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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

          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

          更新時間:2021-04-05 17:13:21

          抵押合同范本

          以下是為您推薦的《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希望能對您的工作、學習、生活有幫助,歡迎閱讀參考!

          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第1篇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以所購房屋作抵押,向商業銀行或住房儲蓄銀行(以下簡稱貸款銀行)申請貸款,與貸款銀行簽訂《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借款人,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保險包括財產損失保險和還貸保證保險。

          保險標的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指被保險人向貸款銀行申請貸款時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價值中包含的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不屬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

          第一部分 財產損失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火災、爆炸;

          (二)雷擊、暴風、龍卷風、臺風、暴雨、洪水、雪災、雹災、冰凌、山崩、崖崩、泥石流、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水管爆裂;

          (四)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五)外來不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七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的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海嘯;

          (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六)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但因本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

          第八條 保險人對下列損失也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引起的各種間接損失;

          (二)本保險合同或明細表中載明的免賠額。

          第九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金額

          第十條 保險金額可按照以下第種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但不得低于相應的抵押借款本金:

          (一)成本價;

          (二)購置價;

          (三)市價;

          (四)評估價;

          (五)借款額。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規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二條 保險標的轉讓的,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因保險標的轉讓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保險人自收到前款規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履行本條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轉讓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三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四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索賠申請人(被保險人本人或抵押房屋的繼承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索賠申請、事故原因證明、損失清單、必要的單據、發票;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十六條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全部損失按保險金額賠償;

          (二)部分損失按修復費用賠償。但若修復費用等于或超過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則按本條(一)款的規定處理;

          修復費用:是將受損保險財產修復至其基本恢復到受損前狀態所需要的費用,對修理時需更換的部分,不扣除折舊。

          (三)抵押房屋價值中所含的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其損失計算以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限。如果所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發生變更,保險人在賠償時以抵押時所列明的數量、品牌、規格的實際價值為限。

          第十七條 根據被保險人和貸款銀行達成的有關約定,保險賠款由保險人一次性支付給貸款銀行或被保險人。

          第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并且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十九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二部分 還貸保證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導致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還貸責任的,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傷殘:指由保險人指定或認可的傷殘鑒定部門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GB/T16180-1996)評定的八級(含)以上程度的傷殘。

          責任免除

          第二十一條 因下列原因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接受整容手術、內科手術、外科手術時發生的醫療事故;

          (二)被保險人自殺、自傷、酗酒、濫用藥物、違法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輛;

          (四)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活動。

          第二十二條 因下列原因導致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而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或代表的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

          (三)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賠償處理

          第二十四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某一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人按照索賠申請人(抵押房屋的繼承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時《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該被保險人尚未償還的貸款本金余額計算賠償;

          (二)某一被保險人傷殘的,保險人按照索賠申請人(被保險人本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時《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該被保險人尚未償還的貸款本金余額乘以下表列明的與該被保險人傷殘程度對應的賠償比例計算賠償。

          《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該被保險人尚未償還的貸款本金余額為:《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尚未償還的貸款本金余額×1/被保險人人數。

          傷殘程度 賠償比例
          一級 100%
          二級 75%
          三級 50%
          四級 30%
          五級 20%
          六級 15%
          七級 10%
          八級 5%

          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八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

          第二十九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三十條 保險人依據第三十四條所取得的保險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存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按照第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約定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三十二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天作出核定的,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商定合理期限,保險人在商定的期限內作出核定。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投保人義務

          第三十四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保險費交清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處理

          第三十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存在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相應保險金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保險合同相應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八條 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自損失發生之日起按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相應減少,保險人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投保人請求恢復至原保險金額,應按原約定的保險費率另行支付恢復部分從投保人請求的恢復日期起至保險期間屆滿之日止按日比例計算的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后,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于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四十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保險合同的終止

          第四十一條 保險財產遭受全部損失或保險人一次性支付的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或保險人累計支付的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合同自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死亡或一級傷殘的,保險人給予賠償后,對于該被保險人的還貸保證保險責任自行終止;還貸保證保險項下保險人的累計賠償金額達到抵押借款本金時,本保險合同的還貸保證保險責任自行終止。

