是相對的,往往是買方在賣方的產品范圍內或者基礎上,做些選擇性的確定,產品本質屬性并不改變。上文提到的一些單位要求生產廠家在出廠商品上注明買方特有標志,如超市要求廠家在供應商品上打上超市標志的行為,不能定性為定作行為,仍屬于買賣行為。
貨樣買賣合同與定作合同的區別第2篇
貨樣買賣協議
立貨樣買賣契出賣人x x 商行負責人x x x稱為甲方,同承買人x x 商店主x x x稱為乙方,茲為x 貨物買賣,經雙方同意議定條件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訂購x x 貨物,如契約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貨樣同品同種類同質的.貨物x x x 件,甲方應于x日內義付乙方。
第二條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僅能為一部分的交付,應于x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時可解除契約。
因此致乙方受有損害時,乙方可請求賠償,甲方決無異議。
第三條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不能為全數的交付,可延緩期日。但其延緩日數應經雙方議定。
第四條 本件買賣貨款議定每件人民幣x x仟x佰元共人民幣x x 萬x仟x佰元于甲方,交貨同時應悉數付清。如乙方不為付清的,甲方可將貨停止交付,并定相當期間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時,甲方可解除契約。
因此所受的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第五條 乙方預知屆期不能付款的,可于x 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貨。倘甲方不同意時,得為契的解除如有損害亦可請求賠償。
第六條 甲方所交付貨物,如與樣品不相同時,乙方可請求更換或解除買賣契約,甲方無異議。因此,乙方致受有損害者,更得請求賠償。
第七條 貨價如有升降變動的,各不得主張增減,或借故解除契約等情況。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賣方(甲方):x x x
身份證號:
地址:
買方(乙方):
身份證號:
地址:
x x x x年x月x日
貨樣買賣合同與定作合同的區別第3篇
加工定作合同
合同編號:
定作人 (甲方): 簽訂地點:
承攬人 (乙方): 簽訂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現就加工制造 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加工定作內容
第二條 技術標準、質量要求
____
第三條 技術資料、圖紙的提供及保密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 日內向乙方提供技術資料、圖紙等必要文件。
2.乙方在依照甲方的要求進行工作,如認為甲方提供的圖紙或技術不合理,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應及時回復;如甲方提出修改意見,乙方應按修改意見完成承攬工作。
3.乙方對于承攬的工作,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義務,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圖紙等的復制品。本合同終止,不影響該保密條款的效力。
第四條 甲方不允許承攬項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完成。
第五條 工作成果驗收標準和方法
1.按照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圖紙和樣品作為驗收標準。
2.甲方應在 施工現場 驗收乙方所完成的工作。驗收前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3.本合同質量保證期為 360 日。保證期限內發生問題,除甲方使用、保管不當等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的以外,由乙方負責修復或退換。
第六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按執行
1.乙方送貨至甲方指定地點 。
2.乙方代辦托運至甲方指定地點 。
3.甲方在乙方指定地點 自行提貨。
第七條:交貨時間
2011年6月20日必須完成裝車,6月23日運到指定地點。
第八條 運輸方法、運費及運輸保險負擔
1.運輸方法:按 2 執行。
(1)鐵路運輸;(2)公路運輸;(3)水路運輸;(4)聯合運輸;(5)其他 。
2.費用負擔:按
(1)運費已包含在本合同價款內;(2)運輸費用 51000 元,由甲方另行支付。
第九條 結算方式、時間:按 1 執行
1. 分期支付:
(1)預付款為合同總價的 30 %(即 90000 元人民幣),在本合同生效后的 2 個 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開具上述款項的收據,甲方收到收據后 1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
(2)定作物經甲方驗收合格后,甲方將合同總價款剩余的 70 %(即 210000 元人民幣),支付給乙方。乙方給甲方開具收據。
2. 一次性支付:甲方應在承攬項目交付、驗收合格并在乙方出具相關票據后 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
3.其他支付方式: 。
第十條 通知
甲方聯系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乙方聯系人: 地址: 電話: 傳真:
第十一條 甲方違約責任
1.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應當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2.中途終止合同,屬乙方提供原村料的,支付乙方的未履行部分價款的____%作為違約金;不屬乙方提供原材料的,支付乙方已履行部分價款的____%作為違約金。
3.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乙方提供原材料、技術資料、包裝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輔助工作和準備工作,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當賠償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乙方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甲方應當支付乙方停工待料的損失。
4.超過合同規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應當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甲方超過領取期限6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乙方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保養費后,退還給甲方;變賣定作物所得少于報酬、保管、保養費時,甲方還應補償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變賣,甲方應當賠償乙方的損失。
5.超過合同規定日期付款,應當按該未支付價款的 %/天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6.無故拒絕接收定作物,應當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及運輸部門的罰款。
7.變更交付定作物地點或接收單位(人),甲方應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8. 其他:略 。
第十二條 乙方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甲方同意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酌減酬金或價款;不同意利用的,應當負責修整或調換,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后,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甲方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賠償。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數量少于合同規定,甲方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遲交部分甲方不再需要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3.未按合同規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于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同規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乙方賠償損失。
4.逾期交付定作物(包括返修、更換、補交等),乙方按逾期交付部分價款的 1 %/天的比例支付違約金。未經甲方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甲方有權拒收。
5.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應當退還預付的價款。
6.異地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合同規定,暫由甲方代保管時,應當償付甲方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7.實行代運或送貨的定作物,錯發到達地點或接收單位(人),除按合同規定負責運到指定地點或接收單位(人)外,并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責任。
8.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他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支付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9.未按合同規定的辦法和期限對甲方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通知甲方調換、補齊的,由乙方對工作質量、數量承擔責任。
10.擅自調換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甲方有權拒收,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損失。如甲方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甲方要求辦理,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11. 其他: 略 。
第十三條 不可抗力
1.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在 10 小時內向對方通知,并應在 3 天內提供權威機關的書面證明。
2.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或雙方有義務采取措施,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十四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本合同,但應采用書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3)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實際行動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因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其他: 無 。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解決不了時,按以下第 2 項處理:
1.由 仲裁機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廉政條款
雙方應簽訂廉潔從業責任書,并履行廉潔從業義務。
第十七條 其他
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4 份, 乙方執 1 份,甲方執3 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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