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從業人員廉潔行為若干規定
- 更新時間: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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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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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從業人員
廉潔行為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從業人員職業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從業人員必須廉潔從業,做到“六個嚴禁”:
(一)嚴禁從事各種有償新聞和虛假新聞活動;
(二)嚴禁參與發行量、點擊量、票房、收視收聽率、廣告投放量等業務數據造假;
(三)嚴禁違規使用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公共資金濫發津補貼、獎金、勞務費;
(四)嚴禁在未實際參與創作的非職務作品中以創作者身份署名;
(五)嚴禁借審批許可、評獎評估、出版發行、節目制播、廣告經營、設備采購等職務便利收受管理服務單位或個人提供的錢物及其他好處;
(六)嚴禁利用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業資源牟利或向特定關系人輸送不當利益。
第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按照管理權限,由所屬單位處理: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取消評獎評優評先資格;
(二)情節較重的,延緩職務職稱晉升,暫停原崗位工作,實行關鍵崗位工作限制;
(三)情節嚴重的,降低崗位等級,依法解除聘用或勞動關系。
第四條 違反本規定應予行政處罰的,由主管部門依據《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實施,對情節嚴重者,可依法吊銷執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紀的,依據相關紀律處分或行政處分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政機關公務員、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社團從業人員。
第七條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單位應將本規定要求納入與從業人員簽訂的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并納入與合作方簽訂的業務合同。
第八條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