          第四十三條 被保險人提前清償《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余額的,投保人可憑保險單正本、貸款銀行的還貸證明等有關單證,向保險人提出終止本保險合同。

          第四十四條 在第二十八條的情況下終止本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按照本條款所附的《退費比例表》中對應的退費比例退還保險費,即:應退保險費=實交保險費×退還比例。其中實際保險期間按年計算,不足一年按一年計。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四十五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于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續費并應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退費比例表

           

          退保比例
          (%)
          實 際 保 險 期 間 (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原 保 險 期 間 (年)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34.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48.2 20.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55.8 33.3 14.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60.4 41.3 25.3 1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3.6 47.2 32.9 20.2 9.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66.0 51.5 38.7 27.2 16.8 7.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67.8 54.7 43.3 32.7 23.0 14.3 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69.2 57.4 47.0 37.2 28.2 19.9 12.4 5.7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70.3 59.5 50.0 41.0 32.5 24.7 17.5 10.9 5.1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71.3 61.3 52.5 44.1 36.2 28.8 21.9 15.5 9.7 4.5 - - - - - - - - - - - - - - - - - - - -
          12 72.1 62.7 54.6 46.8 39.4 32.4 25.8 19.6 13.9 8.7 4.1 - - - - - - - - - - - - - - - - - - -
          13 72.7 .0 56.4 49.1 42.1 35.5 29.2 23.3 17.7 12.6 7.9 3.7 - - - - - - - - - - - - - - - - - -
          14 73.3 65.1 58.0 51.1 44.5 38.2 32.2 26.5 21.1 16.1 11.5 7.2 3.4 - - - - - - - - - - - - - - - - -
          15 73.8 66.1 59.4 52.9 46.7 40.7 34.9 29.4 24.2 19.4 14.8 10.5 6.6 3.1 - - - - - - - - - - - - - - - -
          16 74.2 66.9 60.6 54.5 48.6 42.9 37.4 32.1 27.1 22.3 17.8 13.6 9.7 6.1 2.9 - - - - - - - - - - - - - - -
          17 74.6 67.7 61.7 55.9 50.3 44.8 39.6 34.5 29.6 25.0 20.6 16.5 12.6 9.0 5.7 2.7 - - - - - - - - - - - - - -
          18 75.0 68.3 62.7 57.1 51.8 46.6 41.5 36.7 32.0 27.5 23.2 19.1 15.3 11.7 8.3 5.3 2.5 - - - - - - - - - - - - -
          19 75.3 68.9 63.5 58.3 53.2 48.2 43.3 38.7 34.1 29.8 25.6 21.6 17.8 14.2 10.9 7.8 4.9 2.3 - - - - - - - - - - - -
          20 75.5 69.5 .3 59.3 54.4 49.6 45.0 40.5 36.1 31.9 27.8 23.9 20.2 16.7 13.3 10.2 7.3 4.6 2.2 - - - - - - - - - - -
          21 75.8 70.0 65.0 60.3 55.6 51.0 46.5 42.2 37.9 33.8 29.9 26.1 22.4 18.9 15.6 12.5 9.6 6.8 4.3 2.0 - - - - - - - - - -
          22 76.0 70.4 65.7 61.1 56.6 52.2 47.9 43.7 39.6 35.6 31.8 28.1 24.5 21.1 17.8 14.7 11.8 9.0 6.4 4.1 1.9 - - - - - - - - -
          23 76.2 70.8 66.3 61.9 57.6 53.3 49.2 45.1 41.2 37.3 33.6 30.0 26.5 23.1 19.9 16.8 13.8 11.1 8.5 6.1 3.8 1.8 - - - - - - - -
          24 76.4 71.2 66.9 62.6 58.5 54.4 50.4 46.4 42.6 38.9 35.3 31.7 28.3 25.0 21.8 18.8 15.9 13.1 10.5 8.0 5.7 3.6 1.7 - - - - - - -
          25 76.6 71.5 67.4 63.3 59.3 55.3 51.5 47.7 44.0 40.3 36.8 33.4 30.0 26.8 23.7 20.7 17.8 15.0 12.4 9.9 7.6 5.4 3.4 1.6 - - - - - -
          26 76.8 71.9 67.8 63.9 60.0 56.2 52.5 48.8 45.2 41.7 38.3 34.9 31.7 28.5 25.4 22.5 19.6 16.9 14.2 11.8 9.4 7.2 5.1 3.3 1.5 - - - - -
          27 76.9 72.2 68.3 .5 60.8 57.1 53.5 49.9 46.4 43.0 39.6 36.4 33.2 30.1 27.1 24.2 21.3 18.6 16.0 13.5 11.2 8.9 6.8 4.9 3.1 1.5 - - - -
          28 77.1 72.4 68.7 65.0 61.4 57.9 54.4 50.9 47.5 44.2 40.9 37.8 34.6 31.6 28.7 25.8 23.0 20.3 17.7 15.3 12.9 10.6 8.5 6.5 4.7 2.9 1.4 - - -
          29 77.2 72.7 69.1 65.5 62.0 58.6 55.2 51.8 48.6 45.3 42.2 39.1 36.0 33.0 30.1 27.3 24.6 21.9 19.4 16.9 14.5 12.3 10.1 8.1 6.2 4.4 2.8 1.3 - -
          30 77.3 72.9 69.4 66.0 62.6 59.3 56.0 52.7 49.5 46.4 43.3 40.3 37.3 34.4 31.6 28.8 26.1 23.5 21.0 18.5 16.2 13.9 11.7 9.7 7.7 5.9 4.2 2.7 1.3 -
           
