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勞社辦發〔2000〕24號 重慶市關于企業職工請婚喪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 更新時間:2018-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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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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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備〔2015〕1190號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企業職工
請婚喪假的處理意見的通知
渝勞社辦發〔2000〕24號
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勞動人事局,市級企業主管部門(控股集團公司):
最近陸續有企業來電來函詢問企業職工如何執行婚喪假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暫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職工本人結婚,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給予5天的婚假(不含按規定應享受的晚婚假)。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單位可根據在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二、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給予5天的喪假。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職工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獎金是否發給,由單位自定。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時,需要其料理喪事的,可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二○○○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