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辦發198236號文件 關于西藏干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
- 更新時間: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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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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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人事局、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干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國辦發[1982]36號 )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家人事局、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干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已經國務院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關于干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報告
國務院:
我們對自治區人民政府一九八一年十月二十七日給國務院的《關于干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請示報告》。進行了研究,原則同意他們提出的意見。跨省安置的離休、退休、退職干部、工人所需一切經費,均由自治區支付,各有關省、市、自治區應積極協助安置。現對報告中所提及的三個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退休費標準問題。關于自治區干部、工人按在連續工作時間提高退休費標準的意見,我們建議修改為:凡在海撥三千五百公尺以上地區工作累計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退休費標準提高5%;累計滿十五年以上的,退休費標準提高10%。在海撥三千五百公尺以下地區工作的,不提高退休費標準。
二、特殊貢獻待遇問題。關于自治區干部、工人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規定,建議修改為:獲得全國性的勞動(戰斗)英雄、模范等光榮稱號的干部、工人,退休費標準可提高10%-15%;獲得自治區勞動英雄、模范和部隊軍級以上單位授予的戰斗英雄、模范等光榮稱號的,以及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對革命和建設有特殊貢獻的干部、工人,退休費標準可提高5%-10%。
享受特殊貢獻待遇的干部、工人,如果長期在高原地區工作,還可以按規定提高退休費標準,但其退休費總額不得超過本人的標準工資。
三、離休、退休干部、工人的住房補助費問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請示報告提出“本人住房確有困難,要求自行解決并經組織批準的,由原單位一次性發給住房補助費。住房補助費標準為:離休干部、退休的地級干部不超過五千元;縣級干部不超過四千元;一般干部和工人相同,都不超過三千元。”跨省安置的“自費解決住房者,請當地有關部門給予幫助。”我們意見:對于離休、退休后回農村安置以及易地安置到縣、鎮的干部、工人,可以適當發給建房、修繕補助費。離休、退休后仍居住公房的,包括易地安置到配偶或子女處居住公房的,都不再發給住房補助費。跨省安置到中等以上城市,確無住房或住房確有困難的,由接收安置地區積極協助解決,新建、擴建住房的費用由自治區支付。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參照執行。
國家人事局 國家勞動總局
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