           
           

          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第2篇

          1、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一)

          總則

          第一條以房屋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可參加本保險。

          第二條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為借款個人,保險財產指被保險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時用以抵押的房屋;抵押房屋價值中包含的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也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

          被保險人購房后,裝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購置的、附屬于房屋的有關財產或其他室內財產,不在本保險財產范圍內。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限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本保險單列明的保險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1、火災、爆炸;

          2、暴風、暴雨、臺風、洪水、雷擊、泥石流、雪災、雹災、冰凌、龍卷風、崖崩、突發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以及外來不屬于被保險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體的倒塌。

          第四條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也負責賠償。

          第五條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財產損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該項費用以對應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六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恐怖行為、軍事行動、武裝沖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

          2、核子輻射或各種放射性污染;

          3、行政或執法行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

          5、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或其代表的故意行為、重大過失。

          第七條對保險財產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1、保險財產因設計錯誤、原材料缺陷、工藝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損、正常維修造成的損失或費用;

          2、被保險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引起的任何損失和費用;

          3、房屋貶值或喪失使用價值;

          4、任何形式的罰款、罰金;

          5、任何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

          6、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任何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亦不負賠償責任。

          保險期限

          第九條保險期限自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個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終止日24時止。

          保險金額與保險費

          第十條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可按照以下方式,由被保險人自行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小于相應的抵押借款本金:

          1、成本價2、購置價3、市價4、評估價5、借款額6、其他方式第十一條保險費以基準費率為基礎,根據相應的躉交保費系數計算。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二條投保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三條投保人應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險費。

          第十四條在本保險合同期限內,如果被保險人名稱變更、保險標的占用性質改變、保險標的地址變動,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或其他保險重要事項變更,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并支付附加的保險費。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并支付附加保險費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應當遵照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財產的安全。

          第十六條保險財產遭受損失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搶救,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使損失減少至最低程度,同時保護事故現場、保留有關實物證據,并立即通知保險人,協助查勘。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損失清單以及其他保險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不履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約定的任何一項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解約通知書送達被保險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險合同。

          2、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二)

          賠償處理

          第十九條保險財產遭受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賠償:

          1、實際損失等于或高于保險金額,按保險金額賠償;

          2、實際損失小于保險金額,保險人賠償使受損保險財產恢復到原來狀態的費用,該項費用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二十條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財產若遭受部分損失,保險人一次性支付的賠款未達到保險金額的,財產損失部分的保險金額自動恢復,被保險人無須補繳保險費。但在任何情況下,財產損失保險的累計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的兩倍為限。

          第二十一條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后的殘余部分,仍然歸被保險人所有,并在計算實際損失時扣除其折價金額。

          第二十二條抵押房屋價值中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的,其損失計算以損失發生時的實際價值為限,如果所含附屬設施和其他室內財產若發生變更,保險人在賠償時以抵押時所列明的數量、品牌、規格的實際價值為限。

