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嫖娼是什么意思?嫖娼怎么處罰
- 更新時間:20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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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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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是指男子到妓院玩妓女或者與蕩女人亂搞關系的行為。
賣嫖娼(Prostitution)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間或者異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務)(包括陰道交、口、手、肛交等)的行為。
“嫖娼、賣”是一個相對概念,是從不同主體的角度對同一種行為的表述。嫖娼是指以付出金錢、財物作為交換條件與異性或同性發生的不正當的性行為;賣是指以收取金錢、財物作為交換條件與嫖娼者自愿發生不正當的性行為。
賣、嫖娼與通奸的區別關鍵是性關系雙方是否實現了以金錢做交易,動用金錢(干部承諾利用職權給辦事也算)是賣、嫖娼;什么都不用的是通奸。
賣、嫖娼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給予收容教育或者治安罰款等處理,是黨員干部的可以給予處分。對于組織賣、嫖娼的行為則可成為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對賣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行:對賣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具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賣嫖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賣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等屬于“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賣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賣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并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以及70周歲以上人員實施賣嫖娼等情形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時,應注意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人格權、隱私權。對查獲的賣嫖娼人員,應當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