          第二十三條保險人受理索賠后,應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調查審核,按本保險條款有關規定予以賠償。若保險財產發生損失,根據被保險人和貸款銀行達成的有關約定,由保險人一次性支付給貸款銀行或被保險人。

          第二十四條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有關約定,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以書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賠償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對第三方作出任何承諾、拒絕、約定或接受。根據被保險人書面申請,保險人可以按照本保險條款有關規定先予賠償,并依法進行代位追償。被保險人應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五條若本保險單所保財產存在重復保險時,保險人僅承擔按比例分攤的責任。對其他保險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或者其房屋繼承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合同的終止第二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其他關系人以偽造、編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并有權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八條保險財產遭受全部損失或保險人一次性支付財產損失賠款達到保險金額時,或者一次性賠款雖然沒達到保險金額,但累計賠款達到兩倍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合同自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被保險人提前清償個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項下貸款余額的,投保人可憑保險單正本、貸款銀行的還貸證明等有關單證,向保險人提出終止本保險合同。

          第三十條當投保人根據本保險條款第二十九條終止本保險合同時,保險人按現值計算退還未到期部分的保險費,并扣除5%手續費。

          實際承保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因本保險合同事宜發生爭議,爭議解決方式由雙方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二條本保險合同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三十三條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約定、告知或通知等內容均采用書面形式。

          3、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三)

          擴展責任條款

          一、臨時房租補償條款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致使保險房屋無法居住時,被保險人可獲得保險房屋損失賠款金額5%比例的臨時住宿費用補償。

          其他有關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二、搬遷費用補償條款因保險房屋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致使被保險人需搬遷到其他住宿處居住,被保險人可獲得搬遷費用補償。每次事故的搬遷費用補償為300元。

          其他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三、延展保險期限條款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時,貸款銀行要求給予借款人一定還貸寬限期限的,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限將隨之延展,最長展期180天,且只能延展一次。

          其他有關事宜悉依《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

          四、清理費用補償條款保險財產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且財產損失保險部分的賠款金額達到保險金額50%以上時,被保險人所發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撐受損財產的費用,保險人將一次性給予800元清理費用補償。

          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第3篇

          房屋保險過戶是跟房屋過戶一起辦理的,買賣雙方達成房屋買賣過戶的公示之后就可以辦理了:

          房屋買賣雙方攜帶準備好的資料、證明以及公證合同前往房管局辦理過戶登記,注意這里只是申請辦理過戶,我們需要將準備好的資料提交上去,將房屋的出售價格申報上去,然后等待審核。只有在得到許可之后才能進行后續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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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保險過戶有什么手續

          房屋保險有什么意義

          一、有利于安定群眾生活

          房屋是人們最基本的消費資料,其使用時間長、價值大,當被保險人的房屋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發生損失時,由保險公司及時提供賠償,就可幫助被保險人重建家園,安定被保險人的生活,從而為其日常生產、生活提供安全保障。

          二、有利于推動住房制度改革

          房屋保險給購房者帶來了安全感,從而推動了個人購房比例的提高。過去由于住房公有,房屋保險幾乎是個空白。保險公司適應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向社會推出了自購公有住房保險、商品住宅綜合保險、房屋責任保險等新險種,解除了廣大購房者的后顧之憂,也極大地推動了住房制度的改革。

          三、有利于維護房地產經營者的利益

          房地產經營者通過支出少量的、一定的保險費將其在經營過程中由于特定的危險而導致的房屋損失及由此帶來的責任和利益的損失轉嫁給保險公司以維持其既定的利潤。

          四、有利于增強被保險人的信用程度

          房屋保險可以保障住房抵押貸款的安全返還,因而具有提高信用、促進資金融通的作用。例如,以房屋為抵押物申請銀行貸款時,銀行往往要求申請者將其房屋進行保險,以增加擔保價值,故房屋保險有助于房屋所有權人信用的提高。

          五、防災防損,減少災害損失

          保險公司從企業經營管理和自身經濟利益出發,必然要關心保險標的的安全,積極進行防災防損工作,以降低賠付率。保險公司還運用自己處理危險的經驗和專門知識,指導房地產經營者的風險管理,向被保險人提供防災咨詢,進行安全檢查,提出建議,督促被保險人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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